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earted (政闳)
看板SW_Job
标题Re: [问题] 关於社工师考试
时间Sun May 23 04:27:28 2010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这篇
我是从网上搜寻到的
虽然大概只有专协的会员收到讯息吧
不过这个有公开在网路上
ps.在我自以为的个人心得文之後
==
先回应有板友问:这是挡学校还挡学生?
其实是先挡学校再挡学生,
从附件二可以了解
"专协"的意见是主张从"学院制"毕业即可应考,然後废除"学分"条件
但"考选部"认为学分的规定要有,由他们来审议认定
所以法规就变成这样,社工本科也看学分数和实习时数,
(或许是"专协"没那个力,让"考选部"相信是学院制出来就有相应的学识、知能,
把专协和考选部""引号起来的原因是我觉得背後主导的人是谁可以进一步了解)
基本上修法造成的影响有二
1.应考资格剩下成两项(所以有些人之前能考要变不能考了)
2.提高必修学分数和实习时数(所以有些人不够的要补了)
等看"考选部审议通过公告"的有哪些校系再来看看罗
到时会有三种学生
1.通过的=社工本科系组学程有毕业
2.未通过=社工相关科系组学程有毕业而学分数和实习时数够
3.未通过=社工相关科系组学程有毕业但学分数和实习时数不够,想考要去补学分及实习
其实..就是先前我猜想过的社工教育界内部意见不合..
要透过修订考试规则来挡学分班..
结果弄巧成拙,考选部说大家都要审一审 囧
学分班老师的想法可能是..
如果考试有信效度,社工师为什麽不能门户开放
能考上的就是他有实力阿
如果要说维护专业品质,那应该是进入之後,
公会需要去管控的责任
管控社工师专业品质
最直接的是社工教育吧(现在不是开放没有学过社工的人都可以考)
再来是社工师考试内容
最後才是透过应试资格做设限吧
可是我觉得吊诡的是
社工师专业品质的控管怎麽会是在成为社工师之前呢
当然这涉及到了证照考试定位的问题
现在的专协会不会是比较倾向学习律师的证照定位?
社工教育界没办法把证照定位讨论出共识吗?非要利用这种手段阻挡?
(也许有共识了只是我不知道,但希望哪边可以有公开说明让有意考社工师的人知道)
到底专协开课赚钱和学分班开课赚钱的差别在哪边?
每个人可能有自己的解读,无论善意或恶意的..
但事实不晓得,因为没有人去了解赚来的钱是合理还是贪婪..
(不过那是道德批判,回来讨论证照定位吧..)
希望未来的社工教育界不会像现在一样..感觉很多斗争阿..
多元也可以互相包容尊重阿..
(当然不是没有标准,要达成共识嘛)
==
http://tinyurl.com/2avgrlt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最新修订说明☆
考试院已於2009/02/04发布最新修订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
(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218&ctNode=1368),全文如附录二。
兹将本次修订重点说明如下:
一、应试资格(第5条)
(一)新制(第5条第2项,新增条文)
自民国102年以後,具以下两种资格之一者得应社工师考试:
1 、系所於修业规定中,将社工师考试规则第5条第2项范定之15学科(45学分)列为必修
,且规定学生实习二次400小时,其社工实习办法须符合考选部订定之「社会工作实习认
定标准」。
前述系所如经考选部审议通过公告,则这些系所毕业的学生未来报考社工师考试,仅需检
具毕业证书即可(第5条第2项第1款)。此即「通案审定」的意涵,其运作就如同旧制之
第5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
2 、系所未能将上述15学科(45学分)列为必修课,或未规定学生实习二次400小时者,
其毕业生报考社工师考试,每位报考人需检具毕业证书、成绩单及社工实习证明书(格式
如附录二之附表,页12)让考选部个别审核是否修足规定的学分、课程、实习次数和时数
(第5条第2项第2款)。 此即「个案审定」的意涵,就如同旧制第5条第1项第2款的实际
运作方式。
(二)旧制(第5条第1项)
适用对象:民国102年以前毕业,符合第5条第1项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社工师考试。
(三)旧制与新制之衔接(第5条第4项)
为保障符合旧制应试资格者之权益,考试规则第5条第4项明订适用旧制者於民国105年12
月31日以前,得应本考试。
106年起,原适用旧制者如欲应试,则需改依新制规定,具备第5条第2项之资格(即曾修
习15学科且实习二次400小时)。
二、考试题型
原仅三科(国文、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
试题,现修正为所有科目(国文、社会工作、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工作直接服务、
社会工作研究法、社会工作管理、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皆采混合式试题。自今(98)年
开始实施。
三、社会工作实习认定标准
新制实施後,其社工实习须符合「社会工作实习认定标准」之规定。以个案审定之报考人
,须另外检附社会工作实习证明书。
附录一
专协参与考选部修改考试规则会议之过程
壹. 96/10/23考选部第一次会议
一、 考选部主张:比照其他新修订的专技人员考试办法,如:不动产估价师,明列具备
社工师应试资格者应修习的学分与课程。
二、 专协主张:
(一)国内并无名称为「不动产估价」之系所,其应试资格当然以修习学分及课程加以规
范,但我国有名称为社会工作之系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爲维持专业性,第一项应
列出社会工作系、组、所毕业得应试之规定;
(二)建议废除修学分条款,若不废除,则应明订「相当科、系、组、所」(如社会政策
与社会工作、青少年儿童福利等),且仅有社会工作系所及其「相当科、系、组、所」所
开设之社会工作学分课程方得符合社工师应试资格;并建议应明确范定前述『相当科、系
、组、所』毕业生,需修毕社会工作必修学科与选修学科至少40学分及实习二次400小时
。
三、 会议决议:
(一)暂维持第一项列出社会工作系、组、所毕业得应试之条文,下次会议再讨论;
(二)界定相当科系应修36学分并实习两次400小时。
贰. 96/11/28考选部第二次会议
一、 考选部主张:
(一)仍是将修习学分列为应试资格的第一项;而将社会工作系科列为第二项,且第二项
的修习学分数同第一项;
(二)若只规范社会工作相当系所应修学分,但不规范社工系,有可能名称为「社工系」
但开授的课程及学生的必修课并未涵括此45学分,如此一来,针对「社工系」的规定较「
相当系所」规范更松,标准不一致,甚难被接受。
二、 专协主张:
(一)社会工作系、组、所之设立宗旨乃是在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故社会工作系组、
所毕业得应试的规定,仍应优先列在第一项;
(二)社会工作相当系所方面,有关应修学分与课程,专协查询国内社会工作及相关系所
修课与实习规定後,将统计资料提供给与会人员参考,其中一项资料为「被系所列为必修
之课程,依学系数量由多至少排列如下:(N=21)」
(因表格贴上bbs过於繁复,此资料请点连结观看)
资料来源:96/11/08~11/22期间,查询21个社会工作暨相关学系四年制大学部网站获得
相关资料,查无资料者,则请该系提供。
三、 会议决议:不论社会工作系所或相当系所,皆应规范修习学分与课程;并依据上述
统计资料,将被半数以上(57.14%以上)学校列为必修之课程(上表序号1~15),订为应
修学分与课程,应修学分数提高为45学分。
参. 97/02/26考选部第三次会议
前两次会议在应试资格方面,仅讨论现行社工师考试规则第五条第一、二项,但未讨论第
三至第五项,如此造成两部分标准不一致,加上部分系所对哪些科目应列必修仍有意见,
故考选部再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达成以下共识:
自民国102年以後,有以下两种资格者得应社工师考试:
一、 系所将上述45学分列为必修课,且规定学生实习二次400小时者,经考选部审议将公
告这些系所名单,这些系所毕业的学生未来报考社工师,仅需检具毕业证书即可。
二、 系所未能将上述45学分课程列为必修课,或学生实习不到二次400小时者,其毕业生
报考社工师考试,需检具成绩单让考选部审核是否修足规定的学分、课程、实习次数和时
