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practice (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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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帮朋友问的 工读生签约 欲离职补习班说要提告
时间Thu Jan 8 22:37:24 2009
※ 引述《Mieke (无奈的人生)》之铭言:
: : 如题 朋友最近遇到麻烦 先前因为找不到正职工作 先接了补习班的工读生
: : 时薪约100元 一天工作两小时 没有保劳健保 但有签约
: : 签约内容大概是没做满多久要赔偿3000元 离职要提前一个月说
: : 最近朋友找到一份至少半年的正职工作 因此想辞掉补习班 她本来想说赔钱了事
: : 但补习班说要找律师团告她恶意旷职 且要在1111上写说她是恶质员工
: : 想请问一下 这样真的会被告吗? 因为我朋友只是应徵工读生
: : 先前没听过工读生要签约的 而且若说在补习业界会黑掉
: : 应该也是约好要面试却没来 或录取後却不确定说要不要上班才会黑掉不是吗?
: : 我是觉得朋友应该不会被告 更何况要求签约还没帮工读生保劳健保 蛮不合理的
: : 因为该补习班说的很夸张 所以不知道事情是不是真的那麽严重
: : 想请大家给点意见 谢谢~
: 抱歉 想再补充问一下
: 工读生签的契约依然具法律效力吗?
: 所以我朋友的薪水要不回来吗?
: 或者是要依契约赔偿三千元?
: 谢谢~
一、劳健保部分:
1、前提要件:非由派遣公司派遣之员工
(此情形雇佣关系存於派遣公司非任职公司)
2、劳保:依劳工保险条例第六条,凡雇用5人以上公司行号,均需为劳工办理劳
保。依台81劳保2字第24745号函,部分工时人员,如经雇主轮派定时到工者,
应依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之规定由雇主办理加保。(因此除了临时工以外,无论
正/兼职or工读生皆应投保)
但补习班并非公司行号(即使经立案),也不是新闻、文化、公益事业(大部分
补习班只有跟地方政府立案,没有办公司登记),因此不属於强制投保单位。
3、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一类(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
被保险人,以其服务机关、学校、事业、机构、雇主或所属团体为投保单位。
依卫署健保字第 84031133号,部分工时员工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资格之认定
原则如下-
(1) 每个工作日到工者,无论每日工作时数若干,均视为轮派定时到工之劳工
,视同专任员工,应由雇主为其投保。
(2) 非每个工作日到工者,其每周工作时数满十二小时以上(含十二小时),
视同专任员工,应由雇主为其投保。
(3) 同时於二个以上单位工作之员工,如符合前二项要件者,得选择工作时间
较长或工作所得较高或危险性较大之投保单位投保。
二、契约效力:
原则上,满20岁的成年人订立任何契约除非内容违法,均有效。7~20岁限制行为
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相关之契约,仍为有效
(by case认定)。
须注意的是双方都讲好了就是契约,并非签名才叫签订契约,否则一般购物就不
成立买卖契约了,只不过白纸黑字的东西一翻两瞪眼,比较没有争议。
三、对方百分之九十九不会找律师提告,三千块连发封律师函都不够。除非是他的亲
朋好友免费帮忙。
四、对方如仅在1111陈述争议事实,乃其权利;如有夸大、捏造,即为毁谤。
本篇仅针对你所述情形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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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220.103
1F:推 DavidChen :补习班非属劳保强制纳保单位 (但要有就业保险) 01/09 02:49
※ 编辑: malpractice 来自: 122.146.103.174 (01/09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