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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连结缩址: http://tinyurl.com/yfvchzb 文献出处: 孙健忠(2006),从卫生福利部到卫生及社会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回顾 。社区发展季刊,113,3-11。 == 文长,没有要看的话可按左键退出, 要看的话,请加油XD 贴上此篇是为了回应f14mp5的问题 「社工专业除医疗外,常常会跨不少专业,像是劳动、法律、教育 尤其这几年失业者多到社工忙翻,为何不跟劳委会合并?想不透」 这是2002年政府改造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议讨论的结果。 不过不知道哪里可以找到会议纪录,网路上搜过了没有东西, 总统府的网页撤掉了,不知道有没有出版物? 就当看看历史吧! == 从「卫生福利部」到「卫生及社会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回顾 孙健忠 壹 、前 言 关切国民生活福祉是现代国家重要的职责,而这有赖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然而,政策本 身并非能自我执行,必须藉由行政组织的建立来达成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就我国社会福 利行政组织的发展而言,历经多次变革。 1.民国38年前,行政院分别有社会部与卫生部的设置; 2.38年後,政府将该两部合并於内政部之下,其中原社会部业务分为社会、劳工、合作 三司,卫生部则缩编为卫生司。 3.民国60年,卫生司扩编为卫生署,直隶行政院; 4.76年,为加强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福祉,将劳工司与职业训练局合并提昇为劳工委 员会。 5.民国88年,内政部成立儿童局,将儿童业务自社会司分出。 多年来,社会福利团体及学者鉴於社会司位阶偏低,诉求提昇位阶的呼声始终未曾间断。 为因应环境的变化及回应现实的需求,行政院自76年起即开始研修行政院组织法的修正案 ,期冀将原有8部2会的基本架构作更新与调整。鉴於国内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环境的变 化,该修正案经过数次的研修,且曾数次送请立法院审议,惟迄今尚未通过。最近一次的 研修系行政院基於「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的公布施行,依该法规定,行政院最多设 13个部、4个委员会及5个相当二级独立机关;因此,行政院重新拟具该法修正草案,於94 年2月函送立法院,现在立法院审议中。 行政院组织法在历年研修的过程中,对於机关的设立有许多讨论及争议。其中一项重要的 讨论是关於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规划,由原先主张的「卫生福利部」,到现今的「卫生及 社会安全部」。在讨论的过程中,议题主要集中在部会的型态,社会福利究应单独设部, 或与卫生合并,抑或与劳动合并;其次为合并後部会的定名,以至其後伴随的部会内部组 织分工等。本文主要系将行政院组织法研修过程中有关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讨论作一整理 ,特别是社福、卫生与劳动三者之间的规划,以增进读者对此背景的了解。至於卫生及社 会安全部内部组织的调整,由於尚在起始中,且与行政院组织法的修正无直接关联,本文 仅略述及,并未多作探讨。 贰 、研 修 纪 要 行政院组织法的修正案,自民国76年开始迄今,行政院共有4次的研修,兹分别说明如下 : 一、第一次研修 民国76年行政院鉴於事务不断增繁,为适应国家政务需要,於同年8月11日成立「行政院 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着手40年来行政院组织结构的首度整修。该专案小组在10个 月的研究期间,完成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及一份总报告。(许介麟,民79:53)关於社 会福利行政组织的规划,劳工委员会将改制为劳动部,至於社政与卫政方面,该专案小组 於 77年修正案中曾拟具甲、乙两案。 