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ergreentea (现在,很想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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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低收入户申请
时间Fri Dec 7 13:22:54 2018
翻了一下北市规定...
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国内超过183日,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本市108年度最低生
活费标准为16,580元)。
2.全家人口之动产(含存款、股票及投资)平均每人不超过新台币15万。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价值不超过新台币740万元。
注:依社会救助法第五条全家人口之范围应包括:配偶、一亲等之直系血亲、同一户籍或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 引述《xbeyond (槟榔配菸.法力无边)》之铭言:
: 大家好
: 我们家的情况有些许特别
: 我妈是自己独立一户在文山区
妈妈持有1/4,但没住这
: 我跟我外婆还有我弟弟,表弟表妹,五个人一户在大安区
目前户籍在外婆房子中
: 我老婆还有两个小孩户籍是在松山区
这房子是阿姨名字
: 大安区跟文山区,松山区房子都算是自己的
: 大安区是在我外婆名下
: 文山区有1/4在我妈名下
: 松山区房子是在我老婆阿姨的下面
: 我,我妈,外婆,老婆,两个小孩是住在文山
请问这间房子是妈妈持有1/4那间还是第二间文山区?
: 我弟自己另外住
他不重要
: 家里只有我跟我妈有工作
: 我一个月收入4w,我妈是part time 每个月都不一定
妈妈几岁了?未满65则需计算工作薪资,我先帮你算2W就好
: 我的爸妈已离婚但没有办离婚手续
所以直系除了妈妈现在还要加上爸爸,也算他工作收入2W就好
: 现在我跟我老婆想申请低收入户
: 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资格吗?
: 可以只申请我,我老婆跟两个小孩的吗?
直系需列入计算,老婆无业但也算工作人口也算她2W
你4W+另外3人2W加起来10W再除6人,已超过最低生活费
除非以上这些人有人有特殊状况(例如身障证明),要不然我看很难
: 我需要迁户籍跟我老婆一起後再去申请吗
户籍在哪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直系血亲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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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mehappy: 没在工作不代表没有工作能力,除非提证明 12/07 14:24
2F:→ yumehappy: 同住外婆财产跟被扶养状态要列入计算 12/07 14:26
3F:→ yumehappy: 大安区的房产没人住?租人?请诚实报税 12/07 14:26
4F:→ xbeyond: 有,表姐跟表姐夫 12/07 17:00
5F:推 ntmy64219: 有没有工作能力端看你有没有身障证明或是其他可以证明 12/09 12:29
6F:→ ntmy64219: 的东西,之前遇过福利依赖者硬要我们开诊断证明他太太 12/09 12:29
7F:→ ntmy64219: 不能工作,蛮扯的案例 12/09 12:29
8F:推 grjh871311: 父母不管离不离婚都要列计收入啊!除非提告...... 12/09 21:06
9F:→ turbo1: 房产若租人 大安区套房月收入可达13000 08/24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