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earted (政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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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澳门特区政府斥千万助开办社会企业聘用 …
时间Wed Jan 27 00:58:12 2010
※ 引述《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之铭言:
: ※ 引述《lighthearted (政闳)》之铭言:
: : http://hm.people.com.cn/BIG5/42273/10741894.html
: : ==
: : 身心障碍者的就业真的是一大问题
: : 什麽时候台湾会有类似的计划呢?
: : 或者社会企业到底是不是个给予就业保障好方法?
: : 我是觉得这新闻满有趣的啦
: : 不知道大家都怎麽想呢?
: : 我查了一下汇率 1 MOP = 3.99880 TWD
: 刚查了一下,我的妈呀,身心障碍者的就业权益可是一堆啊
: 从基本的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 到 就业服务法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贷款的、加油站设置、公共电视
: 就业保护,一堆啊
: 一切依法办里就很足够了
: 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28条中
: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 指的应该不包含精神官能症
: 难怪一堆 强迫妄想的,还是在干公务员
: 若有包含精神官能症,通常会统称 精神疾病
正如a大所说,有关身障者就业的法规不少,
壹、宪法和法律
一、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7项
国家对於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
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二、(一)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的第2条第3项第4点
劳工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之职业重建、就业促进与保障、劳动权益
与职场安全卫生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二)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的第四章
就业权益
第 33 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依身心障碍者之需求,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提供无
障碍个别化职业重建服务。
前项所定职业重建服务,包括职业辅导评量、职业训练、就业服务、职务
再设计、创业辅导及其他职业重建服务。
第 34 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於具有就业意愿及就业能力,而不足以独立在竞争性
就业市场工作之身心障碍者,应依其工作能力,提供个别化就业安置、训
练及其他工作协助等支持性就业服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於具有就业意愿,而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
就业市场,需长期就业支持之身心障碍者,应依其职业辅导评量结果,提
供庇护性就业服务。
第 35 条 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为提供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职业训练、就
业服务及前条之庇护性就业服务,应推动设立下列机构:
一、职业训练机构。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三、庇护工场。
前项各款机构得单独或综合设立。
第一项之私立职业训练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庇护工场,应向当地直辖市
、县(市)劳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经发给许可证後,始得提供服务
。
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第一项之服务。但依法设立之机构、团体或学校接受
政府委托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机构之设立许可、设施与专业人员配置、资格、遴用、培训及经费
补助之相关准则,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 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职业训练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
定,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主管机关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限
期改善,未停止服务或届期未改善。
第 36 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结合相关资源,协助庇护工场营运及产品推广。
第 37 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分别订定计画,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办理第三十三条
第二项职业辅导评量、职务再设计及创业辅导。
前项服务之实施方式、专业人员资格及经费补助之相关准则,由中央劳工
主管机关定之。
第 38 条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进用具有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於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三。
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六十七人以上者,进用具有
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於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前二项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团体及公、民营事业机构为进用身
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其员工总人数及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之计算方
式,以各义务机关(构)每月一日参加劳保、公保人数为准;第一项义务
机关(构)员工员额经核定为员额冻结或列为出缺不补者,不计入员工总
人数。
前项身心障碍员工之月领薪资未达劳动基准法按月计酬之基本工资数额者
,不计入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但从事部分工时工作,其月
领薪资达劳动基准法按月计酬之基本工资数额二分之一以上者,进用二人
得以一人计入身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
办理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单位进用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不计入进用身
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
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进用一人以二人核计
。
警政、消防、关务、国防、海巡、法务及航空站等单位定额进用总人数之
计算范围,得於本法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 102 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惩处: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
第一项或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第 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二、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
定。
第 103 条 各级政府劳工主管机关对於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者,得
公告之。
第 39 条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为进用身心障碍者,应洽请考试
院依法举行身心障碍人员特种考试,并取消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对身心障碍
人员体位之不合理限制。
第 40 条 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机关(构),对其所进用之身心障碍者,应本同工同酬
之原则,不得为任何歧视待遇,其所核发之正常工作时间薪资,不得低於
基本工资。
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得依其产能核薪;其薪资,由进用单位与庇护
性就业者议定,并报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核备。
第 87 条 违反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41 条 经职业辅导评量符合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由办理庇护性就业服务之
单位提供工作,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契约。
接受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经第三十四条之职业辅导评量单位评量确
认不适於庇护性就业时,庇护性就业服务单位应依其实际需求提供转衔服
务,并得不发给资遣费。
第 101 条 提供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单位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直辖市、县(
市)劳工主管机关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 42 条 身心障碍者於支持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时,雇主应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劳工
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相关劳动法规确保其权益。
