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studio (agG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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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baseball-GreenChamber-2016/09/25
时间Thu Sep 29 01:42:48 2016
裁定:
本案不受理。
理由:
1. 请分清楚「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根据申诉人的沟通文
(注1)中,认为桃猿球团有蓄意伤人的行为,因此主张自
己的言论合理。
这部分的论点,我想引用刑法作为解释应该较为适当。
在刑法上,对於「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有互相排斥的主观心态存在,也就
是若故意者绝无过失,若是过失就不会是故意。所谓的「故意行为」,是指行为
人明知故犯,而「过失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但在实务上,也有分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无认识的过失」、「有
认识的过失」,以这个案子来看,是属於申诉人与板主各自有不同的认定:
桃猿球团明知放烟火很危险仍执意瞄准对手乱炸,是「直接故意」
桃猿球团乱炸烟火,没丢中也好,丢中对手更好,是「间接故意」
桃猿球团已知用火,但没注意到用火规范结果丢到人,这是「无认识的过失」
桃猿球团认为已遵守规范不会丢到人,但真的炸到人,这是「有认识的过失」
所以,从沟通文
(注1)的沟通过程来看,申诉人主张球团蓄意伤人,有「故意
行为」;但板主则认为这是「过失行为」,也因此两边的沟通是没有共识的。
写了这麽多,到底要怎麽分辨「故意」和「过失」?以本案而言,若球团本来放
烟火的用意就是要伤害对手球员,那就是「故意行为」;若放烟火就是要庆祝或
着提振士气,却造成对手球员受伤,那麽就是「过失行为」。
2. 本案认定应属「过失行为」
也就是说,案件症结在於判断球团有没有伤人的意图。
从申诉人的沟通文
(注1)来看,主张球团蓄意伤人,也就是认为球团放烟火的
用意在於伤害对方选手,但是论点是前後矛盾的:
「LM球团或许并未希望伤害观赛球迷与场内球员,此不得而知,以正常思考应该
可以相信球团不会想主动伤害球员与球迷……」在这段叙述中,申诉人也认为球
团无伤人企图。
「……然而LM球团却放任此事发生多次,且在能有其他选择(於场外施放烟火)
仍旧在知其有危险的情况下於场内外野看台施放烟火……」在无法证明球团有放
任情事,这段叙述无法成立。
然後最後跳出这样的结论「……符合蓄意伤人的条件。」其实很不合逻辑。
因为申诉人只是凭空指证球团「放任」,但是这些指证都是肇基在自己的想像当
中,这在逻辑推论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这个案子中,我同意板主的判断,也就是认定为过失行为。版主推文表示:「
我不认为该球团有其恶意性或主动性,更遑论想尽办法」、「我认为此意外事件
球团有疏失,但绝非恶意攻击他队」、「你能批判这起意外事件球团的疏失,但
是不能指称他们蓄意为之,除非你有直接证据」。
因为无法判断有故意行为,因此归属於过失行为。这样的判断是很合理的。
不过我觉得是否可以由申诉人提供桃猿球团使用烟火的规范,以便证明桃猿球团
有无遵守相关规范之情事,这点或许可以作为申诉人上诉的立论根据。
3. 本案尚未有伤害罪产生,因此所有讨论都有假设性
另外,由於这两年的烟火秀,尚未有真正炸到球员的不幸意外产生,因此并未有
所谓「过失伤害」的犯罪行为产生,也无从探讨是否有恶意针对性的「普通伤害
」、「重伤害」,因此上述讨论都没有实际案例可供判断,所以都仅止於假设。
但我衷心希望这种案例不要发生。
但若真的要讨论,在球团未造成球员受伤的情况之下,「普通伤害未遂」在刑法
上不予以处罚,也就是法律上认为这还称不上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还是应该
给予球团持平的评价,而不是以自己的臆测之词抹黑对方。
4. 申诉人可以使用合理管道向桃猿球团提出建议
若申诉人始终认定桃猿球团有故意行为,且有故意伤人的企图,可以寻求合理管
道向球团提出建议。
以下是桃猿球团提供的联络资讯:
http://www.lamigo-monkeys.com.tw/z13.php
【地址】320桃园市中坜区领航北路一段一号
【电话】(03)425-0927
【传真】(03)425-0929
【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着你要报案也可以。球团所属辖区为桃园市警察局中坜分局青埔派出所:
电话:03-4531356
地址:中坜区青埔路一段67号
5. 申诉人主张无理,因此认定板主裁决有理
虽然申诉人在申诉文
(注2)认定板主「认知过於主观不合法理」,但是板主裁
量权本来就属於自由心证,以此案来看,其主观认知并未有过当情事,因此认定
其裁量有效。
再者,从板主在沟通文
(注1)的推文来看,他的立论根据是认为球团有过失行
为,从推文一开始就是这样的脉络,并未有不合法理之情事。
因此申诉人的推文确实违规:
1F:推 dailylily: 吱吱真的很神奇 球团想尽办法伤害他队球员球迷也支持09/24 22:33
引用板规 B-17 认定引战,此裁决有理。因为做出「桃猿球团是会做出故意伤害
行为」这样无法辨认真伪的指控,是有混淆视听的企图,同时并隐喻指称桃猿球
迷不明事理,这已经是明显的挑衅了。
6. 若认为其他推文有违规者,请另案向板主检举
申诉人在申诉文
(注1)当中,提问「只要提及球迷负面行为的推文与文章是否
都算引战呢?」,并且附上四则推文。
这部分不属於本案范围,因此请申诉人另外向板主提出检举。
但是,申诉案与上诉案并不可能出现「因为别人这样做没有事情,所以我这样做
也应该没有错」或是「因为我这样做被认为有错,所以其他人这样做也是错的」
的情况,个案情况请勿当成通案现象,还是应该交由板主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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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诉人於 9/26 提出的沟通文
#1Nw1QvkX (Baseball_BM)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aseball_BM/M.1474827961.A.BA1.html
注2:申诉人於 9/28 提出的申诉文
#1NwgW1uF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74996225.A.E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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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小组长层级审理完结
双方当事人若要上诉,请於 168 小时内於 CourtSports 向群组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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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15.46.8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75084576.A.C43.html
编辑说明:补充理由3.,修改错字。
※ 编辑: JUNstudio (59.115.46.83), 09/29/2016 07: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