数。
肆. 社会工作实习认定标准
一、97/11/11考选部召开「研订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社会工作(
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认定标准草案」专案会议;
二、97/12/11召开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第30次会议,确认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
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修正草案及实习认定标准草案。
附录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试院(八九)考台组壹一字第一0九九三号令订定发布全
文十九条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0000五四六二号令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0000五三六八号令修正发布
第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三六四九一号令修正
发布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一0八五八一号令修
正发布第七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五0000三八三一号令修正发
布第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98年02月0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800007451号令修正发布条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每年举行一
次。
第三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四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社会工作师法第七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科、系
、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
、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社会工作(概论)或社会工作(福利)理论、人类行为
(发展)与社会环境、社会个案工作、社会团体工作、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或社区工
作、社会(工作)研究方法或社会及行为研究法或社会调查与研究、社会福利概论或社会
福利通论、社会福利行政(与立法)或社会工作管理、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工
作(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社会工作方法或临床社会工作或医疗社会工作、高等社会工
作或高等社会个案工作或高等社会团体工作或高等社会社区工作或进阶社会工作或进阶社
会个案工作或进阶社会团体工作或进阶社会社区工作、社会工作督导、非营利组织(经营
)管理或社会服务机构(行政)管理或方案规划与评估、社会政策分析或比较社会政策、
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务或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福利(服务)或儿童福利(服务)或
青少年福利(服务)或老人福利(服务)或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或妇女福利(服务)
等学科至少七科,合计二十学分以上,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其中须包括社会工作(福
利)实习或实地工作,有证明文件者。
三、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
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青少年儿童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学、社会教
育、社会福利、医学社会学等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四、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
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非社会工作相关学系毕业,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二年以上,
并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五、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国内已设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学或独立学院
之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二年以上,并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
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相当科
、系、组、所、学位学程毕业,曾修习社会工作(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领有毕业证书者
。所称社会工作相当科、系、组、所、学位学程系指开设之必修课程包括下列五领域各课
程,每一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合计十五学科四十五学分以上,且经考选部审议通过并公
告者:
(一)社会工作概论领域课程二学科:包括1.社会工作概论。2.社会福利概论或社会工作伦
理。
(二)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领域课程三学科:包括 1.社会个案工作。 2.社会团体工作。
3.社区工作或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
(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领域课程四学科:包括1.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 2.社会学。 3.
心理学。 4.社会心理学。
(四)社会政策立法与行政管理领域课程四学科:包括1.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 2.社会福
利行政。 3.方案设计与评估。 4.社会工作管理或非营利组织管理。
(五)社会工作研究法领域课程二学科:包括1.社会工作研究法或社会研究法。 2.社会统
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相关科
、系、组、所、学位学程毕业,曾修习社会工作(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领有毕业证书,
且其修习之课程符合前款规定之五领域课程,有证明文件者。
前二项实习或实地工作认定标准由考选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项各款资格之一者,限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应本考试
。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一、具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五年以上,领
