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yijoe (童颜小乔)
看板Salary
标题Re: [就业] 短期就业到期後可以请工作单位开非自愿 …
时间Fri Oct 2 19:14:41 2009
短期就业方案临时工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者,得依规定提出申请
关媒体报导「短期工亏大了,无失业给付」乙节,劳委会表示有关政府部门依劳动基准法
定期契约进用之短期就业方案临时工,如依法参加就业保险,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均
得依规定提出申请,并无差别待遇。
劳委会表示,有关政府部门以定期契约进用之短期就业方案临时工,如属私法雇佣关系,
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该等人员办理参加就业保险。又依就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於非自
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
,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
职业训练失业给付,得请领失业给付。
劳委会进一步表示,就业保险系提供受雇劳工於面临非自愿失业时,一定期间之基本经济
保障,所以「非自愿离职」是请领失业给付的必要条件。但考量定期契约届满离职,仍无
法就业之劳工,亦有就业安全保障之需求,因此才会有放宽规定,被保险人如因定期契约
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
自愿离职,并准用请领失业给付相关规定。故该等临时工於定期契约届满後,如符合前开
请领条件,得依规定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申请失业认定及接受就业谘询。
另就业保险系劳工纳费互助、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制度,与政府编列公务预算的社会救助
不同,如该等临时工定期契约未满六个月,即与非自愿离职的要件不合,尚不得请领失业
给付。惟一年内如另有定期契约届满之事实,且合并契约期间达六个月者,仍可符合前开
非自愿离职,并於符合请领条件时,申请失业给付。
FROM eJob 全国就业e网
http://www.ejob.gov.tw/news/list.aspx
请找9/16
※ 引述《misptt (David)》之铭言:
: 政府去年底的短期就业在这个月就结束了
: 不知道如果结束後工作单位能不能开"非自愿离职"证明呢?
: 我知道当初签约有写说没资遣费
: 但好像没提到说有无开"非自愿离职"证明
: 毕竟这是跟政府签约到期的非我自愿离开的
: 想说有这证明似乎可以去找"立即上工"的工作吧
: 不知道各位板友是否知道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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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2.100.153
1F:推 zcix:六月底结束有吗?台北县的 10/03 00:03
2F:推 andy0526:如属私法雇佣关系<-刚刚有看到公法的,所以...... 01/22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