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uyapasuya (pas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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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社工师继续教育]民间社会福利团体(机 …
时间Sun Jan 2 21:34:24 2011
…唉!推文的各位,歹势!我嘘这文章是因为真的很无力!
从推文的内容看来,也不能怪整体环境对社工师的评价不高,
从各位在「证照」、「执业执照」等概念上的混淆看来,社工师做为低薪专业工作的事实
又能怨谁???
首先,请各位翻开手边的法条
社会工作师法
第 6条:非领有社会工作师证书者,不得使用社会工作师名称。
非领有专科社会工作师证书者,不得使用专科社会工作师名称。
第 9条:社会工作师执业,应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送验社会工作师证书
申请登记,发给执业执照始得为之。
第12条:社会工作师执行下列业务:
一、行为、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社会适应等问题之社会暨心理评估与处置。
二、各相关社会福利法规所定之保护性服务。
三、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之预防性及支持性服务。
四、社会福利服务资源之发掘、整合、运用与转介。
五、社会福利机构、团体或於卫生、就业、教育、司法、国防等领域执行社会
福利方案之设计、管理、研究发展、督导、评监与教育训练等。
六、人民社会福利权之倡导。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或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领域或业务。
第17条:社会工作师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之规定。
前项伦理守则,由全国社会工作师公会联合会订定,提请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後,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31条:社会工作师非加入社会工作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
社会工作师公会亦不得拒绝其加入。
第40条:社会工作师违反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社会工作师违反前项规定者,并限期令其改善;经三次处罚及令其限期改善,
届期仍未遵行者,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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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呢,mila所谓的能否使用「社会工作师」职衔,系受第6条所规范。这很正常,
没有医师、律师、护理师证书的人,本来就不能使用「xx师」的职称。但这条的效果
也仅止於此(mila提供的证照申请费用由1000降为500确实是福音,不过这不是重点~)
接下来的第9、12、17、31及40条,则对於「已具备社会工作师证书(资格)且正在执行
相关业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是的,即使你还没有证书,也欢迎继续批评指教!!)
第9条说社会工作师必须领有执业执照才能执行业务
第12条将社会工作师的业务做了定义(根本就是包山包海…)
第17条乍看无关,但其实在现行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第1章第6条及第2章第4条
第4项都明确规范社会工作师有加入公会的义务。(社工猿放心,这部伦理守则也只适用
於社工狮一族…,只是…就这样放着不管真的好吗???)
再来
第31条「呛」明了,社会工作师必须加入公会才能执行业务
第40条…罚则
简而言之
社工师考试及格後,先别急着高兴,你得先向内政部申请「社会工作师证书」,再拿社
会工作师证书申请加入地方公会成为会员,之後再持会员证明、服务证明及社会工作师
证书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社会工作师执业执照」,完成这一连串的程序之後,阁下才
能免除被第40条击中的恶运,或者说,拥有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必须有社工师执业
执照後,其所执行的社会福利相关业务才被视作是「合法的」!!
其实上面这套规则不只用在使用「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专业人员,如果阁下有社工师证
书,即便你的业务内容是社会行政或其他间接工作项目,依法还是应该要加入公会,不
然拿不到执照,就可能被罚!(是的,管你是局长、副局长、科长、专员、股长、办事员
还是职代、约聘、约用、临时人员,只要你有证书加上正在执行相关业务,就得加入公
会,很哀伤吗??我觉得还好~)
至於为什麽只针对社会工作师作规范??哈哈哈,去问社工界的师长们吧,我实在也搞不
懂他们到底是在「帮」还是在「害」他们的门徒弟子@@…甚至「专科社会工作师」也背
负着「学者自肥条款」的骂名(不讲了,这个会讲不完…)
所
以
听
好
了
如果阁下已具社会工作师证书,也正在执行第17条的业务,不管你的职等、职称、职衔
是什麽,敝人在下我在此建议阁下一定要去加入公会以便取得执照,坦白说,公会的功
能如何当然值得讨论,但既然法律已有规范,请大家就守法吧!!啊??有没有漏洞啊??
我也不知道,因为没想过这种事!
最後,我还是要问mila,你觉得我嘘得没道理吗??如果你口中的「承办人」的认知比我
更正确且获得中央主管机关的认可的话,让我们知道他是谁又有何不可???除非他有什麽
不能他的说法负责任的理由???
至於我们的薪资何时能和医、律、护理等专业人员相比??在那之前,我还是要说,等到
社工专业不能被取代、代换、任意解读、摆放、质疑的时候,我想即便薪资不及医、律
、护理,我们的专业存在感与地位也可以是一种回馈!!!
唱高调???打嘴炮???
是呀!!怎样??至少我不用担心被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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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8.17
1F:→ newimpotence:有些不太同意的地方 看看现在各地政府从事社会工作的 01/02 23:11
2F:→ newimpotence:职称大多是课员,约聘人员,约用社工,社福员..等等 01/02 23:12
3F:→ newimpotence:我不认为他们有必要加入公会 因为"社工师"不是他们 01/02 23:12
4F:→ newimpotence:正在执行业务的"职称" 甚至民间团体社工 只要不挂 01/02 23:14
5F:→ newimpotence:社工师的职称 一辈子用社工员 社工督导 一样畅行无阻 01/02 23:16
6F:推 newimpotence:不过关於法律的解释 只有主管机关能做函释 01/02 23:33
7F:→ newimpotence:在没有正式公文函释之前 所有的解释都只算个人想法 01/02 23:34
9F:→ reduslee:若从这样解释来看 有社工师证书但未申请执业执照,但却 01/02 23:42
10F:→ reduslee:执行社工师法第12条业务者,若被清查到 有"高度可能"被罚 01/02 23:42
11F:→ reduslee:所以有社工师证书但没执照 而用其他职称执行第12业务者 01/02 23:44
12F:→ reduslee:可能要思考一下这样的风险 01/02 23:44
13F:→ newimpotence:谢谢楼上提供函释 ^^ 但前提是1.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 01/03 00:03
14F:→ newimpotence:2.该项执务经所在地县市政府.(略)第12条所订执业内容 01/03 00:05
15F:→ newimpotence:不过个人认为 这个函释是否有"徒增法律所无之限制" 01/03 00:39
16F:→ newimpotence:也不无疑义喔 ^^ 会有种被强迫中奖的感觉 XDD 01/03 00:40
17F:推 reduslee:其实这很像 取得谘商心理师但未申请执照,而以辅导员或 01/03 00:56
18F:→ reduslee:辅导老师在校园或其他民间机构执业,同样也有这样的风险 01/03 00:57
19F:→ reduslee:所以可能的结果是 就看自己愿不愿意冒这个险 因为从立法 01/03 00:57
20F:→ reduslee:原意来看,是希望取得证照者,在执行相关业务皆应该执业 01/03 00:58
21F:→ reduslee:不然何须立法排他呢? 虽然社工师起初的立法目的不是排他 01/03 00:59
22F:→ reduslee:而是提升专业地位 01/03 00:59
23F:推 newimpotence:同意楼上所说 ^^ 不过现在却是产生了奇妙的现况: 01/03 01:12
24F:→ newimpotence:明明是执行同样的业务 领有证照者却须受规范 01/03 01:13
25F:→ newimpotence:未领有证照者 反而可以不用受规范继续执行业务 >< 01/03 01:15
26F:推 reduslee:所以就看自己到底有没有「需要」那张证照吧 :) 01/0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