甲案:行政院应设立「卫生福利部」,除办理行政院卫生署原掌工作外,并掌理全民健康 保险,以及有关社会福利事项。 乙案:行政院卫生署改制为「卫生及健康保险部」或「卫生部」,除赓续卫生署原掌工作 外,并负责规划及统一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工作;另提升内政部社会司为「社会福利署」, 加强统筹办理社会福利事项。(行政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民87:282~283)惟专 案小组後决议采甲案办理。 据此,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对成立「卫生福利部」的说明为: 「卫生福利部」由原「卫生署」改制扩编设立。……我国国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国人对 於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及社会福利制度,期望殷切,有将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为一 之必要。爰新设「卫生福利部」,除办理行政院卫生署原掌工作外,并掌理全民健康保险 ,以及有关社会福利事项。(立法院,民77) 该草案於公布初期,学者专家对此建议案均表欢迎,认为是促成社会福利与医疗保健并重 的契机,且有助於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然而,其後 由於卫生署大「卫生」而小「福利」的见解,因而遭到社会福利界的反弹,并有单独成立 「社会福利部」的倡议。(孙健忠,民80:22~23) 此项争议并持续延烧到该法案於立法院的审议,甚至在二读时将「卫生福利部」修正为「 社会福利暨卫生部」,虽两者仍合设一部,惟已将社会福利改冠於机关名称之首位。79年 6月郝柏村内阁成立,鉴於客观环境已有诸多变迁,且国是会议召开在即,为因应动员勘 乱时期终止後业务发展的需要,行政院之组织宜再作检讨调整,俾能有效承担各项新增任 务,因此行政院於同年6月29日,函请立法院撤回前述修正草案。 二、第二次研修 自行政院函请立法院撤回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後,各界多有建议尽速完成重行研修工作 。民国81年2月起第2届国民大会代表已召集会议,研商宪法增修条文修正事项,俟宪改工 作完成後,行政院组织法即应配合修正。因此,同年3月,郝柏村院长於行政院会中指示 ,行政院组织法应配合宪法的修改,在立法院下一会期提出修正案,该专案小组由施启扬 副院长召集研办。 该研修小组於81年4月成立,为期短期内完成此项修正案,以延续76年行政院组织法研究 修正专案小组作业经验,将研修重点集中在部会层次上之组织调整,以及新设组织之职掌 划分事项。自同年4月至10月底,该专案小组共计召开16次委员会议,完成行政院组织法 修正草案初稿。 依据该初稿,劳工委员会仍改制为「劳动部」。至於社会福利与卫生主管机关之设置,该 专案小组认为现阶段尚无单独设立「社会福利部」之必要,仍以与卫生主管机关合并成立 一部为宜;至其机关名称,拟具甲、乙、丙三案。 甲案:维持77年修正草案,设「卫生福利部」; 乙案:采立法院二读会通过名称,设「社会福利暨卫生部」; 丙案:行政院卫生署改制为「卫生部」(除原掌业务外并掌理全民健康保险,其他社会福 利事项,仍由内政部主管)。 其後,专案小组的决议为: 「卫生部」及「卫生暨福利部」两案并陈,签报院长核示。最 後在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中的规划为设置卫生部(或卫生暨福利部、行政院卫生总署) 。 惟81年11月,因适值第2届立委选举及赓续之行政院改组,该案因而暂缓办理。(行政 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民87) 待新任连战院长於82年2月上任後,於行政院会议指示由徐立德副院长召集有关机关及学 者专家组成研修小组,继续行政院组织法的研修事宜,该小组於82年3月成立。关於社会 福利专责机关之组织调整,该小组建议成立「劳动部」,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原有业务外 ,另将行政院卫生署掌理之职业病调查研究事项,移由劳动专责机关办理。