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14mp5 (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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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兼顾社工专业跟个人行为讨论1:社工约炮?
时间Sat Sep 24 18:22:17 2016
是的,最近看网友上PTT社工版,提到对社工个人行为的疑问,引起热烈讨论,
且社工专协考量很多社工没社工师证照,办非社工师审议制度共识会议: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uUzex4JQ86SGNnOU01VTdmOTQ/view
由於台湾社工人数越来越多,
为让社工当职业的前辈、後进,能安心说「我是社工」,也顾到个人个别需求,
本人认为虽现有台湾社工相关伦理守则,留下太多模糊地带,
但如明文规定太详细,做事情也不方便,
既然有单位邀请订伦理守则,那就主动积极参与,找出没明文说明但可行共识,
所以除决定报名这项会议,并模仿世界某地区领导人射「三支箭」,
发系列讨论文,先收集各位的意见:
※第一发:性不性由你
话说西元1997年版的美国社工协会伦理守则,其中有几个章节,
对性关系、肢体接触、性骚扰(华语念法为"sao rao")作规范;
台湾的社工师法也规定,如由於性骚扰罪、妨害性自主罪,
经有罪判决确定,就撤销或废止社工师证书、执业执照;
台湾社工师伦理守则也规定,注意个人言行,别做不合法行为。
只是华语俗话「饮食男女」说得好,一般人都有性慾的,
社工专业发展到现在,对性慾处理有明确底线,
包括不可对服务中的服务对象、督导或受督导对象发生性关系,
性关系对象需成年且有自主行为能力,
避免滥用专业权力,进而确保专业形象有助专业发展。
只是现代社会开放,性慾处理也很多样,所以想邀各位讨论,这些部份该不该规范?
如要规范,到什麽程度就好:
一、模式:
0.异性恋
1.同性恋
2.双性恋
3.交换伴侣,分成已婚及未婚
4.约炮(一夜情),分成已婚及未婚
5.公娼
6.到日本担任色情影片演员
7.发表情色文创作品、色情议题评论图文(有标注限制级并做保护)
8.参加成人色情活动
9.其他合法且想得到的
二、对象:
1.相同部门同事
2.不同部门同事
3.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4.没督导关系的志工
5.已结案服务对象任职单位的助理
6.其他朋友
7.从没见过面的网友
8.其他合法且想得到的
先说本人考量的点:
一、已结案服务对象:
既使过很多年,本人认为最好别跟他们发生性关系,
只是缘分来了,或因偏远地区造成多重关系,要怎麽办?
二、服务群体特性:
像是部分公娼是外籍配偶,如从事移民服务的社工有需要,
该不该找公娼发生性行为?即使现在不是服务对象,但以後难说。
三、身份及意向辨识问题:
像是有些案例是看不出是假身份,误跟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或对方明显是自愿的,却被控告性侵害。
四、如对方问起,能说我是社工,或在社福单位工作吗:
毕竟因为有社工前辈「精虫冲脑」没管理好: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0/12/20/%E6%96%B0%E6%88%90%E8%AA%9E318/
结果犯下性骚扰案,网友对此发明「射工」字词...
至於要不要连社工科系学生、实习生、教职人员纳入规范,也可一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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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ug:菜虫呼叫猫咪 01/23 13:11
推 cat:猫咪收到 有屁快放 01/23 13:11
推 bug:你现在在做什麽呀? 01/23 13:12
推 cat:报告 发表《新成语大百科》电子书参加「让书自由」创作大赛 01/23 13:12
推 bug:看 快登入放书柜吧:
http://www.pubu.com.tw/store/2656016 01/2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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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3.234.43.4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W_Job/M.1474712541.A.E8A.html
※ 编辑: f14mp5 (103.234.43.44), 09/24/2016 18:22:32
1F:推 cecilia22: 推09/25 22:37
2F:推 imark: 有趣的提问09/25 23:30
3F:→ f14mp5: 就欢迎各位来讨论噜^_^ 也方便其他前辈後进作决定09/26 07:20
※ 编辑: f14mp5 (103.234.43.44), 09/27/2016 19:51:51
4F:嘘 gn771314151: 纯嘘模式第一点第二点,这年头连同性恋双性恋都要被10/03 22:30
5F:→ gn771314151: 「讨论该不该被规范」,我真的在社工板吗? 10/03 22:31
6F:嘘 vorstsky: 性向为何需要被规范?10/04 01:16
多谢g大跟n大来讨论,本人认为社工专业尊重性倾向差异,不该限制社工的性倾向,
当然现在台湾社会的性开放程度,真的很开放,加上曾有英国社工前辈发生此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26/763113.htm
所以想邀各位前辈,讨论要不要规范?规范范围?严格程度?
毕竟看现有社工师伦理守则,只说「注意自我言行对案主、服务机构、
社会大众所生影响」,却没提到较具体说明,易造成不必要争议。
※ 编辑: f14mp5 (103.234.43.44), 10/04/2016 07:46:04
7F:嘘 bigfeet: 私人时间的私生活,非影响服务个案的微罪,都不该被限制 10/06 20:01
8F:嘘 bigfeet: 0~9都是私生活,与服务专业无关。至於人格,无法规范 10/06 20:04
9F:嘘 bigfeet: 此外,您关注的都是性,这部分您自己是否先自我觉察一下10/06 20:07
多谢b大分享看法,
因为看现有台湾社工师法、美国社工伦理守则,对性关系有规范,
至於台湾社工伦理守则没特别提到,认为该明确订原则,
毕竟现代社会开放程度,是以前很难想像,既然社工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得面对这种事,
如因个人言行没定义清楚,让社工不小心跟不适当对象有感情交往,
甚至发生不当性关系,而弄丢工作、证照还算小,
如因此让民众对社工很有意见,叫已经或准备当社工的前辈後进,要如何立足?
毕竟看台湾社会的道德感很重,从死刑、博爱座、知名未婚人物搞小三,
都能批得那麽猛...还是小心处理
※ 编辑: f14mp5 (180.217.133.149), 10/08/2016 1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