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2_Baseball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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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发文者 upadhyaya 视为恶性闹板,需加重处分,板主改判时须说明改判结果。 推文者共125位,视为过失行为下的轻微闹板,水桶10日理由: Ⅰ・发文者需加重处分 1. 原始文章被认定闹板 根据板主 GreenChamber 的裁量公告 #1Om4Bjcb (Baseball) 以及 st900278 的 处分公告 #1OmB3XwJ (Baseball) 内容,皆认为发文者 upadhyaya 有闹板行径, 因此确实触犯板规 B-17 「闹板行为」,且根据WBC临时条款,需加重处分: 3.违规罚则 (1) 违反板规B-17:发文引战/闹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数*3 推文引战一律水桶天数*3 同时,截至目前为止,发文者并未提出认为相对应的沟通案,可认为发文者已接 受此违规行为的认定。 2. 发文者有恶意闹板行为 然而根据原始 B-17 板规,有说明「最严重至永久水桶处分」,我以为可以适用 於本案。 环顾发文者过去发文内容,过去曾在2015/11/09 发表过同样文章: ┌─────────────────────────────────────┐ │ 文章代码(AID): #1MG6xR0A (Baseball) [ptt.cc] [发钱] 打到荷兰趴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aseball/M.1447063259.A.00A.html │ └─────────────────────────────────────┘ 文章中发文者对於他的文章被苹果日报「肯定」而显得过於兴奋,进而认定自己 的行为是可取的,然而他却忽略了棒球板已针对戏谑性的不雅字眼进行规范,这 部分的违规是可以确认的,不可因为无知而辩称无辜。也就是说这样的文章在 2015是可以被板主群接受的,但在现在-尤其是在大赛期间-这样的文章却显的 非常不恰当,在这种时间点更该被视为恶意闹板。 再者,该篇文章虽然以发钱作为集气,但是以不雅字眼引起争议,甚至牵连多达 125位使用者受罚,并让使用者与板主群针锋相对,明显撕裂看板使用者与板务 之间的情感,这篇文章该承担的罪责,绝对不是只有简单的「恶意闹板」而已。 而是严重恶意闹板。 3. 业力引爆 (编辑说明:因应发文者的推文回应,修改本段内容,包括前两段与末两段) 当然,我可以理解发文者原始的心情只是好玩而已,但是既然已经对棒球板造成 伤害,那麽就该承担相对应的罚则。 我认为本案原始裁定「退文+水桶90日」并无法彰显发文者这次的行径之罪大恶 极,以及本案对於棒球板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发文者的水桶罚则,我要求板主 必须加重处分,方能让本案的闹板行径与其他闹板个案作出区隔。 根据 B-17 的罚则「退文+水桶30日以上,最严重至永久水桶处分」,因此,请 板主参考以下裁定: upadhyaya 最重应处以永久水桶 最轻应处以水桶 1340 日(其中90日为本案原始处分, 1250日为125位推文者10日水桶总计) 请板主群改判时,应在上述最重与最轻的范围之间选出最後改判结果,并於改判 公告中说明。不过这边建议: 若板主判断发文者之闹板行为有「故意」企图,可考虑最重罚期; 若板主认为发文者之行为属「过失」,可考虑较轻的罚则。 我觉得,发文者害了125位使用者踩线违规,纵然可视为B-17-5「钓鱼」,但在 罚则部份应该要累加承担这些人的水桶罚则,如此一来除了罚则也有象徵意义, 同时也凸显本案与其他闹板个案的不同。本段陈述并非认同推文者无罪,但是发 文者要承担的违规责任应该要较高才对。 4. 本裁定文不讨论「兰趴」一词是否恰当 在沟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适当的板务讨论串中,许多讨论串都针对「兰趴」一词提 出自己的见解,但这边不想花篇幅去定义它的词性,但是我想若没有前文的「打 到荷兰趴」,应该没有太多人能在只看到「兰趴」两个字时将其解释为打倒荷兰 。 在板规 B-6 已对不雅昵称做出规范之後,我认为这象徵棒球板不允许使用者过 度使用低级哏,因此各位使用者在用字时都应该斟酌再三。 身为网路使用者,我们确实常不自觉会扮演着一种搞怪的角色(TROLL),以为 嘴贱就是幽默,恶作剧无伤大雅,但真正的幽默应该是自嘲,而你永远不知道这 些小把戏会不会真的伤到他人,或是自己。你永远不知道。 