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amo (我还在原地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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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工师研究法申论题
时间Tue Apr 13 12:31:40 2010
※ 引述《s123590 ()》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下各位有考今年一月社工师的...
: 今天我收到成绩...
: 但觉得社研申论题的分数怎...另人难过....
: 不知各位研究法申论多是拿到多少阿..
: 因为离及格标准只差0.1而研究法申论自己又拿如此低
: 想请问一下大家...
: 谢谢
那个....我写信去考试院
得到以下这样得回覆
因为内容有点多~所以无法推文啦!
感觉有写等於没写
好像也不知道~~现在该怎麽办了(除了申请复查)
有点无奈
呼~
以下回覆给大家看看罗~
**************
您好:
1、本部依典试法办理考试。有关命题阅卷及榜示相关事项均为各该考试典试委员会权属
。详请参阅典试法,网址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510&ctNode=1359。
2、全部试卷均集中於阅卷场所,在弥封状态下评阅,阅卷委员无法知悉试卷是属那一考
区之试卷,维护阅卷之公平性无庸置疑。另本部各项考试於正式阅卷前,皆会邀集各学
科之评阅委员开会研商,据以决定评阅标准。依阅卷规则第六条之规定:阅卷以单阅为
原则,同科别之同一科目委员二人以上者,得视科目性质采分题评阅或平行两阅;另依
第八条之规定:分配试卷时同一委员以评阅同科别之同科目之同一科科目试卷为原则;
复依阅卷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开始阅卷後典试(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应即随时抽阅试
卷,并得商请各组召集人为之。如发现评阅程序违背法令或评分不公允或宽严不一或有
错误时,应即商请原阅卷委员重阅或另组阅卷小组评阅,并以其重评之分数为该科目之
成绩。有关试卷评阅,请参阅阅卷规则,网址为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29&ctNode=1359。
3、榜示後应考人如对本部成绩评定处分不服救济途径可申请复查成绩及依诉愿法规定
提起行政争讼。请参阅网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
条文&Lcode=A0030020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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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08.63.70
1F:→ lighthearted:意思就是这是典委的事,有疑虑就请自力救济..@@" 04/13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