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ndakerin (爱是为了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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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儿少保接获通报的处理
时间Thu Mar 10 22:57:15 2011
先感谢您详尽的解释喔..
以下是我的说明和看法...
※ 引述《aweasel (疯狂的猪)》之铭言:
: 如果是强制性侵害案件,医院有一套流程会启动
: 会联系辖区派出所启动司法流程,会跑性侵害案件的流程
我想我接到的这个案件没有要以强侵处理..医院是通报儿少保
因为少女为葡萄胎..是跟男友同居半年怀孕的
之前已经有在一家医院治疗过..後来没处理好
又转到另一间大医院
住院治疗期间家人完全没来过问或关心
男友要工作或有事也不能常在医院照顾
明显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及适当之照顾---违反儿少福法第36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我其实也很好奇如果要住院治疗或手术不用监护人签同意书嘛??)
: 你说的24小时访视是儿少法34条规定,前提是要符合30条各款的情形
: 如果一开始通报人所通报的事由没有符合30条,当然就没有34条的限制
: 当然除了30条以外的各项事项也可以通报,但就不需要依34条去处理
: 所以把这件案件转到其他单位提供适当服务是很合逻辑阿!
根据全国法规资料库-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规定
第 34 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
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
即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二款省略)
三、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四、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
五、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承办人员并应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调
查报告。
第 36 条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
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 (市) 主
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
我认为此案适用这项条款来处理..所以仍应以儿少保案介入处理(有错欢迎指正喔)
: 故,假设本案医院未启动性侵害案件机制,主要福利诉求是未婚怀孕
: 则推论通报人所陈述之案情没有违法事由,故不符合30、34条的限制
: 至於是否要确认有没有遭受妨碍性自主之状况
: 实务上来说,皆以案主主述为主,如案主未陈述或无其他积极事证
: 应不可以有预设之立场或过度之假想
: 另,有关特别法和普通法部分
: 儿少法其第一条之立法源由「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
: 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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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列的事实儿少福法都有规定到..所以应优先适用
: 故有关是否有遭受犯罪之调查,应适用於刑事、刑讼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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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没问到是否遭受犯罪???XD
以上..欢迎大家提出观点来讨论或指正喔...感谢罗...!!
: ※ 引述《amandakerin (爱是为了你存在)》之铭言:
: : 今天接到一个未成年怀孕的儿少保通报单
: : 是因为怀孕胎儿有问题入院治疗
: : 由医院社工室通报..少女是17岁
: : 我的认知是..
: : 只要是儿少保通报案..儿保社工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访案评估
: : 如果确认无需要受保护之事实..可转二线追辅或不开案续处
: : 但是今天听到主管说..
: : 因为此案是16-18岁未成年怀孕个案
: : 所以儿保不成案..儿保社工不用访视..直接派给民间单位访视就可以
: : 是这样的嘛??
: : 是我的认知有错误..还是这样的作法会有问题??
: : 不知道其他县市的作法是怎样??
: : 请大家协助说明..感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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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84.21
1F:推 GiGiWiWi:应有及适当之照顾真是模糊阿 03/10 23:24
2F:→ amandakerin:对阿..我想这无法非常明确界定..这也是为什麽同一个案 03/10 23:30
3F:→ amandakerin:不同社工会有不同评估和调查报告及处遇方式..所以想提 03/10 23:30
4F:→ amandakerin:出来和各位社工界前辈讨论(我是儿少保这块的菜鸟^^") 03/10 23:31
5F:→ amandakerin:而且第36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原本就不是很明确了 03/10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