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有约束自己。网路伦理终究只能靠自律自制来约束,这或许 听来有些悲哀,但这边也只能口头劝说,希望各位使用者藉由本案都能学到一些 教训。 Ⅱ・推文者的过失行为应受减刑 1. 推文者的违规属实 对於推文者的内容,若在平常时日,我想板主应也不至於对此裁定违规。但就是 由於正处WBC大赛期间,板主采用较为严格的管理尺度,因此本案推文者受发文 者牵连而视同违规。细究发文者的动机,确实其心可议,因此板主裁定闹板,此 部分判决应无误;不过被「钓鱼」钓上的125位使用者,不该认定是刻意的闹板 行为,所以板主裁量时援引他条板规作为处分依据,避免闹板处分过度侵害这些 使用者权利。这样的裁量乍看有弹性,但并不合理,这只会造成为了做出较轻裁 量而使用了错误的板规。 因此我认为,本案无关板规 B-6 ,板主和使用者在争论这条板规的适用与否根 本是钻牛角尖,对本案毫无帮助。 就本案来看,既然这125位推文者已经被「钓鱼」了,那麽根据过往钓鱼案例, 被钓上者仍须承担相对应罚则,应属合理。 另外,本案之所以被小组长认为是「严重恶意闹板」(见理由Ⅰ-2),除了发文 者的低级无聊哏作为引信之外,这些推文者的推文内容都是引爆的火药。不管是 推文者有意或是无意,造成看板秩序混乱已是事实,认定受闹板处分应是合理。 这篇文章会爆,你我都推了一把。 2. 不讨论「兰趴」一词是否恰当 我不想浪费时间在定义这种词汇上头,请参见理由Ⅲ-4。但我希望未来能看到 针对 B-6 板规的後续讨论。 3. 过失行为应可受减刑 在考量推文者於沟通文中表达的意见後,可以发现很多推文者都是近乎直觉反应 的复制贴上,而未注意到自己做了什麽。过失行为并非无罪,但罪刑会比故意行 为还要轻微,因此斟酌整体状况,我认为将这125位推文者的水桶日期调整为「 水桶10日」较为恰当。 这不是因为事情发生在3/08,然後到现在正好要十天。而是我觉得这十天的处罚 还是有意义的。试问,各位会在下载或安装软体时,看清楚使用者规范吗?当那 些软体说「会使用你的个人资料」时,我们真的有在思考後才按下确认吗? 而这样就轻易推爆的文章,这样的行为跟记者不加求证就发稿又有何不同?没有 思考过而发表的文字才真的是最可怕的,请真的对自己的每个键入的字句省思再 三。 当然也有些推文者在沟通文中表达说自己思考过才推文的,那就跟上述这段无关 了,但一样受此判决调整之羁束。而这些推文者可以思考的是原始文章到底适不 适合出现在棒球板上。 总之,对於推文者或是其他使用者来说,这个案例处处都是机会教育,各位都可 以想想看。 同时,有鉴於本案违规推文者多属於过失行为者,因此建议板主不要将此次判决 列入累犯计算基数之中,避免影响这些使用者们之後发言的权利。 4. 发钱/集气文是否有其必要性 这部分可拆成两部分来看,第一个是这种文章是否可允许?就目前板规来看,并 未对此限制,且本案之违规事实为闹板,不能因噎废食认定发钱文不恰当。 再者,这种文章到底有没有意义?就我个人看来,这比较偏向无意义文。因为发 钱也不需要刻意找理由,或着也可以用活动或游戏去包装发钱文,让其他使用者 都有参与;而集气文的内容也可以包装得更有意义啊,写写给选手的勉励也可以 ,像本案原始文章这种内容真的会有用吗?就连元气玉都要地球人举起双手了啊 !更何况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元气玉的成功率是7/11…… 发文者自己在原文中「没想到还真的不被看好下打趴荷兰」,真的会有人相信打 赢荷兰是靠着这种文章吗?到底是看得起选手还是看不起选手啊? 别认为自己的这种无意义推文会有什麽意义,更何况是这种戏谑嘲讽的文字。 5. 人为财死? 总结来说,我可以理解推文者的行为,反正有批币拿,不拿白不拿。 考量发文者的经济状况为普通,本案原始文章的发放总额5000批币也可以拿得出 来,并无讹诈之实;但本案原始文章的内容确实不当,连带也牵连了推文者一同 踩线违规。 这是一次棒球群组很少见的群体诉讼案,但如果可以,我希望不要再有了。 总归一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Ⅲ・板主裁量可以理解 1. 严刑峻法并非常态 在WBC大赛期间,板主设定最高裁量标准,原则上可以理解。在非常时期适用较 严格规范,进而压缩了裁量的弹性,这部分组务可以尊重,但原则上仍不该过度 限制使用者言论自由。以本案来看,板主有其不裁罚的可能,但我猜测是由於身 处大赛期,板主必须严格执法以扞卫板规完整性,因此并未给予本案推文者太多 空间,这部分组务可以理解,但也对推文者未拥有弹性裁量空间而感到可惜。 「兰趴」一词的判决,在本案中组务尊重板主裁量,但不应采用 B-6 而应适用 B-17-5(见理由Ⅱ-1)。 另外我必须提醒,这样的裁量标准若在平时,是很不恰当的。我在前述理由Ⅰ-4 提到,该篇文章原始推文是「打到荷兰趴!兰趴!兰趴!兰趴!」,板主见树不见林 ,只采用「兰趴」而进行裁定,这样的裁量标准不是很理想,也容易引起争议, 除了没有让使用者理解本案的不合宜之处,也未能发挥管理板面的效果。 