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SYSOP
标题Re: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时间Tue Jan 20 19:07:56 2015
感谢您的指教.
本次的修改使用者条款,
除了参考其他网站的条款外,
也参考了所谓创用 CC 的概念,
可以参考
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个资法的部分,
因为本站有大量多重帐号、分身帐号、免洗帐号的问题,
帐号部认为有保留使用者帐号资料的必要,
以免使用者滥用本站的服务。
参考个资法第 11 条、个资法施行细则第 21 条的规定,
我们拟定了这个条款。
希望使用者於本站自由发言的同时,
也必须了解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的道理,
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但并非所有的帐号都会保留三年,
三年是最长的时限。
(若使用者与本站另有约定,亦可能再延长)
注:
个资法第 11 条第三项
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
期限届满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
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但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须或经当事
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个资法施行细则第 21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於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但书所定因执行职务或
业务所必须:
一、有法令规定或
契约约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认删除将侵害当事人值得保护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删除之正当事由。
※ 引述《doggy1985 (火锅人)》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KlZAdFE ]
: 作者: doggy1985 (火锅人)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Re: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 时间: Tue Jan 20 18:48:39 2015
: 所以这是明显规避个资法罗
: 好 那我问这一条看大家怎麽看待
: 第 27 条
: 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
: 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指定非公务机关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
: 或业务终止後个人资料处理方法。
: 前项计画及处理方法之标准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定之。
: 站方可以说保管三年内 有什麽安全措施?
: 再来
: 第 3 条
: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
: 限制之:
: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 五、请求删除。
: 请问站方 这条是不是被立法委员删除了
: 不然我看来看去
: 怎麽站台规定大於法规
: 批踢踢何时变得这样伟大了
: 本文同时转录到SYSOP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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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8.161.51.19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YSOP/M.1421752078.A.0AE.html
※ 编辑: longbow2 (218.161.51.194), 01/20/2015 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