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EN45 (AKEN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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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家人长期住安养院 放弃医疗行为问题 ?
时间Thu Apr 16 13:09:04 2015
回原PO,根据我工作经验,分为两个部分回应,提供原PO参考:
1.看护费用部分
根据原PO提供的资料,个案应该有低收身份,所以安置机构费用应该OK。
但因为长辈身体状况入院频繁,产生住院看护费用。有些县市会有低收的看护费用补助
然补助金额并非全部,如2,200元/1天,县市政府可能只给1,500元/1天,产生的700元
就是我们所称的看护费用差额,一般要由家属协助。因此原PO所指的看护费用应
是指这个差额吧! 实务上,这种差额处理通常由家属和医务社工进行协商,可由家属
负担部分,例如100元/1天,另600元/1天由医务社工募款。其中的比例会视双方协商
结果而定。家属有家属的难处,但医务社工也有募款的困难,因此建议原PO可找个案
住院的医务社工进行讨论。
2.放弃医疗行为部分
这部分原PO应该是指签立DNR(放弃急救同意书)。DNR指的是病患本身签署意愿书或经由
家属签署同意书,在病人临终、濒死或无生命徵象时,不施予心肺复苏术,包括气管
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或其他
救治行为。
罹患末期疾病的患者有权利选择DNR,在病程进展至死亡已属不可避免时,免受人工
维生医疗拖延时日的痛苦。
因此由上可知,放弃医疗行为必须是1.签立DNR、2.病患是末期疾病、3.病程至死亡已
不可避免。
其中签立DNR分为个人预先签立(意识清醒且有行为能力)和家属签立(如个案的兄弟姊妹
协助签立,因为个案无意识且无行为能力),这部分可以在病患至医院时,和医疗人员
询问索取同意书签立。
放弃医疗行为的第2、3点都必须由医院专科医师判定,所以机构是无法放弃个案送医
行为的。一切都必须由住院的医师判断,个案是否符合相关放弃医疗行为条件。
以上回答,提供原PO参考。
※ 引述《
smallha (大坏蛋)》之铭言:
: 叔叔无妻小 长期使用政府补助住安养院
: 最亲近的家属就是其哥哥及妹妹 但都年事已高
: 都要靠子女奉养 更无法支付叔叔的费用
: 近年叔叔送医频繁 本身也无存款及不动产 长期产生大额看护费用
: 均要家属支付
: 请问其家属可以跟安养院告知放弃叔叔送医的医疗行为并签属
: 同意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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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mallha: 谢谢回覆~很清楚及详细 04/21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