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apai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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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机构停业 个案纪录处理
时间Tue Nov 22 05:12:59 2016
说明:
小型组织因经营问题,常有更迭。
一般讨论个案纪录保管与阅览等问题,似乎都以机构存续为前题,但如果机构停业呢?
机构本身没有保存制度,也仅有一位社工。
跟纪录保存可能有关的说明如下
社会工作师法
第 16 条社会工作师执行业务时,应撰制社会工作纪录,其纪录应由执业之机关( 构)
、团体、事务所保存。 前项纪录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第 29 条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停业、歇业或迁移,应取得服务对象之同意,妥善转介 至其
他社会工作师事务所或适当服务机构,并报请原发开业执照机关备查 。 社会工作师事务
所因故未能继续开业,其相关服务纪录应交由承接者依规 定保存,如因负责社会工作师
死亡或无承接者,该所全部服务纪录应交由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保存六个
月後销毁。
问题:
虽然依16条,机构要保存7年,但机构停业并中止对个案的一切後续服务,还有必要由谁?
保存7年?
29条是针对事务所,主要涉及承接者与县市主管机关。但停业後并无业务承接者,机构亦
无申请过任何政府方案,个案纪录仅用於机构直接服务方案,其实已无保存必要。
假设要交给主管机关保存销毁,是否有专责窗口?
另依伦理守则,社工有保密义务,为免资料被他人外泄或滥用(不排除可能),也避免个资
外泄被究责,如果没有违法之虞,对个案最好的方式就是将资料销毁。
请问大家是否有其他适用法规?
资料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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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nkarenhou: 其实各专业都有规订保留期限,最长的是护理10年 11/23 12:40
2F:→ danapai: 问题是由谁保管?为何不销毁? 11/23 12:47
3F:推 aglovesu: 机构自行保管,个案纪录是重要资料,有法律上的功能 11/26 22:49
4F:→ danapai: 问题已叙明 「机构停业」.... 11/27 09:35
5F:推 Savior09: 应该是社会局 毕竟机构没了 主管机关要收拾 12/01 22:07
6F:→ danapai: 之前询问过市府社会局社家承办 说只管社工发照与事务所 12/03 07:48
7F:→ danapai: 社团法人的问题要问人民团体科...... 12/03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