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199bcd (落叶~小枫~*)
看板CourtBasebal
标题Re: [申诉] 象版版主不当劣文
时间Tue Sep 20 09:27:58 2011
※ 引述《RJJ (传说中的小米)》之铭言:
: 很抱歉,组务不会跟申诉人「答辩」
: 同时组务在处理这类型的纠纷的时候,也不会只以「法律」角度来看事情
: 或许申诉人觉得用大量的法律术语来堆砌可以达到威吓的效果
: 不过坦白说组务认为这样对审理来说只会造成阻碍
: 请申诉人以字数 200 字以内的白话文,简单说明申诉的要点
: 在此之前,本案暂不受理
: ※ 引述《a00199bcd (落叶~小枫~*)》之铭言:
: : 也希望版主、小组长之答辩,可以以"法律"角度与我答辩
: : 这样才有理性探讨思考空间,否则仅会流於恣意主观之人治
: : 感恩小组长与版主,花费时间看这又臭又长法律角度出发之论证文章
抱歉,首先吾人想以法律作为答辩乃系法律作为一"客观准则",其思维及脉络
总比小组长及版主个人依照主观以及长久以来大家用主观角度看是容易流於恣意
而非威吓,合先叙明。
首先,吾人想申诉要点不外乎,像版版主为考量诸多客观情状,如吾人第一次贴文
可能对执法标的,法规解释有异,此为应该考量之点,此乃刑法16条以及行政罚法
12条之规范意旨,就不懂法律,或法律解释与当权者有误而触犯法律者,
得减轻其刑。亦无考量引战此本就包含故意或过失引战,行为人主观认知乃为过失
且版主认定之意图与法律上规定意图明显要件不服。
再来乃系初犯直接给予最重处罚,根据系争规定,其有多种组合处罚方式,
但直接给予劣文和永久水桶,此乃未考量初犯以及未善用裁量权,亦为吾人所争执
如现实中即使第一次杀一人,亦不可能死刑(可参阅刑法271)。且版主此判决
不符合比例原则(罪刑相当、过罚相当性),因劣文应该乃最後手段性
,而非对於像我如此初犯人直接给予那累犯,多次犯??可见其裁量时没考量
最後乃系争执该系争法条之正当,当水桶可以解决争端之时,何谓加加以劣文????
此就宪法比例原则思考乃有过度侵害之嫌。
结论:行为人对於该受到处罚没有争执,亦可能误触板规,但所争执乃为
版主未善尽善良管理人责任,亦未善尽裁量,故给予最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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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00199bcd 来自: 111.242.2.249 (09/20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