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dcbest ( 风雅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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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专科社会工作师分科及甄审办法草案
时间Sun Dec 14 22:34:59 2008
专科社会工作师分科及甄审办法草案总说明
兹社会工作师法(以下简称本法)业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五条明定社会工作师(以下简称社工师)经完成专科社会工作师
(以下简称专科社工师)训练,并经中央主管机关甄审合格者,得请领
专科社会工作师证书。前项专科社工师之甄审,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
全国性社会工作专业团体办理初审工作。领有社工师证书,
并完成相关专科社工师训练者,均得参加各该专科社工师之甄审。
专科社工师之分科及甄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爰配合本法前开规定之修正而订定本办法,共计二十条,要点如下:
一、完成专科社工师训练者,得参加各该专科社工师之甄审。(草案第二条)
二、专科社工师之科别。(草案第三条)
三、专科社工师训练组织资格、认定标准及公告事项。(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四、专科社工师训练组织应拟定训练计画,依核定训练容量办理训练。(草案第六条)
五、定期应办理专科社工师甄审及甄审前公告。(草案第七条)
六、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全国性社会工作专业团体办理专科社工师甄审之初审作业
及初审後处理程序。(草案第八条、第九条)
七、参加专科社工师甄审,应检具之证明文件、甄审实施方式、
笔试测验内容范围。(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八、专科社工师证书之发给、补发及换发程序、证书应载明事项。(草案第十三条)
九、专科社工师证书之效期及展延条件、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实施方式
及课程积点采认基准。(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依社会工作师接受继续教育及执业执照更新办法规定取得之积点,
合於本办法规定者,得予采认。(草案第十六条)
十一、专科社工师申请证书效期之展延实施方式。(草案第十七条)
十二、专科社会工作师以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为前提。(草案第十八条)
十三、本办法施行日起三年内参加专科社工师甄审,得不受本办法
第十条所定资格限制之资格条件。(草案第十九条)
十四、明定收费相关规定。(草案第二十条)
草案可参:
http://tinyurl.com/6q36qc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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