此外,该小组 再度认为单独成立社会福利部似不可行,并认为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密不可分,尤其全民 健康保险及社会福利中老人保健服务、残障者复健重建、低收入医疗服务等均涉及医疗卫 生,如有统合之行政体系予以规划、运作与管理,将能提升服务品质,促进福利资源有效 配置与运用,因而主张将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 对於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之部会名称,该小组认为如采厚生部之名称可避免福利与卫生孰 轻孰重之议;如采福利卫生部或卫生福利部之名称,则机关名称与其业务职掌密合,让人 对机关业务性质一目了然。究以何者为宜, 由专案小组召集人向连兼院长简报,後奉裁示社会福利与医疗卫生合并,机关名称采「厚 生部」,除行政院卫生署原有业务职掌外,另将全民健康保险业务和内政部掌理之社会福 利有关事项,划归医疗卫生暨社会福利专责机关办理。(行政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 ,民87) 惟其後,该法案并未有积极之推动。 三、第三次研修 87年元月,行政院通过「政府再造纲领」。为落实推动「政府再造」工作,行政院研考会 依据「组织再造推动计画」所列「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组织调整」工作项目,签奉当时萧万 长院长核定由刘兆玄副院长召集「行政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继续办理相关工作 。专案小组自同年6月成立以後召开5次会议,就行政院组织调整架构进行充分讨论,并依 据已送请立法院审议之「中央政府机关组织基准法」及「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两草案 相关规范,进行行政院组织法之研修。 依据研修小组报告,专案小组对於「社会福利」业务究应与行政院卫生署或行政院劳工委 员会整并, 有甲案(卫生福利部或福利卫生部)、 乙案(社会福利暨劳动部)的提出。 甲案的优点为:舗透过全民健康保险运作体系与经验,协助推动社会福利相关措施,可提 供 及时且迅速之社会福利服务。簿整合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之行政体系,可有效提升各项服 务品质,促进福利资源有效配置。缺点为:舗社政与医政人员之背景异质性较高,专业性 不同,未来整合後将增加行政管理之困难。簿医疗问题之迫切性较高,未来整合後,容易 造成社会资源移转至卫生相关政策,反而不利社会福利政策之推动。包现行医疗体系组织 规模、人力及资源均较社会福利业务为多,一旦予以整并,恐将造成「卫生大、福利小」 之规模,引发民众认为政府重卫生、轻福利之误解。 至於乙案的优点为:舗劳工福利与社会福利关系密切: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是以自助、互助 、扶助原则为三大支柱,先以就业安全为首要考量,透过社会保险的保障,辅以福利服务 为最後的保护,如此交织成积极、消极兼具之完整社会安全网。簿提升行政效率:就业福 利、维持收入福利及社会福利系福利三大要项,现分由不同行政部门设计与执行。如能将 就业福利及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加以整合,将可统一事权,减少资源浪费。包整合阻力较小 :劳政及社政人员之背景相似,彼此领域之业务内容较为熟悉。宝符合世界潮流:世界各 国社会安全体制,不论年金、医疗、职灾、失业及家庭津贴等各项业务,均是以「劳动社 会部」之架构所占比例最高。然此案的缺点有:舗各类社会福利人口群难获医疗卫生单位 的配合与支持。簿易引起劳动大,福利小的争论。 最後,专案小组依据调整原则中「业务性质相同或相近,事权集中後有利整体决策者,应 由同一机关掌理」之原则,考量社会福利业务与卫生行政或劳动行政业务整合各有其利弊 , 因未获共识,建议采甲、乙两案并陈,留待行政院做政策性决定。(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 委员会,民89) 四、第四次研修 依民国90年8月「经济发展谘询委员会议」投资组共同意见,陈水扁总统於同年10月邀集 各界人士组成「政府改造委员会」,由总统兼任主任委员,推动政府改造事宜。在行政院 组织案的讨论中,该委员会原主张成立「社会安全与人力资源部」,整合劳工政策、社会 福利、医疗与公卫政策,由单一机关负责,但因部分委员有意见,最後仍 决议成立「劳动 及人力资源部」,并将卫生与福利合一,改称为「卫生及社会安全部」。