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DKDD (KDD)
看板CourtBasebal
标题Re: [检举] Elephants-KDDKDD/DARKSEVEN-2016/11/23
时间Thu Nov 24 02:10:56 2016
首先 个人先说明
阁下似乎不止寄一封信
但只转文二封信而已?
4.检举前不需先和板主讨论。
但若是有事前之沟通请以全信转录的方式附上所有相关信件
1.
针对阁下所持理由是本人怠职
但此议题系在法理争执
本人需调查相关判例方能回覆
另与其他二位板主亦需沟通
此历程更需要时间
2.
事实上 板务群针对此议题公告数次说明
亦做公投一次
对此议题投入时间、精神甚多
何谓怠职呢?
3.
按法精神而言
饼乾、美甲是否涉及再制或再创造
坦白说连法务人员可能都会认为有争议
板务不是法官
这也是我们之前公告(注1)原因
我们只针对明显违规做删文或禁言3天处份
除非很严重案件 才会依比例原则去做相对应处置
其余有争议的部份
板务只能劝导以主
4.
请恕板务直言
对於板主群未讨论完全的议题
不适合也没必要向任何人报告
即便是用私信检举案件
似乎也没义务要向谁报告处置结果
5.
针对此议题
目前板务仍在讨论中
针对个案处理方案
黑七板主已用私信回覆
注1 附上本案相关所有公告连结和公投内容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478017422.A.7AC.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477289840.A.62E.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479828306.A.7EE.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478664881.A.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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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0.107.12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79924659.A.F76.html
※ 编辑: KDDKDD (114.40.107.128), 11/24/2016 02:15:14
※ 编辑: KDDKDD (114.40.107.128), 11/24/2016 02:19:34
1F:推 jay770316 : 您补充的那一封本来我也要贴出来 但您并未回覆 所以 11/24 06:51
2F:→ jay770316 : 我并没有贴出来 11/24 06:51
3F:推 jay770316 : 您说的议题乃是对於什麽商品应做处置 我的申诉系指 11/24 06:54
4F:→ jay770316 : 三篇文章应有同样的惩处 我想并未冲突 11/24 06:54
5F:推 jay770316 : 且指甲彩绘文章中已有明显的商业行为 原OP称其为替 11/24 06:56
6F:→ jay770316 : 客人绘制 11/24 06:56
7F:推 jay770316 : 且为何被水桶那篇隔天就被处置 指甲彩绘却需讨论一 11/24 06:57
8F:→ jay770316 : 个月? 11/24 06:57
9F:推 jay770316 : 且指甲彩绘发文时间是在公投前很久就发文了 不应看 11/24 07:10
10F:→ jay770316 : 公投结果做处置 而且是在已经处置类似案件之後 因 11/24 07:10
11F:→ jay770316 : 为有异音才出现的公投 11/24 07:10
12F:推 jay770316 : 针对的并不是着作权相关的争议跟版主究要如何管理 11/24 07:21
13F:→ jay770316 : 而是板主针对相同议题,却有多种管理模式跟处理方 11/24 07:21
14F:→ jay770316 : 式 11/24 07:21
15F:推 jay770316 : 而版主所称之第四点 本人在申诉文中事由末段已有说 11/24 07:37
16F:→ jay770316 : 明 11/24 07:37
17F:推 jay770316 : 再次重申 本人申诉诉求重点是对於两篇没事的文章作 11/24 07:40
18F:→ jay770316 : 出惩处 并非商品化议题公投内容 且在新法出来前就 11/24 07:40
19F:→ jay770316 : 应以旧法处置 不应等待新法出来才处理 11/24 07:40
20F:→ jay770316 : 三篇不应有三种处置结果 有水桶 有劝删 有没事的 11/24 07:41
21F:推 jay770316 : 然後该议题中 DARKSEVEN对於我贴解释令函给他解读 11/24 07:56
22F:→ jay770316 : 错误 我第一封信中虽有提及议题 及指甲彩绘两部份 11/24 07:56
23F:→ jay770316 : 但我第二封回信仅对指甲彩绘未处置表达意见 公告却 11/24 07:56
24F:→ jay770316 : 通通变成仅对议题锲而不舍 我不知道要求先公平执行 11/24 07:56
25F:→ jay770316 : 版务跟议题讨论有什麽关系 议题讨论完有定案後也不 11/24 07:56
26F:→ jay770316 : 能套用前面的案例吧? 11/24 07:56
27F:→ KDDKDD : 指甲彩绘当时我们再讨论属於再创作还是广告 光凭 11/24 09:48
28F:→ KDDKDD : 原文 我们认为还有法理上不小争议 所以需要讨论 11/24 09:48
29F:→ KDDKDD : 并不是所有案件全都不管主客观要件就直接处理 而 11/24 09:49
30F:→ KDDKDD : 是应该遵守法理作最适当处置 11/24 09:49
31F:推 jay770316 : 板主并非第一次说出'板务不是法官' 希望板主认真思 11/24 11:42
32F:→ jay770316 : 考'板务不是法官 ' 这句话,不要轻易说出来试图解 11/24 11:42
33F:→ jay770316 : 释为何不予以水桶 当板务引用法条桶了一个人 其他人 11/24 11:42
34F:→ jay770316 : 表达应使用同样法条桶其他篇文章 以免有多重标准的 11/24 11:42
35F:→ jay770316 : 情况 却得到板务不是法官的一句话 被用板规补充条 11/24 11:42
36F:→ jay770316 : 款10水桶的人 板主如何能以法条来进行惩处? 往後若 11/24 11:42
37F:→ jay770316 : 有类似案件发生 是否当事人只要一句板务又不是法官 11/24 11:42
38F:→ jay770316 : 就能开脱? 希望板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11/24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