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sh (chi)
看板SW_Job
标题Re: [问题] 有关低收入户的申请
时间Thu Jun 12 23:37:40 2008
关於夫妻离婚後同住
只要不同户号(也就是同址不同户)那可以分开申请低收入户
但是
这就牵扯到你跟你舅舅
低收入户除了看户籍 也看同住人口(直系或旁系都会纳入)
全家人口之范围应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因此 计算你外公的低收入户 要算入你的收入
计算你外婆的 就要算入你(因为你算直系)跟你舅舅及外公(均算同住人口)的收入
除此之外 都还要计算直系儿子的收入 即使非同住
至於你跟舅舅没有收入 那仍要用最低薪资采计
因为你们都是算可工作人口
因此 可能在申请低收上 的确有困难
申请中低收入户
标准宽松许多
1.申请人及其配偶。
2.负有扶养义务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养之无工作能力子女。
4.无第二款之人,以实际负担扶养义务之孙子女。
所以 不论申请你外公 或者外婆 均只要采计他们跟你的收入、存款
当然 具有抚养义务的子女跟配偶都要算
(因为舅舅不算是你外婆的孙子女 除非你舅舅报税 有抚养你外婆)
这也无关系同住与否
但 区公所没说错
在津贴部份 的确
因为现在一般老人也领有3000元(敬老福利生活津贴)
即使有了中低收入户
家庭总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17,165元以下者,每月发给6,000元。
家庭总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过17,165元,但在22,958元以下者,每月发给3,000元。
那麽 你们家的状况的确有可能落在 每月领取3000元
更何况 你外公外婆都领有身心障碍手册
你外公即使不能领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贴 也可能已经领取身心障碍津贴
上述这些津贴 只能 择优领取一种
也就是选择对你来说最有利的 那一种津贴
但中低收的好处是
如果哪天不幸 你外公外婆要住院 看护费的部份补助
或者哪天 他们需要机构的照顾 安置费用的部份补助
或者需要居家服务时 免费的时数可以增加 等等福利
这些 是具有中低收入户之後 附加的福利
但 中低收入户 仍是需要每年复查
在你有了工作 或者你舅舅有了工作
那麽 资格被取消的可能性就高很多
或许你可以考量看看 这样的福利 对目前家里来说 是否需要
这也要考量外公外婆的身体状况 等等
再来评估 是否要提出申请
不用担心 申请了之後没有通过的问题
反正就是尝试 申请看看吧
※ 引述《dior47 (Dior47)》之铭言:
: 我家的情形很复杂
: 首先是我外公外婆已经离婚 两个人都已经65岁以上
: 但仍住在一起 户籍也是在同一个地方
: (我外公的户籍下只有他跟我 而我登记的是他的养女
: 我外婆的户籍下只有她跟我舅 是她弟弟的儿子)
: 外公的名下只有现在住的这间房子 市值大概不到两百万
: 他是荣民 每个月有一万多元的津贴 存款约剩十万出头
: 而我因为某些原因 目前没有工作 也没有存款
: 外婆的名下没有财产 也没有存款 领有残障手册
: 舅舅因为他过世的爸爸的关系目前是负债的状态
: 其实我去年就帮外婆申请过低收入户 但当时办不出来
: 也忘了是什麽理由 只记得相关规定是百般刁难
: 但前几天到户政市务所去办事 顺口问了一下办理的办法
: 发现原来中低收入户还有分中低收入身障跟中低收入老人
: 去年办理的时候 完全没有人告知
: 想请问一下 如果办理低收入户 那我外公跟外婆是要分开办理吗?
: 还有如果要办的话 是中低收入身障或中低收入老人哪一样对我外公外婆比较有利呢?
: 两人都有身障且都满65岁了
: (相关事务有请我舅去问过区公所的人 但里面的人却用就算办出来
: 享有的福利跟每个月的补助金额跟一般老人差不多来塘塞过去,所以想在这里请问大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4.175.170
1F:推 mounter:推,不过就算分开申请~离婚前配偶的收入还是得计算 06/13 00:20
2F:推 mounter:新的报税还不能采记~要国税局正式说可以用才能换过去 06/13 00:23
3F:→ mounter:现在报的税务资料都属个人申报,暂时还不能用~ 06/13 00:23
4F:→ mounter:今年97年,现在用的财税还是以95年为主~十月多才会换成96 06/13 00:24
5F:→ chish:如果是原po申请低收 那离婚的才会采计 如果是外公婆自己 06/13 00:27
6F:→ chish:应该是不采计才是 06/13 00:27
7F:推 mounter:外公外婆申请 还是要采记啊 @_@ 06/13 00:29
8F:→ chish:离婚後 就不采计离婚配偶的收入 06/13 00:30
9F:→ chish:那是看家户辅导人口而定 因此 除非家户辅导人口有计入原po 06/13 00:31
10F:推 mounter:这case主要申请人应该是原PO的外公外婆吧~ 06/13 00:39
※ 编辑: chish 来自: 61.230.11.67 (06/13 11:42)
11F:→ chish:另外 推文中提及离婚後的配偶收入 正确是不采记得 06/13 11:45
12F:→ chish:在此案中采记的原因是因为有同住事实 即使同址不同户 06/13 11:45
13F:→ chish:对不起 我认真了 因为最近很多类似个案 想要把相关申请资 06/13 11:46
14F:→ chish:格确认清楚 也对於之後的个案有更清楚的澄清 06/13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