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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儿少法大翻修 台湾儿童福气啦
时间Thu Nov 18 01:06:49 2010
【记者郭泰渊/萧博树 台北综合报导】为使得儿童及少年权益及早获得保障,「儿童及少
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於昨(十七)日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审查完竣,顺利送出卫环委员
会。立委刘建国说:儿少法大翻修台湾儿童福气啦!
本法修正草案业经立法院第7届第5会期卫生环境暨社会福利委员会於5月17日及6月2日以
协商版本为主,对应各委员及行政院版进行逐条审查,并於第6会期,由卫环委员会召集
委员刘建国积极排入议程。
本次修法提案版本共计30案,经第七届第5、6会期排定议程并充分讨论之後,绝大多数条
文已达成共识,终於今日审查完竣,无须交付朝野协商,直接进入院会二、三读。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少法)自92年公布施行以来,期间曾於97
年5月以及8月由立法院提案修正第30条、第50条、第20条,仍不足因应各界需求,爰推动
修法工作,并於98年12月29日,函送立法院审议。
本次修正乃全案修正共计102条(含现行条文所增列之50条之1,有关儿童团体保险条文),
主要修正重点包括儿童少年隐私权保护、网际网路内容及游戏软体等之分级管理与规范、
收出养制度、高风险家庭通报机制、儿童少年福利机构管理及专业人员消极资格等。
本次修法较具争议之部分,包括:部分委员建议将网际网路分级明文纳入第45条(院版第
36条),主管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认为网路分级与第45条之物品分级性质不同,无法
一并规范,而将网际网路分级另新增於第47条(院版第38条)。
此外,本修正草案第46条(院版第37条)虽已修正通过,惟有关新闻纸不得以文字或图片详
述色情、暴力、血腥、自杀、施用毒品、强制性交等事件,媒体担心将使得未来媒体无所
依循,执行困难。
其中,委员们有共识但内政部认为窒碍难行者,包括:委员建议设置学校社工,与直辖市
、县(市)政府社工人力做有效资源连结,对儿童保护事件之发现、预防及处遇,将会有相
当之助益。但内政部考量社工人员之设置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仍有困难;再者,本条
因涉国民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设置,且现行国民教育法第10条已订有专业辅导人员之设置,
二者如何区隔,又是否宜於该法中修正,宜再斟酌。
卫环委员会召集委员刘建国表示,儿少法通过後,最明显的保障包括:健全收出养制度,
避免贩婴事件再度发生(15-17条)、提供弱势儿少培养其自立生活之能力、游戏软体分
级管理(44条)、媒体不得刊载报导有害身心健康内容(44-46)等。
立委刘建国指出,这次修法最明显的变革,就是将法案名称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变更
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另外,这次修法还有一个最大的特色,就是增订对
於中央目的事业主关机关之业务,加强其跨部会的协调(第22条),例如:青少年就业辅
导、儿少交通安全载具问题、未婚怀孕的整合机制、网路安全、强化非行少年的辅导以及
权益措施(74、75条)等)本次修法过程,经委员们与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充分之讨论,过
程中,针对条文字句定义、内容虽有争议,但保障儿童及少年权益的决心却是相当一致、
无庸置疑的。2010/11/17
「儿少法」 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记者郭泰渊台北报导】立法院昨〈十七〉天初审通过行政院所提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草案,除了将沿用近十年的法案名称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
和国际儿童少年人权接轨外,条文也由现行 75条增列至115条,提供儿童及少年更完善的
福利,周延地维护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展现我国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努力。
内政部说,「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自民国92年公布施行以来,期间虽进行过多次部分条文
的修正,但仍不足以因应儿童及少年对各项福利殷切的需求。本次修正是整部法规全盘翻
修,除健全原有之福利内容外,更就收出养制度、网际网路内容及游戏软体等之分级管理
