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看板SW_Job
标题Re: [困境] 年终缩水
时间Tue Jan 19 21:45:27 2010
※ 引述《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之铭言:
: ※ 引述《wsitfe (Nana)》之铭言:
: : 有没有办法可以要求他们按照市府的合约给付薪水 ?
: 让初任职应该会签劳动契约,当初怎麽签就怎麽领钱
: 没有意外的话,应该与市府无关
: : 还是因为我们是约聘人员就没有人和保障权益?!
: 请参考劳基法,无所谓约聘人员
: 只有定期契约与不订期契约
: 你应该签的是订期契约,就按照劳基法规定办理
: 你有什麽地方权益受损吗?
纯回应这边
前一阵子帮科内办国保的人针对这问题搞的人仰马翻,所以有稍微研究一下
基本上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的认定方式有点复杂
应该是以工作来做区分
只要这工作是会有延续性的,无论是否有签订时效与期程,都要视为不定期契约
例如某个单位,他要徵一个员工进来帮他进行案件审查,然後跟你签订了一年的合约
单照合约的精神以及签订的期程来看,这是属於定期契约
但其实不然,这是可以被定为不定期契约!
原因是虽然他只跟你签订一年的合约,但这工作是具有延续性的
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担任这工作,但这工作还是必须被推动以及执行
所以他要视为一个不定期契约才对
除非是说今天这机构标到的政府释出的方案,执行期限假设为一年
一年之後这假设这机构没有标到这方案了,或是这方案被取消了
你的约满离职才算是定期契约的结束!
但当初进用时必须要将你的工作发函到地方政府劳工局进行备查
备查後才准予列为「定期契约」,如果劳工局不同意,基本上都要列为不定期契约才对
会这样讲是因为去年社政单位有个工作缺叫做
「国民年金所得未达一定标准审核/督导员」
各地方政府跟进用人员签订一年三个月多的合约
起初是讲好以定期契约的方式办理,但各地方政府依规定函报劳工局时才发现
劳政体系的见解不一致,有些地方同意备查,有些地方认为应该视为不定期契约
因为虽然签约签了一个期程,但这工作是延续性的
并不会因为人员的离开或调动而消灭,所以工作合约要视为不定期契约 XD
起初相安无事,後来因为内政部抽减补助人力
所以一堆因为人力未获补助而无法留任续约的人,就因此发生了资遣费的问题
因为照劳基法的规定,不定期契约之劳工,解职除了要提早预告之外
还必须给予资遣费等各项劳工福利,反之,视为定期契约之劳工,约满就是回家再联络了
所以以这case来说,除非当初在合约上已经清楚的叙明进用时间
而且有发函至各地方政府劳工局进行工作备查
不然都要视为不定期契约的进用
是必须要遵守劳基法的各项规定喔~
: : 请问大家有无处理薪资纠纷的经验 我实在受不了机构的伪善形象了
: 我几十年前年轻气盛,拿着工作合约找老板理论
: 因为我知道,我还年轻,翻桌只有这次机会
: 翻一次就知道怎麽玩,就没再翻过桌了
: 至於机构是否伪善,也许是当中有什麽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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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25.103
1F:→ mounter:忘了讲,要持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一年内可以视为定期契约 01/19 22:14
2F:推 puffmei:长知识推 01/19 22:26
3F:推 avalon1:是的 01/19 23:11
4F:→ TonyQ:说到所得未达一定标准,我们家正在为了资格异动者的重审还有 01/20 02:52
5F:→ TonyQ:明年可能会来临的两年一度的复查作业烦恼呢XD 01/20 02:53
6F:推 TonyQ:话说早上跟我们家的国保督导聊天,在我们这边劳资处是认为国 01/20 08:56
7F:→ TonyQ:保这条契约是应视为不定期契约。 01/20 08:56
8F:→ mounter:我们也是认定不定期契约,有些县市则认定定期契约 XD 01/20 18:45
9F:→ TonyQ:我们家的国保督导以前是在劳资处从事相关工作的,这方面的 01/21 09:44
10F:→ TonyQ:事情很清楚跟那边关系也还不错。XD 01/21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