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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新闻稿-寄养事件
时间Sat Mar 20 02:23:55 2010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新闻稿
发稿单位:儿童及少年福利科
发稿时间:99年3月18日
联络人:陈淑娟科长
联络电话:1999*6972-4
收养裁定 儿童最佳利益为最优先考量
有关媒体报导寄养在徐姓家庭的小姊妹将被出养至国外,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表示,寄
养家庭自始皆知道社会局要为二姐妹媒合适当收养人,并於国内媒合适当收养人近一年未
果,始评估出养到国外的可能性,过程均以儿童利益为最优先考量。
社会局表示,寄养家庭受托照顾寄养童,皆清楚了解寄养童安置系为照顾家庭离散、
生父母无力照顾或亲职功能低弱家庭之不幸儿童,一旦原来安置原因消灭或经法院裁定由
收养家庭收养後,寄养童即需离开寄养家庭并返回原生家庭或由收养家庭照顾长大。寄养
家庭在此过程中扮演重要的安慰照顾角色,但却非得直接主张为收养家庭。
本案小姊妹自94年1月安置於寄养家庭起,社工即针对个案进行服务,评估案主返家
可能性低,经与案主生父母多次会谈确定出养方向後,於97年展开国内出养媒合,期间也
向寄养家庭说明相关出养进行情形。在近1年的国内出养媒合不成後,乃进行国外出养媒
合,期间亦多次与生父母确认国外出养之意愿,生父母表示希望案子女能出养国外。
社会局说明,徐姓寄养家庭在社会局将收养案件送进法院声请之後,表示要收养姐姐
1人,仍未有具体申请行动,直至今法院裁定出养後1个多月,寄养家庭才开始对外界指称
「一厢情愿将孩子送出国」云云,皆非事实亦已逾越寄养家庭应有的伦理。
寄养家庭长期照顾孩子所产生不舍的感情,社会局充分理解也积极安排专业资源辅导
其处理分离焦虑,但演变至此,除表达强烈遗憾外,亦重申社会局监护的孩子要出养有一
定程序,在国内优先媒合适当收养人至少须达半年,确实找不到合适的家庭後,始评估出
养到国外的可能性;若有收养意愿者,亦须先透过专业机构表达其收养意思、基本期待与
考量与提出申请成为收养人後,即待媒亲配对,一切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本案98年4月媒合到美国收养人,经评估审查,6月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期间寄养家
庭需配合协助提供出养之相关资料,故徐姓寄养家庭皆清楚整个过程。法院在徵询生母之
意愿後,於99年1月裁定认可美国夫妇之收养案。
资料来源:
http://www.dosw.tcg.gov.tw/b/b0200.asp?uid=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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