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CourtBasketB
标题Re: [申诉] Sixers板主willyt判决+管板不当
时间Mon Feb 13 14:48:45 2012
※ 引述《willyt (ㄌㄔ2015 世界一流)》之铭言:
: 推 mousepad:任意推文应由小组长处置,请问willyt板主引用哪一条站规 02/13 01:33
: → mousepad:任意删除答辩文下方的推文? 02/13 01:33
: 他明显违规并且侵犯我的权益,我有权利让他的推文消失
: PTTLawser板讲得很清楚了,
: Saxon有一系列系列文
: 引用这篇,法务站长的解释站规在法理上应等同站规的延伸。
首先,
该板板规
#1CW78apW (PTTLAWSER)明示仅供参考、无强制力、自行斟酌。
其次,
同系列中,
法务部Saxon站长在
#1CbkeNlF (PTTLAWSER),
用黄色清楚标明法务部门对删修推文的立场是:
「原则禁止,例外开放,且开放的部分最好由板主来管制的方向进行」,
强调「po文与推文具有相同的言论价值、相同的独立性,
均应受到相同的保护。」、
「将管理、仲裁的权力交给板主」,
还是该串讨论文仅有两篇mark起来的文章之一(另一篇同样是反对你的作法)。
该板虽然是隐板,
但该文经棒球群组小组长RJJ申请、法务站长Saxon同意後,
第一时间转贴於组务板
#1CblRkJ8 (Sportcenter)。
而即使是你下面引述这篇没有mark的文章,
也是站在反对任意删除推文的立场。
更不用说这些是指一般讨论性看板的状况,
申诉审理看板性质特殊,
况且本板对任意干扰申诉过程的推文早有明确的惩处原则。
但,所有发言(即使无意义的发言)都应该保留证据作为惩处依据,
而有无意义、是否违规、是否惩处,
均应由组务人员判定。
而就算是现实生活到了法院,
旁听者对你的发言恶意咆哮,
就算你再怎麽觉得不爽,
也是轮不到你自己耍手段让他闭嘴的。
我依旧相信多数使用者能在理性与相互尊重的状况下使用申诉板,
超过这个规范的,
群组长、小组长会处理。
因此,我不会关掉申诉板的推文,
就像没有必要为了防止有人在法庭上骂友寄隆辉,
就把所有旁听者的嘴巴都先贴上胶带一样。
既然你自己上纲为「站规的延伸」的文章,
都反对你的作法,
那麽说到这边足正视听也就够了。
本案我已阅览完毕,
近日内会连同在组务板删修推文的行为一并做出裁定。
接下来未经允许的发言,
依往例、依组规严格处置。
: 文章代码(AID): #1CbuuJVl (PTTLAWSER) [ptt.cc] Re: [问题] 关於修(删)推文? ꈊ: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网址 │
: 这一篇文章值 270 Ptt币
: 虽然照理讲必须由板主(在此件归组方)
: 但是这与此案不只毫无关系还企图混淆视听,侵犯本人名誉,
: 我以之修掉难道有问题?
: 引用其文章内容。
:
: 1. 当然有些原PO想维持自己文章版面的乾净,这是一种需求,
: 然而当这种需求与推文者的权利出现冲突扞格的时候,应该怎麽平衡呢?
: 我认为除非违法违规内容,请板主仲裁後允许删除,
: 否则原PO应该理解并容许他人有使用推文功能在你的文章下面写各种意见的自由,
: 即便是原PO看起来认为很无理(或无厘头)、不相干、甚至不顺眼的文字,
: 只要并未违法违规,就不应由原PO来删改,
: 而且是否违法违规,由公正第三人(板主)来认定。
: 之所以不厌其烦的重复一些字眼,是想强调对推文者权利的保障。
: 此案件我主张其推文有严重侵犯本人以及此案本人答辩之情形,
: 我主张我的修推文是站规所允许使用者自行判断的部份,
: 拜托这种东西还要我亲自去找出来,这跟组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 还要他出来推文,看板垃圾桶 (~)里面就有相关版本校对,
: 我只是「不希望持续看到他侵犯本人的答辩文」影响判决,
: 如果这叫做越权,那我不知道在此答辩还有什麽权利可以被保护了。
: 也许我需要先行请示,但是这根本连请示都不必,
: 他早就严重侵犯我了,这种状况我相信应该还有本人以user的身份,
: 进行判断的能力与权利。
: 文章底下归原po所拥有,
: 在普通看板他有回文作为救济权利,
: 至於在本板,他的另案可以另行进入三级申诉救济程序,
: 这不是你很理解的吗?
: 那为什麽连「本人有不希望看到他推文的权利,只要我不窜改一律无损其权益」
: 都还要我做出解释?
: 如果根据规定,此案连受理都不得受理,
: 现在却要我为了这种明显法务早就做出处置的判例,
: 还要要求辩方提证,本人感受到不被尊重的部份,
: 还麻烦组方自律,并且尊重本人在此案答辩的「完整权利」
: 这种东西在你小组规除非订立在 CourtBasketb 板有相关完整版规之前,
: 不得主张「本人不得修除明显侵害辩方权利之推文」
: 还望组务明察,并且主张上面那篇商榷确认必须被删除或收录隐藏资料夹,
: 以保障本人权利。
: ps. 何况本人在昨晚皆已经先行告知组方,为何组方还要如此越权侵害本人权利?
: willyt
: 答辩於 20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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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3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