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 (u and so on me)
看板Salary
标题Re: 安亲班辞职记实(2)
时间Wed May 26 20:35:01 2004
※ 引述《WC (u and so on me)》之铭言:
: ※ 引述《scenty (月光晒乾眼泪)》之铭言:
: : 我:「主任今天这样给薪水,我实在没有办法待到六月底!我要做到五月底就好。」
: : 「我不准!不准你只做到五月底!如果你六月份就不来的话,因为我没有准你的辞呈
: : 所以六月份三天没来,依法我就可以不发给你薪水,而且我还要在门口给你贴旷职公告!
: : 而且我还要告你造成公司的损失!还有以我个人贴补的3000元,因为你要提早走,
: http://www.104.com.tw/project/changejob/save_02.htm
: 根据这个网页最後所提到的
: "劳工自请辞职时,必须遵守劳基法预告期间之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
: ,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但终止劳动契约在法律术语上是一
: 种形成权之行使,并不须得到雇主之同意,只须离职之意思表示已送达公司即可,
: 不过,实际上,离职者多是依循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填具公司制式之离职申请单或
: 其他类似文书。"
: 其中劳基法第十六条
: 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1Floor/Ch04/P37.htm
: 你尚未满三个月, 签定的契约应该还是定期契约吧, 就算是不定期契约
: 你顶多提早十天预告要辞, 没有什麽准不准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这个就足够构成你自动闪人的最有力证明了, 老板连劳健保都没给你保不是
吗? 记得你第一篇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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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这两条你也相当站得住脚
第七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或
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者,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九条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二、 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
工作时间之命 令者。
=
至於他说你的离职所造成公司的损失, 这也不是他说了就算的, 不要理他
反正你提早十天预告说你要走已经仁至义尽, 你没用上面几条告他已经
很留情面了 (特别是已经给他十天再找人了, 公司还能有什麽损失~ 找不
到是他家的事!)
还有, 这十天的薪水他还是要乖乖的给你, 只要你都有上班, 你有付出劳
务, 他就必须要付出代价. (但不要因此就被凹到累坏自己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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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1Floor/Ch10/P1.htm
劳基法全文看一遍, 搞不好你会找到更多对付坏老板的有力条文~
祝你好运!!
=
ps. 其实我是正准备要离职才会刚好去找相关条文的~ 嘿嘿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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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4.2.200
1F:推 cqd:版主..这篇要m起来啦!!写得太好啦~~ 61.216.41.144 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