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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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转介是强迫社工访视?
时间Thu Apr 17 10:10:36 2008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铭言:
: : 所以社工可以评估状况协助案主迁移户籍
: : 迁移之後在去处理後续经济问题
: : 所以经济补助跟社工服务是可以分开的
: 如果是民间资源,那比较不受户籍地的限制
: 若是公部门的人力与资源,几乎都跟户籍地有关,包括各村里乡镇的急难救助
: 籍在人不在三个月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停止所有来自於地方政府所办理的补助的
: 至於经费再回溯申请,实务上是很少有公部门能这样做的
: 不要强人所难
游民、大温暖以及许多安置个案的案子都是先服务再回户籍地申请经费的
我之前就常收到友县的公文,内容是跟我要求我们县民在他们县市的安置费用
而这县民有许多只是户籍在我们县而已,都已经很久没回来住了
之前也有遇过在外县市安置许多年之後才查出他原来户籍地址与姓名等等
然後行文跟我们要求这几年的安置费用 囧>
大温暖的个案也是这样,由个案所在地的社工进行服务
之後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申请经费
此外儿少安置、身障转衔身障个管也是一样的处理方式
案主所在方的社工先进行服务,之後在跟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申请经费
这不是强人所难,而是法律明订的权利义务
主管县市政府可以凹的地方是某甲长期安置在台北县(例)
安置一段时间後发现某甲设籍在高雄县(例)
於是台北县政府除了向高雄县政府要求安置期间内的费用之外
还可以要求高雄县政府将某甲协助转高雄县境内的机构安置
这里可以凹的地方是高雄县要求台北县将某甲的户籍转过去
或是凹他们继续安置某甲,只是经费继续由高雄县出
这例子在游民收容安置上常会遇到这问题
因为身份难查,案主又居无定所,户籍往往不是其生活圈
所以会有两边政府凹来凹去、互相交手的状况产生
: : 法定的义务教育是七岁左右,目前这年纪有点尴尬
: : 只能够说他疏於照顾,但无法以没去读书这理由去介入
: : 直接看是那个县市政府的社会处吧..
: : 这社工这样的处理方式就不对了
: : 直接通报或是转介过去就对了!
: 通报也要看对方单位是直接服务或间接服务单位,转错客气一点还会帮忙代转
: 不客气就直接进碎纸机了
只要有正式转介单、公文或是通报单(113 1957之类)过去,
这些都是要正式处理的
只是如你说的,如果社工评估这不符合开案标准
他便会在公文或转介单上注明
本案因xxx原因,本案不予开案,转由xxx机构协助处理
: : 你正式的转介单弄出来之後,这都是有法律规定处理期限的~
: : 公部门的社工是不能够说他不去的
: 公部门当然说能不去,评估後不符开案标准就可以了,你能评论她们的专业评估吗?
: 或是该案非本区所辖,请至原户籍地办理,合理合法
: 本案社会处社工还肯要电话去讲一下已经是不错了,遇到老狐狸连开口的机会都不会有
: 对话就结束了,因为这个在设计上根本跟该处无关啊...
一样的状况,只要是正式的转介单过来就像是公文般的效力
社工会先打电话向来文单位询问这案子的状况之後进行评估跟处遇
这都是有规定处理期限的
公部门的社工当然可以不去处理、只是如同我上面所说
社工在经过判断之後,如果发现这个案不符合开案或补助标准
便会在转介单上注明不开案原因以及是否进行转介
之後还要一层一层签上去说明处理结果
所以公部门处理单位可以不去处理通报转介过来的案子
但相关的说明一样都不能少
以这案子来说,社工认为这个案子不需要开案
他就会再收到转介单之後在上面注明
1. 本案因xxx原因,不符合本单位开案标准
2. 本案经济问题转由xxx机构(xxx政府社会局)进行後续谘询服务
(这两点都是举例说明)
写完原因之後在经过该单位督导及主管核章存查,
甚至是函文回覆喔,这样的处理才算完成....
当然这是指双方都有留档的正式文件往来,口头上通报,
一般电话通报这类的因为没有正式纪录在,所以是有被搓掉的可能性
此外会建议找公部门处理是因为公部门是一个地区的最高社福单位
公部门在接到案子之後都会有规定的处理程序与时间
不符合补助标准的便会转介出去,他们也会了解县境内能够给予扶助的资源等等
所以转介到公部门不见得公部门会服务,但公部门会依状况转由其余机构去处理
这样对於个案还是有帮助的
此外遇到民意代表通报的、或是县长信箱、媒体记者通报的个案
还需要正式函文回覆并报告处理进度
不是说看状况不符合就不处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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