行政院随後依此 议於91年3月通过「行政院组织法」法案,并於同年4月函请立法院审议,施行日期定为93 年5月20日。 此次研修确认「卫生及社会安全部」为整并卫生及社政单位业务成立之机关,该部的职掌 限於福利服务、卫生医疗、国民年金及社会保险之全民健康保险业务,不包含就业安全、 国民住宅、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险之劳工保险、农民保险业务。 嗣後行政院配合93年6月23日总统公布之「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在13个部、4 个委员会及5个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的总量管制规定下,及再次审酌政治、经济与社会 情势变迁需要,经检讨调整,重新拟具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其中「卫生及社会安全部 」仍维持原议,并於94年2月经行政院会议通过送立法院审议,施行日期定为95年1月1日 。 依据该修正草案,卫生及社会安全部的主要业务为:医疗健康资源及服务、全民健康保险 、疾病防治、药物食品、中医药发展、社会扶助、家庭及妇幼、国民年金、老人照护、社 会保险等。调整的理由有两点:舗近年来由於总生育率下降、未婚人口增加、外籍及大陆 配偶增加等,我国人口结构逐渐因少子化、人口老化而改变,相对应之社会政策,特别是 中老年医疗保健及安养服务、身心障碍者复健及重健、妇女权益、儿童养育等政策、国民 年金、社会保险业务之规划等,均需及早预为规划因应,故整合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业务 ,将有助社会政策与资源整体规划调配,建构完善的社会福利、社会照护及医疗保健体制 。簿依据宪法第13章第4节「社会安全」专节,我国社会安全制度包括充分就业、劳工及 农民之保护、劳资协调合作、社会保险及社会救助、妇女儿童福利政策、卫生保健事业, 因此整并成立「卫生及社会安全部」,将可符合我国卫生福利之范围及需求。(行政院研 考会,民93:19~20) 在此次研修期间,除了行政院各机关的讨论外,行政院为推动组织改造事宜,於91年7月8 日成立「行政院组织改造推动委员会」,其中「中央行政机关功能调整小组」主要负责推 动部会组织及业务调整事宜。依该小组之分组,卫生署与内政部共同担任「卫生及社会安 全部」规划之主办机关,并由卫生署担任幕僚事务。经多次协商与沟通,於94年3月完成 「卫生及社会安全部组织调整规划报告初稿(草案)」。(行政院卫生署与内政部,民94 ) 根据该报告, 卫生及社会安全部的组织规画为:舗内部一级单位:设社会保险及救助司、 医事及福利资源司、妇女及社会发展司、长期照护司、社会及家庭服务司、健康促进及心 理卫生司、科技发展及国际合作司、综合计画司、资讯统计处、总务处、主计处、人事处 、政风处、法制处,计14个内部单位。簿三级机关(所属一级机关):设健康保险局、疾 病预防管制署、药物食品管理署、医疗及福利机构营运局、国民年金局(预留)。包四级 机关(含所属机构):共计70个。宝行政法人:药物食品管理署下设行政法人医疗品审查 中心及行政法人药害救济基金会。另在该报告中,建议「农民健康保险」中央主管机关回 归「农政体系」。 ----------------------------------------------------------------------------- lighthearted小小整理 行政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 民77卫生福利部=>81卫生暨福利部(顺带一提,阳明卫福所是这时候成立的喔) =>87新增社会福利暨劳动部选项 政府改造委员会 90卫生及社会安全部 结果现在还是回到了卫生福利部,不过也许是时机不成熟, 没有长照、人口老化这些议题做为理由,其实也不能说白走了。 文章继续 ----------------------------------------------------------------------------- 参 、争 议 焦 点 依据前述行政院研修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过程说明,可以发现主要有三方面的争议:其一 为社会福利是否应单独成立部会?其二为社会福利究应与卫生或是劳动合并?其三为社会 福利与卫生合并後新部会的名称为何?