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lonlon (冬天的猫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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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5机关摆烂 遭性侵女报案2个月後被杀
时间Thu Sep 10 16:14:56 2015
※ 引述《yingrain (丽莎)》之铭言:
: 先提供监察院纠正调查报告
: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CyBsBox/CyBsR2.asp&ctNode=911
: 想要了解详情可以看一下。
: 这次纠正重点是:
: 1.一个案件适用儿少保、家暴、性侵害时,没有优先适用问题
: 2.责任通报:尽管你是受理通报的单位,仍然要完成责任通报。
: 从整份报告来看
: 社工的部分比较是事後诸葛+硬要找碴
: 如果接下来有效应,大概会是:
: 1.同个案同次事件要通报三次(儿少保、家暴、性侵害)
: 2.同个案不同事件都各自要通报,通报後的调查、追踪如果有发现新事件都要通报
: 如果那次事件同时属於三者,份数直接*3
: 3.一个案累积100份通报单可以换得"对树木有害"勳章一枚
: -------------以上是监察院做法--------------------
: ---------以下是作为一个社工希望看到的------------
: 一、增强网络处理保护性业务的知识与技能
: 一个保护性业务社工看到的现场(很主观),警察普遍对於保护性案件处理没有太多
: 经验,无论是制作性侵害笔录、声请保护令、处理儿少保案,都是一边摸索一边完成,
: 虽然有时候很崩溃(例如连不是儿少保的孩子都要我安置...)
: 但我还是认为这跟训练不足有关,不能归咎於个人能力差
: 不过要训练多就要调整职务比例,警察也是被剥削的一群,
: 我很怀疑他们有无精力分配在这件事上面。
: 二、合理的案件量
: 监察院追究追踪访视频率跟方式,但怎麽没有追究保护性案件一个社工有几个案?
: 如果案量高到一定程度,从数学计算都可以知道不可能达到,
: 社工也很想有固定的访视频率,别把问题个人化。
: 三、尊重社工专业评估与处遇方式
: 请回归到社工专业评估与处遇的脉络,不要再采用事後诸葛的方式来评断
: 这个标准只能用在神身上,社工也没有得到神级的尊重。
: 四、检讨现行法规制度与实况的差距
: 1.最让人诟病的就是儿权法要求分级分类处理,卫福部却制定无分级一律24小时处理的
: 规定,这样的规定让现行的儿少保服务只是在做调查不做处遇,
: 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或缓解就是会一直有通报进来,
: 做为儿少保社工看着孩子跟家庭受苦又没有太多时间处遇真的很痛苦
: 2.通报
: 这次纠正後,需要再反省的是什麽状况要通报?(每个新事件?一个案只通报一次,其他
: 次写入个案纪录?)
: 通报的意义到底在哪?
: 家防中心作为受案单位,自己通报给自己的用意在哪?
: 不过我也认为谈通报是问题摆错,在这个案比较令人在意的是网络合作而非通报
: 五、增强网络合作
: 在这个案件上仍可以看到警政跟社政单位合作的困难
: 监察院调查再度激化两方的对立
: 虽然现在有马瑞克会议(高危机会议),
: 但其实在制度层面增强双方交流合作的机制很少,都是靠警察跟社工一对一去经营关系
,
: 但警察轮调、社工流动率高等原因,也降低透过个人去磨合的机会
: 国外会透过让网络在同一办公室或增加交流联谊活动等让彼此多点相互认识的机会
: 有关系就没关系,自然合作沟通起来会减少很多对彼此的敌意跟不信任。
: ※ 引述《f14mp5 (居隐)》之铭言:
: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名字用「○」符号盖住:
: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3/64248
: : <5机关摆烂 遭性侵女报案2个月後被杀>
: : 新头壳newtalk | 林朝亿 台北报导
: : 发布 2015.09.03 | 07:38 PM | 更新 2015.09.04 | 04:03 PM
: : 对於之前新北市男子许○多年性侵同居人女儿(A女,18岁)高达517次後,但在A女
报?
: : 个月後,仍然未获得适当保护,致仍不断遭受许川不法侵害并遭杀害,监察院3日通
过?
: : 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会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
、
: : 生福利部。
: : 根据监察院调查,遭杀害的A女於2011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办案,
指
: : 从小长期遭其母亲同居人许○性侵害、控制行动、恐吓及殴打,5年被性侵达517次,
但
: : 案後2个月,同年11月29日她就在生父住处被许○杀死。
: : 就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及社会局两单位疏失部分,A女报案後,受理员警陈○颖未
陈?
: : 家防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该分局员警刘○静、陈○颖及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家防中心
社
: : 员张○莳、张○芸都没依法通报家庭暴力事件。
我目前只看前面几页
p7
接续处理本案之张o芸社工员於本院询问时则称:如果被害人不愿声请,就没办法;
我希望与被害当事人是伙伴关系,不希望因为声请保护令之事会影响到後续合作关系
等语。显见淡水警分局员警及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社工员於100年9月19日明知A女疑似
自幼长期遭受许川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评估有为A女声请核发紧急保护令之必要,却均
未依法为A女声请紧急保护令,亦未协助A女声请暂时或通常保护令,2机关互相推诿责
任,均有疏失。
被害者不愿意 社政可以强制代为声请吗?
p4
我也有逃跑过很多次,可是我逃跑的地方都在住家附近,加上有人通风报信,所以我逃跑
之後两三天就会被许川抓回去。」
我不想被说是指责被害人
但是如果不能逃离的离加害人到足够的距离,仍仍将自己放置在危险的环境中,再加上还
有人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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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pfeather: 家暴防治法第10条有规定警察机关及县市主管机关得声09/10 20:10
2F:→ opfeather: 请保护令09/10 20:10
3F:推 aglovesu: 保护令就算申请下来,实际的功能还是有限~ 09/10 22:44
4F:推 HEROxHERO: 名字请昵名一下,考虑一下当事人的心情。 09/11 09:45
是我疏忽了
※ 编辑: melonlon (101.13.33.16), 09/11/2015 10:28:16
5F:推 HEROxHERO: 谢谢M大! 09/11 10:37
6F:推 duuwoif: 民事保护令功能本来就有很多瑕疵与限制,尤其对疯子没用. 09/11 11:35
7F:推 yingrain: 1.可以,但需要衡量在这个状况下造成的後果是什麽 09/11 22:32
8F:→ yingrain: 2.其实很难评论,在资讯中可以知道当事人长期受暴且才18 09/11 22:33
9F:→ yingrain: 岁 加上居住地是邻里熟识而且加害人似乎有一定权势 09/11 22:34
10F:→ yingrain: 这个状态下要自我保护比一般状况更加困难,当然这只是我 09/11 22:35
11F:→ yingrain: 的揣测,对於个案状况不清楚很难做出正确评断 09/11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