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gent2 (展翅飞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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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会救助法的法条看不太懂,解释上的疑惑
时间Sun Dec 21 13:46:44 2008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铭言:
: 就法规上不计入
: 这一条得概念主要是把台湾社会中亲友援助的范围算进去
: 媳妇说其实在情理上是有奉养义务的
: 只是姻亲不若血亲,所以在这条里不算
: 实务上就要看审核人员怎麽认定
纠正一下这篇有点误导的言论
姻亲当然绝不是血亲!!
社会救助的人口及收入计算有法律依据
不是依情理或民间社会的传统来决定甚麽人需要被列计
实际认定,就是要依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基本观念如何谓[亲等],[直系血亲]
则是依民法的规定.社会救助不会牵涉到夫妻财产制
前面有篇提到夫妻财产制,有点离题了~~
社会救助法的收入计算很重要的一点是:看[申请人]是谁,即是未来的补助受领人是谁?
譬如很多家庭申请补助未过
好心一点的公所人员会帮你看,问题出在哪里?!
如果民众其实是要为孩子申请,不在意家中大人有无补助,在填表时,
勾选谁是申请人就会影响谁的收入被列计的问题.
譬如:只为孩子申请,孩子的爸爸妈妈是一定会被列计;如果全加两大两小都当作申请人,
这时候被列计的人就会包括大人的爸妈,即是小孩的阿公阿嬷....
原Po问媳妇列计的问题
可能是公公或是婆婆要申请补助,才会牵涉到是不是要列计"媳妇"
媳妇不是直接血亲 不会列计
民法上,媳妇虽然也有扶养义务的顺位
可是这是社会救助的申请,不是民法扶养义务的认定
媳妇是不会被列计进去的!!
大力澄清:在这一点上 (人口及其应被列计的收入,审核人员不可能恣意裁量认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误,诉愿绝对被撤销的~~
: ※ 引述《lighthearted (随遇)》之铭言:
: : 因为没有做过行政业务
: : 只在课堂上修过,或许是我上课不认真,或者国文程度不好
: : 想请教知道的大大说一下,谢谢!
: : 社会救助法
: : 第5条 前条第一项所定家庭,其应计算人口范围,除申请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 : 一、配偶。
: :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 :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 : 四、前三款以外,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 : 第三项指的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 : 是说
: : 同一户籍的人 或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 : 还是
: : 同一户籍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或
: :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 : 因为看了法规在想,媳妇算不算在计算的范围之内,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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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6.171.30.11
1F:推 mounter:这篇正确! 12/21 16:22
2F:→ Rainman0612:但目前有收到内政部解释函 未成年人不宜当申请人 12/28 00:46
3F:→ Rainman0612:而我们这里 同户的话 公公申请 媳妇一样会列计近来 12/28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