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earted (随遇)
看板SW_Job
标题Re: [困境]案家被威胁怎麽办?
时间Mon Jan 19 01:04:59 2009
※ 引述《linamo (我还在原地停留)》之铭言:
: ※ 引述《orfina0923 (爱你九周半)》之铭言:
: : 各位板上的大大好,小弟我是服务员某县市政府下面的家防中心
: : 最近小弟有个案被安置於机构,而个案身上有防害性自主案件
: : 相对加害人最近知道要被起诉後,就开始打电话威胁案家
: : 据案母描述,加害人是当地类似流氓之类的,所以很担心自己
: : 会受到人身安全。
: : 那为什麽不去报警呢?
: : 问的好,因为案母本身也是通缉犯,所以不敢去报警…
: : 想请教板上的前辈们,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通常有什麽好的处理方法吗?
: : 感恩,谢谢!
: : by很慌的社工菜鸟
: 版友的问题与我们之前上课讨论社工两难的案例
: 很类似
: 之前推文有版友在问是不是具有通报的责任
: 我帮版友问了我们的老师
: 以下是老师的答案:
: 家防中心的社工员纵使仅是约聘雇,仍具有广义的公务员身分,
: 於执行职务时知有犯罪嫌疑,必须通报。
: 或许先通报督导或主管,分担责任吧!!
: *********************
: 看来~版大偏向不通报案母
: 或许需要在思考思考
: 以上老师回应
: 给大家做参考
无聊翻翻书,po给原作者参考
Reamer的六个伦理两难的指导原则
1.对於伤害到人类行为的必要前提优先於其他一些伤害,例如欺骗或揭发隐私或威胁到累
加的善,如休闲、教育与财富。
2.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优先於其他人的自我决定权。
3.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优先於其自身的福祉。
4.我们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机构的规定等的义务应凌驾於我们自己的信仰、价
值与原则(如堕胎、罢工)
5.当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与法律、规定以及民间组织中的规则相冲突时,个人基本福祉的
权利可优先考量。
6.防止伤害的义务如饥饿,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居住、教育以及社会救助。这两种
义务优先於个人财富所有权的权利。
另外若是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附则
一、社会工作师违反法令、社会工作师公会章程或本守则者,除法令另有处罚规定者外,
由所属之社会工作师公会审议、处置。
如果是具公务员身份,有告发义务未告发,虽似乎没有其它规定的法律罚则
但受公务员第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
二、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如果有人要移送你(也就是上司)或被举发
惩戒处分可能有
第九条 公务员之惩戒处分如下:
一、撤职。
二、休职。
三、降级。
四、减俸。
五、记过。
六、申诫。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於政务官不适用之。
九职等或相当於九职等以下公务员之记过与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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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说实在的,如果我是原po我应该也不会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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