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de6 (做人要有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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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儿少保接获通报的处理
时间Tue Mar 15 00:34:30 2011
※ 引述《amandakerin (爱是为了你存在)》之铭言:
: 先感谢您详尽的解释喔..
: 以下是我的说明和看法...
: ※ 引述《aweasel (疯狂的猪)》之铭言:
: : 如果是强制性侵害案件,医院有一套流程会启动
: : 会联系辖区派出所启动司法流程,会跑性侵害案件的流程
: 我想我接到的这个案件没有要以强侵处理..医院是通报儿少保
: 因为少女为葡萄胎..是跟男友同居半年怀孕的
: 之前已经有在一家医院治疗过..後来没处理好
: 又转到另一间大医院
: 住院治疗期间家人完全没来过问或关心
: 男友要工作或有事也不能常在医院照顾
: 明显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及适当之照顾---违反儿少福法第36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 (我其实也很好奇如果要住院治疗或手术不用监护人签同意书嘛??)
: : 你说的24小时访视是儿少法34条规定,前提是要符合30条各款的情形
: : 如果一开始通报人所通报的事由没有符合30条,当然就没有34条的限制
: : 当然除了30条以外的各项事项也可以通报,但就不需要依34条去处理
: : 所以把这件案件转到其他单位提供适当服务是很合逻辑阿!
: 根据全国法规资料库-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规定
: 第 34 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
: 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
: 即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一..二款省略)
: 三、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 四、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 ^^^^^^^^^^^^^^^^^^^^^
: 五、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
: 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 (市
: ) 主管机关。
: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
: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承办人员并应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调
: 查报告。
: 第 36 条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
: 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 (市) 主
: 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 ^^^^^^^^^^^^^^^^^^^^^^^^^^^^^^
: 我认为此案适用这项条款来处理..所以仍应以儿少保案介入处理(有错欢迎指正喔)
两位讲的其实都有理
因为法律这种社会科学本来就不只有一种解释路径
但是本案的关键
其实是在於谁才是解释这些法律的人?
很遗憾的 当然不是基层的社工人员
在行政公务体系上命下从的制度里面
只有主管机关才有第一次的解释权限
如果不满意主管机关的解释
那当然可以用诉讼方式让法院来做解释
但是在此之前 身为下级公务员
当然只有服从上级长官的命令
这也是行政科层体制使然
如果原波与长官对系争法律有不同意见
认为长官的命令违法
依照现行法 可以向长官陈述意见
并要求将下达命令做成书面
其实也等於是自己先存证的意思
但是如果长官的命令不违法
下级公务员也只能选择服从了
否则每个人意见都不一样
行政无法遂行
我个人是认为原波说得有理啦
但是你一个人也并不代表主管机关的意思
这种个案认定的问题 还是只能听你上级的话
如果你不服 可以看看请他用书面下达吧
或许也是另一种促使他同意你的方法
但是也要小心
可能从此之後在单位里会被当成一个人物
这点请原波自行斟酌
: : 故,假设本案医院未启动性侵害案件机制,主要福利诉求是未婚怀孕
: : 则推论通报人所陈述之案情没有违法事由,故不符合30、34条的限制
: : 至於是否要确认有没有遭受妨碍性自主之状况
: : 实务上来说,皆以案主主述为主,如案主未陈述或无其他积极事证
: : 应不可以有预设之立场或过度之假想
: : 另,有关特别法和普通法部分
: : 儿少法其第一条之立法源由「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
: : 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 ^^^^^^^^^^^^^^^^^^^^^^^^^^^^^^^^^^^^^^^^^^^^^^^^^^^^^^^^^^^^^^^^^
: 我所列的事实儿少福法都有规定到..所以应优先适用
: : 故有关是否有遭受犯罪之调查,应适用於刑事、刑讼之规定。
: ^^^^^^^^^^^^^^^^^^^^
: 我好像没问到是否遭受犯罪???XD
: 以上..欢迎大家提出观点来讨论或指正喔...感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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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7.3
1F:推 amandakerin:我的确有向长官陈述我的意见..也获得认同并将提案讨论 03/15 00:39
2F:→ amandakerin:目前之处理程序是否有瑕疵..应该本周就会有结论..长官 03/15 00:39
3F:→ amandakerin:後来也请我依法派案处理..我以mail方式转知主责人员派 03/15 00:40
4F:→ amandakerin:案..感谢您的指教^^ 03/15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