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iw (美丽新世界)
看板SW_Job
标题[转录][闲聊] 关於非营利团体是否适用劳基法..
时间Fri Oct 12 23:38:06 2007
板上的各位想必很多都是在非营利组织工作吧
分享一篇之前在Salsry的文章
希望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 ^^
(话说社工真的是很容易被压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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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并不是所有工作都适用劳基法
也不是有劳保的人就适用劳基法
跟大家分享一下之前查到的资料(也曾经写信、电话跟主管机关问过)~
如果有错也请高手指正~
劳基法第三条规定:
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行业或工作者,不
适用之。
为什麽听到有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劳基法?
社会福利服务业不是适用劳基法吗?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六年九月一日(86)劳动一字第○三七二八七号
一、指定左列各业及工作者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
籾金融及其辅助业。
粆资讯服务业。
粃观光旅馆业。
粬信用合作社业。
糇证券业及期货业。
糂国际贸易业。
汽车零售业。
糚综合商品零售业。
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
絍国会助理。
二、指定左列各业及工作者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适用劳动基准法:
社会福利服务业。
医疗保健服务业(医师除外)之工作者。
公务机构技工、驾驶人、工友。
公务机构清洁队员。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87)劳动一字第○五九六○五号函
下列各业及工作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其余一切劳雇关系,自即日起适用该法:
一、
不适用之各业:
艺文业。
其他社会服务业。
人民团体。
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
社会福利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和人民团体有何不同?
依照中华民国行业分类标准(这个标准一段时间就会调整一次)
社会福利服务业包括以下:
凡从事公益﹑慈善﹑文化﹑教育﹑艺术等之
基金会及福利机构等均属之。
基金会则包括:
凡从事非营利性之教育文化﹑社会慈善﹑研究发展﹑
国际交流等活动﹐而依法以
财团法人名义向政府有关
部门申请成立具有基金会性质之组织均属之。同乡会
之拥有地产﹑储金﹐具有基金会性质者亦归入本细类
。但具有营业活动性质之基金会﹐如医院基金会等应
按其性质归入适当类。
人民团体则包括专业人员组成的公会、劳工组成的工会、社会服务团体与慈善团体
简单地说
大部分的基金会是适用劳基法的(当然也有例外 但法条中其实都有规定)
至於一般的社团法人因为通常工作人员很少 且为人民团体性质
因此大多不适用劳基法
(但印象中也有劳委会认定适用劳基法的社团法人...)
希望以上的说明让有心踏入非营利组织的同胞们有点概念~~ ^^
※ 编辑: dniw 来自: 124.218.10.125 (10/12 23:50)
1F:推 shiftdog:谢 10/22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