庇护性就业者之职业灾害补偿所采薪资计算之标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庇护工场给付庇护性就业者之职业灾害补偿後,得向直辖市、县(市)劳
工主管机关申请补助;其补助之资格条件、期间、金额、比率及方式之办
法,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 43 条 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应设身心障碍者
就业基金;其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
定之。
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标准之机关(构),
应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缴
纳差额补助费;其金额,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
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每年应就收取前
一年度差额补助费百分之三十拨交中央劳工主管机关之就业安定基金统筹
分配;其提拨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 103 条 未依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期缴纳差额补助费者,自期限届满之翌日起
至完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缴差额补助费百分之零点二滞纳金。
但以其未缴纳之差额补助费一倍为限。
前项滞纳金之收入,应缴入直辖市、县(市)政府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
款专用。
第 44 条 前条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进用身心障碍者达一定标准以上之机关(构),因进用身心障碍
者必须购置、改装、修缮器材、设备及其他为协助进用必要之费用。
二、核发超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私立机构奖励金。
三、其他为办理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权益相关事项。
前项第二款核发之奖励金,其金额最高按超额进用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
二分之一计算。
第 45 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於进用身心障碍者工作绩优之机关(构),应予奖励
。
前项奖励办法,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 47 条 为因应身心障碍者提前老化,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应建立身心障碍劳工提早
退休之机制,以保障其退出职场後之生活品质。
三、职业训练法第5节
残障者职业训练
第 21 条 残障者职业训练,系为身体残障者获得就业所需之工作技能与知识,所实
施之训练。
第 22 条 残障者职业训练,由职业训练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
第 23 条 残障者职业训练设施,应符合残障者之体能及安全需要。
四、就业服务法
第 5 条第一项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
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
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65 条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24 条 主管机关对下列自愿就业人员,应订定计画,致力促进其就业;必要时,
得发给相关津贴或补助金:
一、独力负担家计者。
二、中高龄者。
三、身心障碍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长期失业者。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者。
前项计画应定期检讨,落实其成效。
第一项津贴或补助金之申请资格、金额、期间、经费来源及其他相关事项
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25 条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争取适合身心障碍者及中高龄者之就业机会,并
定期公告。
第 27 条 主管机关为协助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适应工作环境,应视实际需要,实施
适应训练。
第 28 条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就业後,应办理追踪访问,协
助其工作适应。
五、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第 13 条 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时,不得以种族、语言、阶级、思想、宗教、党派
、籍贯、性别、容貌、身心障碍、年龄及担任工会职务为由解雇劳工。
违反前项规定或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者,其劳动契约之终止不生效力
。
主管机关发现事业单位违反第一项规定时,应即限期令事业单位回复被解
雇劳工之职务,逾期仍不回复者,主管机关应协助被解雇劳工进行诉讼。
六、公益彩券发行条例
第 8 条 公益彩券经销商之遴选,应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
单亲家庭为优先;经销商雇用五人以上者,应至少进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
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单亲家庭一人。
七、公务人员考试法
第 3 条 公务人员之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三等。高等考试按学
历分为一、二、三级。及格人员於服务一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
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
比照前项考试之等级举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种考试,除本法另有
规定者外,及格人员於服务六年内,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
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高等、普通、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规则,由考试院定之。
贰、命令
一、身心障碍者创业辅导服务实施方式及补助准则
二、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三、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拨交就业安定基金提拨及分配办法
四、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实施方式及补助准则
五、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六、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实施方式及补助准则
七、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
第 12 条 劳工主管机关得将其依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定应提供之职业重建服务事项,
委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或委托相关机关(构)、学校、团
体办理。
第 16 条 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定标准之机关
(构),应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设立
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缴纳上月之差额补助费。
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应按月缮具载有计算说明之差额补助费核
定书,通知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缴纳差额补助费之未足额进用身心
障碍者义务机关(构)。
前项通知缴纳差额补助费之期间,不得少於三十日。
八、进用身心障碍者工作绩优机关(构)奖励办法
九、公益彩券管理办法
第 17 条 发行机构发行传统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时,受委托销售机构应为金融机构
,且经销商应全部为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单亲家庭。
十、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
第 27 条 经营加油站业务者得提供加油站营业站屋,供具有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
低收入单亲家庭身分之公益彩券经销商销售公益彩券。
前条或前项公益彩券经销商设置之公益彩券电脑投注机,以一台为限。
经营加油站业务者应监督第一项公益彩券经销商之营运,避免其有影响公
共安全之行为。
:有那麽多的法定业务可以做,有那麽多印章可以盖,薪水拉不高是怎样
这是前一个话题吧@@" 我觉得就业辅导相关人员的薪资不低阿
: 这恐怕不只是法规制度、社会环境的问题,还有人力素质的问题
目前身心障碍者就业的最大困境,应该是大多企业不愿意雇用身心障碍者,
政府虽然有名额但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身心障碍者,
企业宁愿罚款也不愿意雇用身心障碍者,
身心障碍者就算学了经由职训一技之长,
但也不见得有人愿意用阿,职训、就业服务机构再多,
没有就业机会才是最大的问题,法规虽然多,
但仔细看多为宣誓性(连就业也没办法有反歧视规定没太大意义)或约束行政人员的命令,
实质上无法让雇主改变雇用身心障碍者的态度或促进社会大众对身障者的接纳,
庇护工场的用意在於庇护,薪资水准也不如一般民间企业,即使不论薪资,
庇护工场是为了回到社会职场的过渡措施,但是现在庇护工场却像是他们职场的终站
(也没这麽多庇护工场),身障者无法和社会上不同的人相处,
纵使他们心里向往具有一定的能力(障碍不等於失能),却无法获得工作机会。
人力素质这方面我是真的不清楚,没办法多做说明。
板上有人担任身障就业媒合的相关工作吗?
另外我也很好奇,身障者创业的状况怎麽样?
就业基金可不可以用来开办社会企业?不过台湾好像没有社会企业的法..
对了,法条如果有疏漏还请提醒,庇护工场相关法条,是我考虑後没放进去不是漏了。
一、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二、庇护工场身心障碍者职业灾害补偿费用补助办法
三、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106.234
1F:推 avalon1:是的,你也蒐过法条了,好可怕的法令喔 01/27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