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
看板SYSOP
标题Re: [公告] 0822 凌晨事件公告
时间Wed Aug 22 23:08:04 2007
※ 引述《in2 (大瓶子与小馒头:D)》之铭言:
: 批踢踢实业坊系统部对於发生此一事件表示万分的抱歉,
: 目前正在与法律相关部门研究对於恶意使用系统漏洞,
: 得到并且散布他人个人资料,
^^^^^^^^^^^^
抱歉,我对这部分有点不同意见
刑法第359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
条文只有规定取得、删除、变更,并无规定散布
致生损害於他人,不一定只有散布
我注册於PTT的个人资料属於我的隐私,为什麽可以被人利用漏洞进入後查看
这明明已经侵害我的隐私权,对我有无损害?
散布是第318条之一,取得是一行为、散布是一行为,数行为应该是数罪
何必总要挂勾在一起
: 以及更动他人密码籍以查看他人信件之恶意使用者,
: 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追究动作,
: 所以相关的登入/设定/删改资料皆已储存并备份.
: 再次对於大家的不便表示最深的歉意.
: 批踢踢实业坊系统部
此外,是否可请站方主动对昨晚有被利用漏洞
遭侵入查看个人资料或其他涉及使用者个人的部分
提供被查看者,查看人的纪录,是否救济由被查看者本人自行决定
若主动有困难,是否最少做到公告被动申请
如申请上站纪录般,申请自己是否遭人进行资料侵害的纪录
1F:推 isaacc:如果PTT是使用学校设备,属於公务设备
2F:→ isaacc:根据刑法电脑专章,随便使用非自己权限
3F:→ isaacc:为非告诉乃论罪;请哪位检座网友主动侦办吧
第三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第363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之罪,
须告诉乃论。
PTT虽使用学校设备,但有在用公务之上吗?
不至於因为所属机关单位就因此落入第361条吧
--
把眼泪,慎重地装进玻璃瓶里.....
存起来,正好养活一尾名为爱情的鱼.....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91.99.154
※ 编辑: ismail 来自: 219.91.99.154 (08/22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