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ftschiffe (Boden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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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国民年金相关心得与回应from八卦版
时间Mon Oct 6 00:22:48 2008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讲个比喻好了 一个癌症病患 他跑去买了癌症险
: 然後要跟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你觉得这样在保险上说的通吗?
: 你举的这案子完完全的是社会救助的问题阿?
: 国民年金看办之後,对於个案A的影响为他只要没有加劳保跟其余保险等等
: 所以必须要强制加入国民年金
: 因为他有中度身障手册,所以他的保费只需要缴纳337元~
: 之後到65岁时,如果他因病情影响而被全额安置在疗养单位之中
: 那他领取老人给付时就不能领取基本年金,但只要有自费负担任何一点费用
: 就不影响他老年给付的完整领取资格
: 所以对个案A来说,跟国保相关的只有加入国保,付钱、65岁後领老人给付
: 如果在65岁以前,加入国保之後,身障等级变成重度以上
: 只要医院评估无工作能力并做完量表之後,每个月可领4000元身障年金
: 其余你问的问题与因应措施,我看不出他和保险有何关系~
是啊,说不通阿
可是这个"保险"有人拿着枪抵在脑杓後面说:一定要保喔~
我没看到你针对社会救助资源与国民年金资源冲突的部分进行讨论
你老是强调国民年金跟社会救助分开,我也希望能够分开并行,逻辑上也应该是
补残性政策往往是补救普同性政策所不足之处,只是事实看起来还是跟我前文所述
为保持心理卫生,还是不要多去想这个逻辑...
国民年金法第卅条:
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依下列方式择优计给:
一、
二、月投保金额乘以其保险年资,再乘以百分之一点三所得之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择前项第一款之计给方式:
一、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二、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年期间,有保险费未缴纳情形。
三、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四、
月缴国保费337元,给个案A大优待算足两年好了
试算出每月可领449元
个案大概会觉得以前那种大无敌敬老津贴比较好吧
(要13年半的保险年资才能让老年给付超过3000元/每月)
那如果国民年金法突然到个案65岁以後才开始收保费好了
国民年金法第卅一条:
本法施行时年满六十五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且於最近三年内每年居住
超过一百八十三日,而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视同本法被保险人,得请领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每人每月新台币三千元至死亡为止,不适用本章第三节
至第五节有关保险给付之规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及第三章
保险费规定之限制:
一、 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二、
三、 领取社会福利津贴。
"不适用本章第三节至第五节有关保险给付之规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险人
及保险效力及第三章保险费规定之限制"
差不多就是只要不在现存敬老津贴排除条款之内的人,而且没有符合以下的条款
都可以拿所谓的基本保证年金,不管有没有入保
可是,以下第三项,不就把现存的社会救助使用者排除掉了?
而且本条上还有两个未解释清楚的地方
1."本法施行时年满六十五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且於最近三年内每年居住
超过一百八十三日"
很多机构精障福利使用者的大麻烦:籍在人不在,不知道主管机关如何解释
2.所谓"非"全额补助收容安置,通常也算在领取社会福利津贴的概念当中,因为
托育养护补助是和所有社会救助补助冲突的,无论托育养护是全额或部分
以此延伸,非全额补助收容安置依旧逃不过第三项的状况。
所以反而拿不到?
回到你的回答:
1.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指经政府补助收
容安置并达各该主管机关补助之最高金额者。
大部分机构的收费标准都高於政府的最高标准的,所以不是有自费,国保身份
就会完整
2.国民年金法三十五条中关於身障基本年金也有类似排除籍在人不在的疑虑
我想,在保费要地方政府负担部分状况之下,籍在人不在的原则有很大的机会施行
3.实务上来说,重度的精障身份很难拿,改这玩意不是跟医生撒娇一下就可以的了,
特别是医生也只是填监定表的人,最後审核的还是主管机关相关单位
我的立论就是国民年金对福利使用者,负担比之後的收益来的大
或许你会觉得我举的例子过於臆测,过多实务
不过这里是社工版,就是有这种问题才会
落到我们手上来处理,我们可以跟个案及家属照本宣科,可是我们自己可不能
对自己照本宣科。
大家不妨也可以用手头的个案来算一算,国民年金制度到底对於个案是利多或是利空
以及可能预期会带来的风险等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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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又穷又不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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