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Nloler (缘妙不可言)
看板SP3_AllSport
标题[申诉] (SP2_AllSport) 2024/7/31
时间Wed Jul 31 19:47:12 2024
※ [本文转录自 CNloler 信箱]
作者: CNloler (缘妙不可言)
标题: Re: [申诉] (Olympics_ISG) 2024/7/29
时间: Wed Jul 31 10:16:46 2024
小组长您好!
我对於您的这份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您提出申诉。
SP2看板使用规则第四条第4项规定:
§4 申诉案一经发表後,小组长需确认申诉人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诉参考文件。
自管理员指定您作为本案小组长受理本案以来,无论是看板内的贴文、推文还是您与我的沟通信件,截至我编辑这份申诉信为止,您并未与我确认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诉参考文件。
按照我的个人理解,我认为在您与我正式确认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诉参考文件之前,我依然可以被允许在SP2看板内发表申诉参考文件。
SP2看板使用规则第四条第6项规定:
§6 申诉案判决文视为小组长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於结案後发表任何意见。
我昨天那份申诉参考文件
文章代码:
#1cg51_0D (SP2_AllSport)
发表之前,您已经完成对其他当事人的一轮询问。
我不清楚您是否还会进行後续的询问,亦不清楚您是否会依据这一轮询问的结果直接宣判。也不清楚您是否会在完成对除我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後给予我最後陈述的机会。
我担心若再不发表最後陈述意见,宣判结案後我将失去发表申诉意见的机会。
以上即是我昨天发表那份申诉意见的动机。
SP2看板使用规则第四条第5项规定:
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项规则者,视为违规。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这边不是故意违反板规,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希望小组长您撤销本次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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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此前我在SP3和SP1看板的违规行为。我承认在SP3看板的违规行为是自身对於板规的理解有误造成的,认罚。SP1看板的违规行为是基於对在SP2看板发起申诉案的前置条件的理解有误,即对沟通案结案的定义理解有误,我认为这个部分的理解错误不能完全怪申诉人。由於SP1看板的处罚决定不是由您这边作出的,後续我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SP1看板的管理员提出申诉。
另外,我个人以一个初次提起申诉,对本群组/本看板申诉规则不是很熟悉的申诉人的身份给您提出一项建议。
申诉案一经发表後,小组长需确认申诉人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诉参考文件。
我认为板规中的这一条规定对於引导申诉人完成申诉後续流程至关重要。一方面申诉人需要知道可以发表申诉参考文件的截止时间点,另外一方面申诉人需要知道发表申诉参考文件的时间截止後,是否还有机会发表最後陈述作为总结以及对其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给出回应、解释。
我相信大部分申诉人都和我一样,是初次在看板提起申诉、上诉。申诉人对於相关板规以及流程肯定没有看板管理员、小组长熟悉。我觉得相关人员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给申诉人提供指引。这样做或许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误会。
※ 引述《evilcherry (邪离子)》之铭言:
: 中段宣告:
: 因CNLoler未得批准发言,加上已在SP3及SP1两次犯下板规,
: 宣告如下:
: 1. 第三次警告
: 2. 水桶一年
: 3. 上诉案自动解销
: 唯因本人在讯问期间,发现Olympics_ISG板主群理解其自身板规及站规之方式,
: 有严重瑕疵,如不处理将会不合理贬损板友权益,故此此案可视作单纯行驶监督权,
: 尚未完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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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Nloler (157.254.20.5 香港), 07/31/2024 19: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