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Bourne (JasonBourne)》之铭言:
: ※ 引述《pttgangan (pttgangan)》之铭言:
: : 我想请问你
: : 你的这种权利是谁给予你的?
: 很简单, 你在自愿状态下同意的使用者条款给予站方的
当条款与法律有所抵触时,法院最後裁定的依据为何?
1,我家隔壁的香君,今年十五岁,认识很多网友,其中一个叫小李.
後来大肚子怀孕.检方起诉男方时,男方拿出一张纸,签有香君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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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进来我家,我不保障你的性安全. 你同意我使用各类器具或器官插入你
的私处. 你一旦签名同意,并踏入我家游玩,就代表你同意这些条款.
签署人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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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来香君小妹妹怀孕了,小李气冲冲的拿着香君签的同意书,找香君的家长理论,
「切结书上面写的很清楚,香君又不是不识字,还是硬要进来我家。」
小李的切结书徵得了香君的破处首肯,但是依法却无效力.
买卖房屋契约,yahoo使用条款,或是pchome使用条款,租赁契约,劳工契约,
若与法律抵处. 最终裁定还是会依现行法律为较高准则.
劳工契约上面写, 甲方同意一天工作20小时,睡眠4小时.
事後甲方不堪负荷,对雇主提告.
顾主声称 : 「这契约他已经同意,还签名了,出於他本人自愿」
问题是一天工作20小时与劳基法有所抵触,当契约与法令有抵触之时,
最终裁定是依据法令还是依据契约呢?
如果有个KTV,明文规定,入内唱歌者,不保证其安全,
若是服务生发起飙来,殴打客人成伤,恕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签字後并入内唱歌表示同意该KTV条款.
今天有人签字後入内唱歌, 被服务生打的半死. 但那张契约与现行法令是相抵触的.
如果有人流血过多死了,那个服务生不必负责是吗?
「明明告诉你说会被打,你还签名同意进来,我可是有契约在先」
最後法官裁定服务生过失致人於死, 所以那张契约条款形同废纸.
与现行法令有所抵触者,仍以法令作为有效依据.
「你签字同意进来本乐园,万一缆车掉落造成你的损伤,本园不负任何责任」
「你签字同意进来本公司做事,一天工时20小时,你签字代表你同意」
是啊! 没人逼啊! 即便是自愿,当与法律有所抵处,该怎办? 说说看?
古代武士们打擂台,签下生死状,即使被打死也无怨尤.
现今时代不允许这样. 现今社会并非你与对方都签下生死状,把他活活打死就无罪.
即使是错手打死,检察官还是会传你去问话.差别在於你是故意打死或是过失意外打死.
但终究是不能以生死状(契约或条款)来做为依据.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315
http://0rz.tw/612MT ←这样章节太长,我节录至下列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I0050021&LCC=2&LCNO=18
【第十八条】
(二) 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 ↗ ↗ ↗ ↗ ↗ ↗
法条人人会背,真要细读的话,还会发现其他但书.
【第十九条】
非公务机关未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本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不得为个人
资料之蒐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
【第二十八条】
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请求赔偿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
如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那还另当别论.
但是所谓,注册前都给了条款,你们也按了y键同意.
是没错,原则上是同意. 但是事後如有侵害当事人权益者...
(例如此次人人都查到了很多人的隐私资料)
(又或者曾经有人信件外流,女站长看情敌的信件....)
坳契约.条款未必有用. 上面就有很清楚了. 当契约要求蒐集你隐私,虽然书面同意
(电磁纪录所登载的文字,图画符号视同纸上文书)
即便是当事人同意,但也不能侵害当事人权益 或与法令有所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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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就是深知这点,所以不论奇摩,pchome,sina各种免费会员的申请,
他的
隐私权政策很明显的阐述,
「除了读取你的cookie,观察你浏览什麽网站,研究你的兴趣,作为商业用途(寄广告给你)」
除此之外,你的一切姓名电话地址我们一概不碰
以上为白话简述,实际参考yahoo隐私权政策(有关cookie)
这些业者相当强调这点. 商业用途读取你电脑cookie暂存档,最多知道你的兴趣,
好比想知道你平常看什麽电视频道,那道理一样.
你爱看服装频道(网站),他会寄服装广告给你.
你爱看宠物频道(网站),你会莫名收到宠物广告
但他强调绝对不蒐集也不碰你个人资料
这些个人资料依法受到保护. 当契约有所抵触时....你想呢...?
法条人人会背 但有时不能单看一个面. 契约未必是万灵丹.不是说对方同意,就一切没事
http://0rz.tw/6631q 蒐集归蒐集,对於「受保护的个人资料」实在不宜蒐集
http://0rz.tw/491cS ←加密电磁纪录视同封缄文书
http://0rz.tw/572Ux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6472&CtNode=5293&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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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78.194
1F:推 Jasy:可是後面有学术网路规范撑腰呢~ 59.115.17.193 08/23 22:48
2F:→ Jasy:难到遵守这条命令 错了吗?错了吗? 59.115.17.193 08/23 22:50
3F:→ Jasy:除非去推翻这条命令 否则现在看来好用的很 59.115.17.193 08/23 22:51
4F:推 bestpika:XX错了吗? XX错了吗? 难道XX错了吗? 203.70.118.20 08/23 23:22
※ 编辑: Hel1oKitty 来自: 61.57.78.194 (08/24 00:19)
5F:推 aCryCry:学术网路规范,似乎没有经立法院审核通过? 61.57.78.119 11/07 07:45
6F:→ aCryCry:说到底并不是一条"法"。 61.57.78.119 11/07 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