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earted (被跳过了。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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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工师一定要加入公会吗?
时间Tue Apr 8 13:12:46 2008
: 推 charking:31条是不是只社工师开业的部分阿?? 04/08 02:42
回答charking的问题,从社会工作师法施行细则(88.12.22)可以看到
第 4 条
依本法第八条规定请领
社会工作师证书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
件及证书费,送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一 考试院颁发之
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证书或社会工作师检核及格证书影
本。
二 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年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第 5 条
依本法第九条规定请领
社会工作师执业执照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
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送请执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办:
一
社会工作师证书影本一份。
二 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年内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四 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五
社会工作师公会会员证书影本。但有本法第五十三条之情形者,免缴。
注:第53条指旧法,但新法把这部份修掉了(算之前的漏洞吧),
所以要依第30条(新的是第33条),加入遴近区域之公会或共同组织之。
第五十三条
本法公布实施後,各直辖市、县 (市) 社会工作师公会成立前,社会工作
师之执业,不受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限制。
第三十条
直辖市及县 (市) 社会工作师公会,以在该区域工作之社会工作师十五人
以上发起组织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遴近区域之公会或共同组织之。
第 7 条
社会工作师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工作师事务所时,应填具申
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
开业执照费,送请开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办:
一 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定社会工作师之执行业务证明文件。
二
社会工作师证书影本一份。
三
社会工作师执业执照影本一份。
四 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五 拟开业事务所所址之使用权利证明文件影本。
但细则是旧的,这个好像还没修,但我想这法主要的用意是,
不希望没有拿执业执照的社工师,打着社工师的名号做社工业务
你有社工师证书,一样可以做社工,但你要用社工师的名号的话,
就必须要加入公会,受到专业的监督与规范。
不知道说得对不对,有人认识修法的人吗?
我也是以自己的理解针对条文做解释啦,有错的话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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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rking:喔 感谢 04/09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