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muy (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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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会救助法的法条看不太懂,解释上的疑惑
时间Thu Nov 20 21:44:05 2008
1. 社会救助法会考量--资产调查: 含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2. 上法第五条(及增修五之一至五之三...),以法律明定这些要件。
3. 原post 所询是”家户”(household)的范围认定,其法定要件则依
a.亲等 b.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同一户籍等来认定。
4 旧法亲等的规定为只要是直系血亲都计入。
修法後以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者为限的条件下采计二亲等旁系血亲
与其他二亲等以外直系血亲
必定计入者为配偶,
一亲等直系血亲及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5 家庭收入:
有收入且申报者,目前以综合所得税为凭,而综所税之资料是以家户为单位,
并非以个人为单位,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夫妻一定是合并计算其税率
(新婚当年可选择分开)。
因此,儿子的配偶(为姻亲,依法条未计入人口范围)的收入也会计入。
但若儿子和媳妇都无收入(无申报)时,则用推定的方式采计其所得,
此即”工作人口”之计算。
而此时儿子(非在学等等有工作能力者)会算入,
推定其每月至少有17280元的收入;
而媳妇则可依法不予计入。
6 至於财产的计算,恐怕更复杂些:
如果夫妻采用分开财产制时,是否也可以不计入?
(依民法,夫妻互为法定代理人,因此,有关财产的认定似乎无法分割,
其存款应也会一起合计?)
以上是个人的认知与疑问,并就教於各位先进,谢谢!
※ 引述《kmuy (nil)》之铭言:
: 至於媳妇? 直看法条并未包括, 但实际上我想会计入.
: 乃因财税资料上, 夫妻虽称可以分开(报税还是申报),但是还是合并在同一税籍.
: (即是同一户, 称夫及妻, 反之亦然)
: 不知是否如此??
: 因此若计入兄弟姐妹,也及其配偶.
※ 编辑: kmuy 来自: 163.15.156.146 (11/21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