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EN45 (AKEN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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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如何才能强制安置?
时间Tue Apr 14 01:00:27 2009
前文恕删!
小弟不是精神科从业人员,也不是实务工作者,但是之前有多少接触过精神医疗领域
以下提出几点相关建议和看法,欢迎大家提出其他想法来讨论!
1.当精障者出现自伤伤人行为时,我们该怎麽办?
当精障者发生自伤或暴力行为时,必须进行"紧急处置"(请注意是紧急处置,因为要
尊重精障者人权,所以不说"强制"),可以找警察(拨打110)、消防人员(拨打119)、
当地的里长,或在上班时间向当地卫生所的「公卫护士」求助
2.何谓紧急处置?
当亲友或家属找寻警察或消防人员等相关管道协助精障者"紧急安置"後,
警消会通知当地精神医疗主管机关及医疗机构,协同保护人(何谓保护人,请见第三点)
将有自伤或暴力行为的精障者转送指定之精神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
紧急安置之精障者交由二位以上县市政府指定之专科医师进行强制监定,
紧急安置期间不得超过五日,强制监定也要从紧急安置之开始日起二日内完成。
若监定结果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病人也愿意配合则安排全日住院并进行治疗。
但若病人拒绝住院或无表达意愿的能力,则透过「精神疾病强制监定审查会」(何谓
审查会,请见第四点),做可否强制住院之决定(核定)。
3.何谓保护人?
96年通过的新精神卫生法规定
a. 保护人的定义
第十九条
-经专科医师诊断或监定属严重病人者,应置保护人一人,
专科医师并应开具诊断证明书交付保护人。
-保护人,应考量严重病人利益,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配偶、父母、家属等互推一人为之。
严重病人若无保护人者,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另行选定适当人员、机构或团体为保护人;户籍所在地不明者,
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之。
b. 保护人的责任
-保护人应协助病人就医: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即指有精神疾病状态)
之人之保护人或家属,应协助其就医。」
- 为防止严重病人之生命或身体有危险,保护人需『紧急处置』严重病人: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严重病人情况危急,非立即给予保护或送医,
其生命或身体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由保护人予以紧急处置」。
-为防止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而有全日住院之必要时,保护人需协助严重病人住院: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一条:「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
经专科医师诊断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
前往精神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为避免严重病人病情不稳定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保护人
应协助严重病人接受社区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严重病人不遵医嘱致其病情不稳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
经专科医师诊断有接受社区治疗之必要,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接受社区治疗。」
4.何谓审查会?
(1) 任务:精神疾病强制住院/强制社区治疗「许可」与「延长许可」之审议、
强制社区治疗许可与许可延长事项『异议之复审』、其他有关审查业务之事项。
(2) 组成成员:包括专科医师、护理师、职能治疗师、心理师、
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上面的资料都是96年新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小弟加以整理成 Q & A方式整理出来的
希望能对原PO的问题有帮助,最後小弟强烈推荐大家一定要对精神卫生法熟悉
因为我们遇到的很多案主都可能和精神疾病有关,所以了解法律大家会知道怎样处理!
最後也推荐大家上"台北市心生活协会" www.心生活.tw的网站,上面有很多关於精障者
的资料,其中有一堂课程讲义"精神卫生法的强制措施" 里面有一张图我觉得很经典
就是把我上面拉哩拉紮的文字画成一张图,非常好用,但是小弟不知道怎样po到b版
所以欢迎大家上网站查询,或寄b信给我,我再把档案传给有需求的人!
以上,希望对大家有帮忙,也欢迎大家提出其他建议!
很久没走精神医疗领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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