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z (开花爷爷)
看板SYSOP
标题Re: [讨论] 删除帐号与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
时间Tue Dec 23 16:15:32 2014
※ 引述《PureTop (其实是偏1)》之铭言:
: 依据民国99年5月26日修正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 五、请求删除。」
: 第十九条规定
: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略)。
: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
: 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 PTT若未允许当事人删除其帐号(因其帐号有个人资料),是否有违此法之规定?
: 查各大国内有会员制度的网站,皆有请求删除帐号之功能,PTT是否也应该要研拟一下?
这问题大概只能从系统面着手
将帐号的结构改变
删除时是先转为停滞帐号
三个月期限後才删除
至於资料是否备份五年就看官方了
顺便跟手机验证帐号一起做吧(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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