另外,有鉴於WBC的赛事已经没有我们的比赛了,这边建议板主群可以考虑提早 结束WBC临时板规的适用期,让棒球板恢复平日状况。 2. 板主部分裁量过当 我认为板主在部分推文者在推了同样第二句推文时,而将其施以加倍罚则,这部 分的裁量过当。基於一罪不两罚,我倾向认同这些两句推文者的罚则与一句推文 者的罚则,应为相同。 除非板主认为两句推文者还触犯了其他板规,方可加重罚则,但以本案来看,加 倍处罚明显过当。 3. 若接受改判则本案由专案使用者协助处理 补充说明: 由於板主 st900278 已改判完毕,本段内容已无实质作用,故上色隐蔽 基於本案牵连甚广,为了减少板主负担,因此若板主於本裁定文推文回覆无意上 诉的意见,并在棒球板上公告改判结果,则即刻进入下列後续步骤: a. 板主 GreenChamber 的职位暂时移除两日 详情请见请假申请 ┌─────────────────────────────────────┐ │ 文章代码(AID): #1Oo-KM89 (Sportcenter) [ptt.cc] [请假] Baseball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portcenter/M.1489757462.A.209.html └─────────────────────────────────────┘ b. 将前任板主设定为st900278/google23145之後的第三位板主 该板主不负责板务处理,仅在这个周末协助设定本案改判之相关水桶罚则 c. 前任板主已於本周末完成此专案,通知组务重新设定板主名单 专案工作内容仅限此案改判,提早完成就提早下工 稍後在确认板主接受裁定後,会再补上这位专案经理人的资讯於本文中。 4. 建议重新讨论 B-6 的内容 有鉴於该条板规在重新规范後一直引起许多使用者的质疑与挑战,不论是 Cueto 或是这次的「兰趴」,虽然可以理解板规希望能避免使用者作出不当言论,但同 时也限制了使用者的言论自由,反而激起一些好事者尝试用不同字词去挑战板主 裁量,让板上的讨论风气也受到影响。 所以这边建议板主群,请在之後尝试就这部分去和使用者交流讨论,看看是否能 减少本条板规的争议性。 5. 自由心证与双重标准 很多使用者在沟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适当的板务讨论串中,提到板主以自由心证妄 为,或以双重标准乱判,我觉得这部分的指控都偏离事实。 我认为不适合指责板主「自由心证」,因为板主本来就该行使自由心证,但仍有 其范围限制,除非裁定结果明显违规,否则其自由心证应属合理。 另外,我认为板主若在同一案同一违规行为,有不同判决,这才称得上是「双重 标准」,否则不同个案拿来相提并论,这很奇怪。 -- 本案於小组长层级审理完结,请勿任意回应本篇裁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若要上诉,请於 168 小时内於 CourtSports 向群组长提出 而根据前揭文: ┌─────────────────────────────────────┐ │ 文章代码(AID): #1OoMAsqt (CourtBasebal) [ptt.cc] Re: [申诉] baseball-Gre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89593014.A.D37.html │ └─────────────────────────────────────┘ 若有任一当事人欲提出上诉,其个人处分将独立看待, 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受影响,仍维持此改判结果。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0.63.12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89783559.A.A6F.html 编辑说明:板主改判完成,因此理由Ⅲ-3已无实质作用,故上色隐蔽。 ※ 编辑: JUNstudio (118.160.63.124), 03/18/2017 13:10:53
1F:→ upadhyaya : 你不要自己扎草人好吗?我从头到尾是有辩无辜吗? 03/18 17:01
2F:→ upadhyaya : 你要怎麽揣测我的想法随便你 没有的事就不要胡说 03/18 17:02
编辑说明:因应发文者上述说明,修改理由Ⅰ-3内容。 ※ 编辑: JUNstudio (118.160.60.56), 03/19/2017 1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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