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 社会福利是否应单独设部? 基於对卫生界认为「卫生福利部」系卫生署的扩大,社会福利不过是附加物见解的反弹, 社会福利单独设部的呼声再起。社会福利界於77年11月在台湾大学所举办的「提升社会福 利体系、确保社会安定」的研讨会中,呼吁若要成立「卫生福利部」,应更名为「卫生暨 福利部」,以示两者地位的平行。此外,并有单独成立「社会福利部」的倡议。 其後,国建会於78年7月举行,该会议设有「卫生福利研究组」,下再分为「卫生福利小 组」与「社会福利小组」,该两小组亦对卫生与福利是否宜於整合有讨论,惟并无明显共 识。卫生福利小组主张合为「卫生福利部」,而社会福利小组则主张分,成立「社会福利 部」。之後,行政院组织法在立法院进行初审时,也在多名立委赞同下,曾有通过修正为 社会福利部,卫生署改称卫生总署之议。 关於社会福利单独设部的呼声一直没有消失。民间社会福利团体更成立「社会福利联盟」 ,推动成立社会福利部。(郭登聪主编,民85)民国81年,行政院研考会委托学者就社会 福利行政体制的规划专案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未来社会福利行政组织有甲、乙、丙三个可 择方案。甲案为社会福利、卫生分开设部;乙案为社会福利、卫生整合设部;丙案为社会 福利及劳动整合设部。研究小组建议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变迁,贯彻专业分工的政策,避免 分合争论的浪费,我国社会福利行政的中央单位宜以单独设立社会福利部为宜,并另分别 成立卫生部与劳动部。(蓝中孚等,民82) 82年,行政院研修小组亦对单独成立社会福利部曾有讨论,惟认为不可行,其主要理由为 :舗我国未来社会福利之推动,应先加强推动全民健康保险,强调保险责任与给付权利相 等之概念,再配以政府所实施之选择性福利服务措施。簿社会福利之支出与国家财政资源 有密切关系,政府之社会福利功能若急速扩充,易造成庞大福利行政体系与财政负担。包 实施全民性社会福利制度之前提,系以赋税为基础,……以目前我国屡因税捐调整引起之 强烈反应及国民观念未能配合,似尚未具有实施全民社会福利制度之条件。(行政院组织 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民87) 民国87年7月的「全国社会福利会议」有五个议题的讨论,其中之一为「社会福利行政组 织体系」。代表社福界的陈小红(民87:99)主张体现渐进式改制精神,拟先提昇社会司 为社会安全或福利总署,长远则以单独设社会福利或社会安全部为依归。代表卫生界的叶 金川(民87:109)则建议整合卫生福利资源为当务之急。其後,91年5月所举行的「全国 社会福利会议」在「如何健全社会福利之组织体系」议题中,结论的共同意见为支持整合 社会福利与医疗卫生之行政体系。(内政部,民91:328)据此,单独成立社会福利部的 声音已频临消失。 二、 社会福利究应与卫生或劳动合并? 虽然有成立社会福利部的主张,但在现实情况的考虑下,社会福利界也深知要达到此理想 有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因而,社会福利究应与卫生合并或是与劳动合并反而是一个 主要的讨论议题。如前所述,行政院组织法的初次规划是将劳工委员会升格为劳动部,而 卫生署与社会司则合并成立卫生福利部。对於此建议案,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险界专家学 者当时均表欢迎,认为是促成社会福利与医疗保健并重的契机,且有助於实施全民健康保 险。争议的开端来自於对卫生署的反弹,由於卫生署的言论强烈呈现出大卫生,小福利的 心态,甚且将社会福利缩小到只是「健康保险」的代名词,因而引起社会福利界的反弹, 也就出现了社会福利不适宜与卫生合并的讨论。 在不适宜合并的讨论中,有许多论点。可以归纳为:舗卫生与福利是不同的专业领域,两 者执行人员在训练及理念层次均不相同,此种专业的差异,将会形成整合的困难;簿社会 福利的范围较广,医疗保健仅为其中一环,若将卫生与福利并在一部,将影响其他社会福 利服务发展的空间,甚至沦为卫生的福利,实非恰当。包由目前社政与医政的业务、经费 与人力来看,卫生大福利小是个不争的事实。两者合并的结果势将难以消除这个现象,容 易造成社会福利界最为忧心的卫生大福利小的现象。(孙健忠,民80) 在此种心结下,社会福利与劳动合并成了另一个替代方案。81年,行政院行政院研考会委 托学者就社会福利行政体制的规划专案研究报告中的丙案就是社会福利及劳动整合设部。 (蓝中孚等,民82)又在前述87年7月「全国社会福利会议」中「社会福利行政组织体系 」的讨论中,陈小红(民87:99)主张若单独设部确有困难时,则可考虑合并社会福利与 劳工业务而成立「社会福利与劳动部」或「劳动社会部」。 其後,如前所述,在政府改造委员会讨论行政院组织案中,有主张成立「社会安全与人力 资源部」,整合劳工政策、社会福利、医疗与公卫政策,由单一机关负责,惟并未有共识 。林万亿(民91:165)也指出这或许是下阶段可行的改革方向,如果现阶段马上将三者 合部,必然造成三方面均因业务不熟悉而相互杆格。 三、 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後的名称为何? 据上所述,社会福利与卫生的合并虽然有争议,但争议主要源於对「卫生与福利不是并重 ,而是卫生吃掉福利」的忧虑,因此两者合并後的名称一直有所讨论。由於卫生福利究系 何意,不甚明晰,是「卫生的福利」?抑或「卫生暨福利」?为了凸显两者的并重,前述 77年的研讨会中建议更名为「卫生暨福利部」,以争取卫生与福利的平等。其後,该法案 在立法院二读时,延续分合之争的情绪,演变为名称之间。主合派认为应成立「卫生福利 部」或「卫生暨福利部」,因为卫生优先於社会福利;主分派则认为社会福利范围较大, 应冠於卫生之前,而称为「社会福利暨卫生部」。虽然,立委的表决结果是通过以「社会 福利暨卫生部」为名称,但导致卫生界及医事团体的强烈不满。 然而,名称之争真是如此重要吗?舆论即指出:「平心而论,无论行政院最先的『卫生福 利部』、执政党中央坚持的『卫生暨社会福利部』或部份增额立委主张的『社会福利暨卫 生部』,其管辖内容,业务轻重缓急,3个名称差异似乎都不会太大,说穿了,三方面的 争议无非是为了『面子』和决策主导权谁属的问题。」面临名称之争,一个调和的策略为 能以另一个中性或涵盖的名词来包括两者。缪全吉先生即希望卫生福利与环保合并,称为 「厚生部」,蔡宏昭先生亦有「社会安全部」的建议。(孙健忠,民80) 关於厚生部的名称,其後亦为由医事人员背景所组成的次级问政团体「厚生会」(79年3 月成立),倡议。按厚生二字,出自尚书大禹谟篇,「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养民的办 法一为治六府(水、火、金、木、土、谷),二为行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厚生乃 指:「薄征徭、轻赋税、不夺农时、令民生计温厚、衣食丰足。」该名称在行政院组织法 第2次研修时,连战院长即曾裁示以此为名。 惟行政院後在第4次研修组织法时,采行「政府改造委员会」的建议使用「卫生及社会安 全部」之名称,其主要是政府改造委员会的委员认为国人虽然对社会福利较为熟悉,但因 为该词较为负面,且偏向免费的概念;又我国宪法中有「社会安全」专节,因而以「社会 安全」来取代「社会福利」一词。然而,在93年5月所举行的「全国社会福利会议」,会 议的结论虽赞成整合社会福利与医疗卫生行政体系,但建议应定名为「社会福利及卫生部 」或「卫生及社会福利部」(内政部,民91:328)。 肆 、结 语 行政组织重组的目的是希望建立一个有效率、有效能,以及具有回应内在与外在环境的组 织体系。检视我国现行行政体制面临诸多的缺失,林万亿(民91:154~155)就指出包括 中央社会行政主管机关的位阶偏低、体制混乱错置与业务零散割裂等问题。他更进一步指 出早在十几年前就应该调整社会福利行政位阶与体系了,拖到现在,加上精省不够澈底所 留下的後遗症,我国社会福利行政体系再不尽速调整,对於国家发展不利。监察院(民91 :259~261)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总体检调查报告」中也指出「行政院长期将庞大社会 福利预算的编列与执行,分散由多个部会各自办理,一直未有统筹的运作机制,加以有效 的管理与运用,导致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的不公、不均与浪费,显有失当。」 在此种情况下,行政院组织法的研修实是刻不容缓。惟由民国76年迄今,该法的研修过程 已历经俞国华、李焕、郝柏村、连战、萧万长、唐飞、张俊雄、游锡堃、谢长廷等阁揆, 及至现今的苏贞昌院长。再观乎国外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调整,在这段期间已多有转变。 如日本的「厚生省」在2001年已与劳动省合并为「劳动福祉省」;英国由原先的「健康及 社会安全部」转为分设「健康部」与「社会安全部」,并於2001年将社会安全部与部份教 育就业部功能整合为「就业暨年金部」,而健康部维持未变。