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igmaX (无知,就是力量)
看板Salary
标题Re: 请问受领人扶养亲属申报表??
时间Thu Apr 22 10:00:33 2004
※ 引述《voopoo (Tomo/とも/智)》之铭言:
: 有人可以告诉我这是干嘛的吗
: 今天去找工作
: 拿到一张表格要填,说是"年薪资所得受领人扶养亲属申报表"
:
: 我从来没填过这东西,公司的人解释又不清不楚的 (他说是劳健保的东西啦)
: 上面要填我家人资料
: 真是不放心
: 填了会怎麽样啊?要缴税吗???
: 请教一下懂的人喔
无关劳健保
这是调查所得受领人(也就是你本人)名下是否有抚养亲属,作为薪资所得税减免的标准
相关法令
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
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後之余额,为个
人之综合所得净额:
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
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满七十岁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
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纳税义务人不得再减除薪资所得分开计算
者之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
务人扶养者。其年满七十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
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以上,而
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
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之父或母如属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税
所得者,不得列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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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有其极限
愚蠢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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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oopoo:谢谢,那就是报了可以少缴袢|罗? 推218.166.134.129 04/22
2F:→ voopoo:少缴税的意思吗?? 上推打错了 推218.166.134.129 04/22
3F:推 sto71824: Qm大谢谢分享,晚点想私信关於对会计业困惑,谢谢 09/20 19:39
4F:推 sto71824: 台湾外商帐要嘛移到印度要嘛移到中国或香港 09/21 16:05
5F:推 Sutter: 面试完很累,想休息、跟你聊不起来……不行吗? 09/20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