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DKDD (KDD)
看板CourtBasebal
标题Fw: [通告] 检举违规
时间Thu May 5 16:43:02 2016
※ [本文转录自 KDDKDD 信箱]
作者: OrcaKW (Orca.小元)
标题: Re: [通告] 检举违规
时间: Mon May 2 22:54:21 2016
KDDKDD (KDD)您好:
感谢您来信检举,
基本上这个case我认为不符合C2的要件,
以宪法来譬喻的话,C2保障的是「秘密通讯」的自由。
因此若小白将动态设成公开,就代表已不受此保障。
比较麻烦的是C5的部份,若条的原意是保障着作权,
但若依此处分,
往後是不是转兄弟FB、球员FB的,通通都可以用这条水桶了?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一些时间讨论此案,可能也要去其他板徵询一下其他板主的看法。
感谢您对象板的付出 :)
OrcaKW 敬上
※ 引述《KDDKDD (KDD)》之铭言: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 CKCDY Runken OrcaKW
: ---------------------------------------------------------------------------
: 检举事由:JungSica、wan8088未经同意转录他人文章。
: 违规事实:#1N9YuJAr (Elephants)
: 附上一些很令人灰心的脸书截图,既然敢设成公开就别怕被拿出来讨论吧?
: http://imgur.com/jfYoO9l
: http://imgur.com/8HIdhZC
: http://imgur.com/OfJHg7n
: 推 wan8088: http://i.imgur.com/AZ70U3y.jpg 05/02 02:01
: 理由:
: 一、 依板规C2和C5所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可转录他人文章或公开私人讯息。此案使用
: 者JungSica明显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即以截画面型式转录文章,先行叙明。
: 二、 JungSica於文中辩称当事人於FACEBOOK社群网站设成公开,但依智慧财产法院104年
: 刑智上易字18号刑事判决,「脸书用户设定「公开」时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仅为
: 有关脸书用户之姓名、大头贴等『资料』,未及於涉及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相片、
: 影片等『内容』。」
: "当您以「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即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关联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
: 头贴照)。"(引自facebook使用条款2.4)
: 此文仅说明授权名字和大头贴,但影片、相片、文章等受着作权法保护内容并未转
: 移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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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综合以上理由,兹认为应最适板规c-5或补充说明第九条,处罚应至少禁言30天并依
: 补充说明第4条予以退文。
: 以上,恳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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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DDKDD (220.143.186.238), 05/05/2016 16: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