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man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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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有意见的赶快提 (社工师证书执照收费标准修正草案)
时间Thu Jul 29 20:56:53 2010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41/ch02/type3/gov10/num2/Eg.htm
内政部公告 中华民国99年7月23日
内授中社字第0990700527号
主 旨:预告修正「社会工作师证书执照收费标准」。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 修正机关:内政部。
二、 修正依据:社会工作师法第48条及规费法第10条。
三、 修正「社会工作师证书执照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师及专科社会工作师申请继续
教育案件审查费证照费及专科社会工作师申请甄审收费标准」并修正全文。「社会工作师
证书执照收费标准」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於本部全球资讯网站(网址:
http://www.moi.gov.tw)网页。
四、 对公告内容如有意见,请於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日起1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 承办单位:内政部社会司(中部办公室)。
(二) 地址:南投县中兴新村府西路71号3楼。
(三) 电话:(049)2391163。
(四) 传真:(049)2391181。
(五)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长 江宜桦
社会工作师证书执照收费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
内政部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社会工作师法第四十八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
订定「社会工作师证书执照收费标准」,并废止八十七年一月七日颁布之「社会工作师证
书执照收费要点」。为落实「社会工作师接受继续教育及执业执照更新办法」、「专科社
会工作师分科甄审及接受继续教育办法」等子法相关收费规定,爰配合检讨修正本标准,
共计五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 为落实「社会工作师接受继续教育及执业执照更新办法」、「专科社会工作师分科
甄审及接受继续教育办法」等子法相关收费规定,爰修正名称为「社会工作师及专科社会
工作师申请继续教育案件审查费证照费及专科社会工作师申请甄审收费标准」。(修正名
称)
二、 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 订定社会工作师及专科社会工作师申请继续教育案件审查费、证照费及专科社会工
作师申请甄审等各项收费费额。(修正条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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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elonlon:合法抢劫条款 但要说不合理倒是没有 07/29 21:00
2F:推 avalon1:合法的阶级斗争,抢你还要跟他说谢主隆恩 07/29 21:25
3F:→ btdragons:专家学者搞个证照出来後 一直在绕着证照玩 殊不知社工 07/29 22:00
4F:→ btdragons:最需要的是社会的肯定 福利的提升 并不是一直玩证照游 07/29 22:01
5F:→ btdragons:戏自以为进步 自己在自HIGH 07/29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