换言之,当我们还在引述先 进国家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的发展时,殊不知这些国家本身已因应环境,作了快速必要的变 革。因此,我国行政院组织法的研修本身即呈现出没有效率与效能的状态。 就现今而言,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已再送立法院审议。关於社会福利行政组织,劳工委 员会将升格为「劳动及人力资源部」,卫生与社会福利则合并称为「卫生及社会安全部」 。目前对於卫生与社会福利的合并,除了对合并後的称谓尚有不同意见外,社会大致已能 接受。诚盼此次的修正案在立法院能尽快寻得共识。至於接下来的卫生及社会安全部的内 部组织,也能彼此沟通,放开本位主义,在国民福祉的考量下,充份达到两者合并的效果 。 (作者现为台北大学社会工作学系教授) 参考文献 内政部(民91)全国社会福利会议特刊──新世纪社会福利愿景。台北:社区发展杂志社 。 立法院(民77)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70号。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民89)行政院组织法(87年)研修报告。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民93)弹性精简的行政组织──行政院组织法修正草案说帖 。 行政院组织法研究修正专案小组(民87)行政院组织法(81年至85年)研修报告。 行政院卫生署与内政部(民94)卫生及社会安全部组织调整规划报告初稿(草稿)。 林万亿(民91)我国社会行政组织调整方向之研究,国家政策季刊1:145~166。 许介麟(民79)「中央行政体制之探讨──由日本的行政改革经验论起」,萧全政主编, 重建行政体制。台北:国家政策研究资料中心,51~70。 孙健忠(民80)行政院组织法增设「卫生福利部」案的争议回顾与分析,法商学报25:15 ~39。 陈小红(民87)台湾地区社会福利行政组织体系刍议,内政部,全国社会福利会议特刊─ ─跨世纪社会福利的新方向,88~105。 叶金川(民87)社会福利行政组织体系,内政部,全国社会福利会议特刊──跨世纪社会 福利的新方向,106~110。 郭登聪主编(民85)推动成立社会福利部运动工作实录。台北: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 员协会。 黄煌雄、赵昌平、吕溪木(民91)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总体检调查报告。台北:监察院。 蓝中孚等(民82)我国社会福利行政组织结构及功能之探讨。台北:行政院研考会。 == 倒数第二段可以知道这个议题历史悠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106.234
1F:推 f14mp5:多谢版主~~真的,这件事吵了20年,还因此成立社工专协 02/05 10:34
2F:→ f14mp5:而社福卫生行政单位合并,好像是某年民间社福会议决议... 02/05 10:35
恩,我多上色了两段,一段是我说的时间点,不过孙健忠没有细写, 网路上可查到一点痕迹;一段是文中提到的民间社福会议,但不确定是不是你说的那次。 也许不能单一解释是某次会议委员决策的结果, 因为是随着时间,形成走向及汇集多方不同的意见或者主因是反对意见消弱、妥协, 最後才会有这样的结果吧。 但我还是很好奇,委员是以什麽理由反对,没有找到资料真的好可惜。哈。 个人推测,有误请指正 也不代表我认为整并不够严谨,毕竟这有研考会和许多单位的投入, 就等着看罗 ^^
3F:→ lighthearted:对了87年的民间社福会议有叶金川的名字耶XD 02/05 11:14
4F:→ lighthearted:另外发现江宜桦之前是研考会主委现在是内政部长 都在 02/05 11:21
5F:→ lighthearted:行政院组织改造推动小组里面耶 02/05 11:22
6F:推 chaostome:未看先推老师.. 02/06 03:08
※ 编辑: lighthearted 来自: 59.120.106.234 (03/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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