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amaiya (群妖乱舞,退散!)
看板Salary
标题[职场]有关资遣费等等
时间Sun Oct 7 18:01:06 2007
(一)
劳基法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二)
雇主如依法解雇应预告并发放资遣费: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期间,其适用劳动
基准法(旧制)的年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剩余月数或工作未
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其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制)的年
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
月平均工资为限。
如确因事业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等相关规定,而致合法权益受损可迳洽(劳工局)申请协
调以为救济。
(三)
如果是以非志愿性失业被辞退,损失的可不仅是失业给付这一条而已,还有其他权益也会
连带失去,不可不慎!
1.非志愿失业可以申请健保补助,不要小看这一条,自费健保一个月也要上千元,累积下
来也是一笔费用。
2.虽说失业给付只有原先月薪的60%,对失业的人来说也是不无小补,只是得每个月去重
复进行求职、申请的动作,比较繁琐罢了!
3.很多人不知道现在有一项「奖励提早就业津贴」,若是办理非志愿性失业,去就业辅导
中心登记失业辅导之後在劳保局有了纪录,即使接下来并没领失业救济金而是找到新工作
上班,也已经符合申请条件。等到新工作做满3个月并在劳保局有投保纪录,就可以向公
司申请在职证明去向劳工局申请奖励津贴。
不要小看这一笔喔!假设原本的薪资是月薪4万元,失业补助则是40000*60%=24000,可领
额度是个月,提早就业奖励津贴是以尚余可领额度的一半来计算,换言之若大大完全没请
领过失业补助,可以领到的奖励津贴就是24000*3=72000,对於现在失业的人来说年终奖
金既然无望,那这一笔津贴可就不能随便放过!
如果公司不给你资遣费,就可以向当地县市劳工局申诉,你可以打电话到当地县市劳工局
劳工局电话:因各县市不同,所以先给你台北市的
台北市劳工局:02-2728-7019
千万不要签下自愿离职书,自己的权益要自己争取
对於这种恶劣的老板,就是要去申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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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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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ousukeAtari:邪灵斩 61.224.24.198 11/16 17:49
6F:→ KousukeAtari:邪灵斩 61.224.24.198 11/16 17:49
7F:推 blacklon2002:我情形也跟你差不多~主任有安排我帮 122.100.114.21 11/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