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有外国社会工作师证书及国内社会工作
实务经验一年以上,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三、具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讲
师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讲授第五条第二款学科至少二
科,并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一年以上,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自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
一、具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五年以上,领
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有外国社会工作师证书及国内社会工作
实务经验一年以上,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三、具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讲
师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讲授第五条第二款学科至少二
科,并有国内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一年以上,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之证明文件者。
具有第一项各款资格之一者,限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申请部分
科目免试。
第一、二项第三款有关任教年资之计算,以教育部发给之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证书所载之年资起算年月为准。兼任年资以折半计算。
第七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国文(作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二)社会工作。
(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
(四)社会工作直接服务。
(五)社会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会工作管理。
(七)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
第八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其应试科目:
一、社会工作。
二、社会工作直接服务。
三、社会工作管理。
四、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
第九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十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其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社会工作
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前项审议结果,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通知申请人,并依规定参加本考试
。
第十一条 应考人报名本考试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试通知函。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外交部或侨居地之
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加签侨居
身分之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应考人以网路报名本考试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於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
试报名网站。
第十二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部分科目免试申请表。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外交部或侨居地之
驻外馆处加签侨居身分之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审议费。
前项申请部分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但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未能於本考试当次
报名二个月前提出申请并缴验完备费件者,该次考试不予部分科目免试。
第十三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社会工作师证书
、经历证件、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
经驻外馆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驻外馆
处证明之影印本。
第十四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
成绩以国文成绩乘以百分之十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
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规定资格之一,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或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自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条第二项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资格之一,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或申请
部分科目免试。
第十六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内政部查照。
第十七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十八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
院核备。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社会工作实习认定标准(为图档,请自行点阅连结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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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236.173
1F:推 charking:感谢分享 不过我想教育界大概难以不斗争 我们也只好自力 05/23 07:59
2F:→ charking:救济~ 05/23 08:00
3F:→ kilen520:某个程度我较偏向支持审议 现在系所真的良莠不齐~"~ 05/23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