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14mp5 (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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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注意啦~~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大修噜
时间Wed Jan 12 12:20:11 2011
虽然身心障碍领域在这几年社工师证照考试考题比例较低,但不代表不用注意
毕竟台湾有很多身心障碍朋友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0/5/2kkik.html
《立院三读 身障跨县市搭车半价》
更新日期:2011/01/10 12:22
(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0日电)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明定身障者跨县市搭乘大众运输工具
全面半价;航空公司不得拒载身障者,如认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不得收取陪伴者
费用。
修正通过的条文也规定,如果航空公司拒载身障者,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锾。
在卫环委员会初审时担任主席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刘建国说,本次修法是促进身心障碍
者自立生活、为身心障碍者建构一个无障碍的生活空间;除了取消地方辖管大众运输票
价优惠的「设籍」限制,同时针对国内航空业者订定「搭机无歧视」条款。
修正通过的条文,除了明定大专院校可开办按摩科系、并保障视障者就学,更明定医院、
车站、机场、公园及政府机关等场所,不但只能让视障者在当地从事按摩工作,更必须
在场租上提供优惠。
身障者专用停车位方面,修正案明定,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及公民营事业机构若设有
停车场,应保留2%的专用车位;至於,原本身障者跨户籍外县市搭乘大众交通工具没优
惠的问题,本次修法也一并要求必须全面半价。
提出此项修正的民进党籍立委管碧玲指出,现行规定身障者搭乘大众运输工具虽可享半
价优惠,但只限於设籍县市,在其他县市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就无法享有优待,因此提案
修正。
为增加视觉障碍者就业机会,修正条文也明定,政府机关委托办理、总机与客服人员超
过10人以上的电话服务,必须进用1/10以上的视障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4/2klvj.html
《立院三读 国内民航不得拒载身障者》
更新日期:2011/01/11 03:05
中国时报【朱真楷/台北报导】
国内部分航空公司为避免身障者在旅途中出状况,订出标准不一的「限搭」条件,严重
剥夺权益。立院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禁止业者拒载身障者,且
若要求对方需有陪同人员,就不得对陪伴者收取费用。
中华民国残障联盟秘书长王幼玲指出,国内部分航空公司常以「缺乏协助搭机设备」等
理由拒载身障者,过去不断与业者协调,但未获回应。
顾及身障者行的权利,昨日立院顺利通过《身障法》修正案,未来只要不是民航局认定
可能危害飞安的状况,业者不得拒绝身障者搭乘。
现行的《身障法》规定,身障者搭乘由地方政府管辖的大众运输系统时,如台北捷运、
高雄捷运等,若要享有半价优惠必须设籍该县市,身障团体质疑是「半套爱心」。昨日
修法也解除禁令,明订大众运输优惠措施不得有设籍的限制。
对视障者部分,《身障法》修正案明订各教育主管机关应鼓励大专院校开办按摩科系,
医院、车站、机场、公园及政府机关等场所,只能开放视障者从事按摩工作。由政府自
行办理或委外的「谘询性电话服务」,只要聘雇员工逾十人,必须进用至少十分之一视
障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78/2km2j.html
《立院三读通过修正身障法/身障者搭机不得拒载 必要陪伴者免费》
更新日期:2011/01/11 04:11
〔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为让身障者「行」得更方便,
本法明订航空公司不得拒载身障者,如果认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航空公司不得收
取陪伴者费用,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及公民营事业机构若设有停车场,应保留二%的
身障者专用车位。
跨县市搭大众交通工具 半价优惠
此外,由於现行法规定,大众运输工具「非属地方政府辖管者」(指全国性大众运输工
具),身障者及必要陪伴人,才能享有无设籍限制的半价优待,因此立法院除删除「非
属地方政府辖管者」等文字,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应於六个月内协调至今未编
列预算补贴搭乘北、高两市捷运费用的县市政府,办理追加预算或匀支相关经费补贴,
以促成全国身心障碍者及必要陪伴人在今年七月以前,都可享有搭乘捷运半价的优惠。
同时,本法新增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业者除民航主管机关所订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
障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如果航空公司拒载身障者,违者最高可处五
万元罚锾,若业者不认同身障者可以单独旅行,而特别要求应有陪伴人共同飞行,一律
不得向陪伴人收费。
公私机构停车场须留2%专用车位
目前只有「公共停车场」应保留二%停车位专供身障者使用,修法後,增订提供公众服
务的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团体及公、民营事业机构,若设有停车场,一律比
照办理。
因应大法官第六四九号解释,现行身障者权益保障法中,非视觉功能障碍者不得从事按
摩业的规定,将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失效,因此修正明订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辅导视觉
功能障碍者从事按摩及理疗按摩工作,不但要提升视障按摩工作者专业技能、经营管理
能力,还要补助其营运所需相关费用,并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得雇用视障者从事非医疗按
摩工作。
同时,包括医疗机构、车站、民用航空站、公园营运者及政府机关(构),一律不得提
供场所供非视觉功能障碍者从事按摩或理疗按摩工作,提供场地供视障者从事按摩工作
时,应给予优惠,违者若经地方政府劳工主管机关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将处新台
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此外,应积极奖励辅导大专校院开办理疗按摩或医疗按摩相关科系,并保障视障者入学
及就学机会。教育部对此表示,基於大学自主,只能鼓励,至於大专院校要不要设相关
科系,不具强迫性。
辅导大专校院开办按摩相关科系
除按摩工作外,强制政府机关(构)及公营事业若有自行或委办谘询性电话服务工作机
会,且电话值机人数在十人以上,除非工作性质特殊或进用有困难,经地方劳工主管机
关同意,否则一律要进用十分之一以上比例的视障者。
为鼓励企业成立子公司(「庇护工场」)进用身障者,未来事业机构依公司法成立关系
企业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若达员工总数二十%以上,可与该事业机构合并计算定额进
用人数(比率一%),且主管机关应予以奖励辅导。另,基於保障身心障碍者公平应考
机会,各类考试应依身心障碍应考人个别障碍需求,在考试公平原则下,提供多元化适
性协助。
眉批:
1.
再补充一下,这次大修也通过:
第30条之1提到,教育部须指定图书馆规划、整合和典藏可读取之电子化格式图书资源让
视障者可运用。
第52条提到,公共资讯无障碍的详细定义与实施办法。
另外让视障、听障、阅读障碍朋友方便操作的无障碍网页,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国家通
讯传播委员会(就是NCC啦)。
至於无障碍网路是什麽,这里也有说明: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09/12/09/0109-
《打造无障碍网路,真的很简单》
2.
不知住台湾本岛的身心障碍朋友下次到澎湖湾玩,能不能订澎湖县复康巴士呢?
3.
但最重要的新版身心障碍资格认定标准ICF最新消息呢?
小弟我去年12越打电话到内政部社会司,问:怎没看到专门介绍的网站?
他们说:这是卫生署管的...
刚才再去卫生署的首页,还是没找到相关网站,这...看来要制作作品拿稿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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