作者sachiho (Sachiho)
看板Salary
标题Re: [请益]离职 被公司拿合约压
时间Mon Aug 20 22:00:59 2012
※ 引述《VER (可亥金)》之铭言:
: 我想请问 我这个月25号就满三个月了,我有去电去询问过劳工局,
: 劳工局的回覆是未满三个月可不须预告日,而且公司在我递出离职申请书後,
: 就请同事来交接我的工作,後来我询问公司主管工作结束的时间,
: 结果主管是回覆我说她是晚上才看到我的离职单(我是15号就先告知主管,16号就拿申
: 请书给我,17号早就叫同事来交接)
: 说确定的结束时间要等公司总经理签核後才生效,还说我们间接人员要30天才能离职,
: 今天我跟公司主管说 我未满3个月是可以不用预告日,而且交接工作也已经完成,公司规
: 定的30天是适用在满三年以上的员工
: 结果公司回说公司的规章之前皆已询问过劳工局,规章制订後也送劳工局审查合格
: 说一切依规定处理 说我有权不去上班 然後明天开始依旷职论..
: 当初进公司 是有给我们签署 上头是好像有间接人员须提前30天提出
: 这样是不是就算我违约?! 公司能藉此扣掉我的薪资吗?
请参照这项解释令
劳雇双方基於业务需要,可否约定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疑义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抮劳资二字第○○六○九九号函
查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
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该规定为劳动条件最低标准。
基此如劳资双方约定劳工离职需有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
系较劳动基准法为低之劳动条件,该部份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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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部份,以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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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雇主预告之义务,应依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如有约定较长之预告期间,系优於法令,自可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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