与规范、儿童少年隐私权保护、高风险家庭通报机制、居家保母托育服务、儿童少年福利
机构管理及专业人员消极资格等进行新增或修正,未来更能符合儿童及少年之各项需求。
内政部儿童局表示,本次修法和相较於之前的儿少福利法有下列几项不同:
(一)对於无法确认身分及国籍之儿童与少年,增订其在国内可享受与国内儿少同等权益
条文,包括健保、就学等项,以回应社会对於「不能没有你」案件的省思。
(二)健全儿少阅听环境,加强新闻纸及网际网路内容的管理机制,增订新闻纸不得报导
事项,违反者最重可处罚50万元;另赋予网际网路平台业者对儿少应采取防护措施之责任
,违反者最重可处罚30万元。
(三)在收出养制度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变革,为避免贩婴情事发生,未来除了一定亲属
间之收养外,收出养的媒合都必需委托经许可之机构或团体代为办理,违反者最重可处罚
30万元。且在法院认可收养前,得请收养人接受准备教育课程、精神监定及药酒瘾检测等
。
(四)为减少非专业人员照顾而发生婴幼儿意外事件发生,规定未来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务
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後才可担任,违者,最重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
锾。
(五)将村(里)干事增列为儿童及少年保护责任通报人,以更加落实儿少保护机制,违
反者最重得处罚3万元。另於保护网络纳入村(里)长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使防护
网更为严密。
(六)为维护儿少隐私权利,修正条文扩大媒体不得报导儿少身分资讯之对象,包括监护
权事件争讼事件当事人或刑事案件当事人等,但如为维护公共利益,亦订有排除条款。
(七)为维护儿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也规定犯性侵害罪、严重精神疾病或严重行为不检者
,不得担任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消极资格。
(八)为保障建教合作学生劳动权益,规定学校应协助学生与机构签订书面定型化契约规
定,以落实保障建教生权益与福利。
(九)对於接受司法处遇的儿童少年,为尽速协助其复归社会与家庭,规范各机关应整合
资源,提供就学、就业等服务,以增进其社会化。
(十)为强化本法对於受虐儿少发现、保护及处遇、中辍等非行儿童及少年之辅导,以及
其他福利相关工作之成效,规定学校应设置辅导或社会工作人员。
内政部特别呼吁,此次修法除了给予儿少更建全的福利和权益保障外,也对父母亲、监护
人与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特别赋予了某些义务,并连带订有罚则,期望社会大众共同
来重视与宣导,落实保障儿少各项权益与福祉,其项目包括:
(一)应禁止儿少吸菸、喝酒、嚼槟榔;观看色情、暴力、血腥出版品、光碟、游戏软体
等及参与竞技驾车蛇行等危险行为。违反者,最重者可处5万元以下罚锾,并应参加亲职
教育。
(二)应禁止儿少出入成人用品零售业、限制及电子游戏场等赌博、色情、暴力场所。违
反者,最重者可处5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姓名。
(三)应禁止儿少担任前项场所工作人员,违反者,最重者可处1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
姓名。
(四)不得使6岁以下儿童独处或由不适当的人照顾,违反者,最重者可处1万5千元以下
罚锾。
(五)对於儿少照顾不当或疏忽者,除给予紧急保护或安置外,应接受50小时的亲职教育
,提升其照顾知能。
内政部强调,近来有家长让未成年子女吸菸、驾车、饮酒等不当行为,甚至将影片公然上
网等行为也都是未来该法所禁止。
内政部指出,每一位儿童及少年不仅是父母的宝,也是国家社会的未来。此次修正「儿童
及少年福利法」,将能更周延地保障儿童及少年的福祉。未来修法通过後,希望中央与地
方能够紧密合作,建构更为完整的保护体系,营造健康乾净的阅听空间,让每一位儿童及
少年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2010/11/17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4&catsid=2&catdid=0&artid=20101117abcd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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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14mp5:多谢分享推~~不过计画永远通常比不上变化,立法院通过前看 11/18 08:48
2F:→ f14mp5:看就好 11/18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