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2_Baseball 板


LINE

象版主申诉之内容信两封之第一封 -----------------------------第一封---------------------- 作者 Runken (水瓶神话) 标题 Re: 劣文退回(引战闹板)[讨论] 泰勒和阿振比较 时间 Sat Sep 17 23:23:25 2011 ─────────────────────────────────────── 我是依照板规行事,你这篇文章引战成份太浓 我也没去查你以前文章在哪里发,很单纯的依板规行事做出的判决 其他板有其他板的规定,会有劣文条件就代表有其道理在 宪法保障你的权利,但你也有应尽的义务 而最重要的是,你要为你说过的话负责 况且,你想要说,别人不一定要听到你说 不要随便拿宪法的东西来说嘴,因为你扯太远了 最後,维持原判 -----------------------------第二封---------------------------- 作者 Runken (水瓶神话) 标题 Re: 劣文退回(引战闹板)[讨论] 泰勒和阿振比较 时间 Sun Sep 18 09:13:12 2011 ─────────────────────────────────────── 并非捏造事实给使版友引战,故以意图而言并非有引战意图?? 你文章内说的 ====================================================================== 不能否认,振总是一个很注重战机的教练 不然也不会屡屡在媒体上放话 也不会去打大头,让大头去缝针 而振总也是一个很会解决球队危机的教练 知道球员长打不足,所以我们用点点野球 知道我们土投质量比别人差,用首创牛棚, 让洋将可以多发挥几场 还有知道大元需要大量比赛磨练, 光是先发一定练不起心脏及抗压,中继出发 一切一切都是为兄弟 两个人比较,振总只是求好心切 泰勒只是来打工的打工仔, 如果连自己人都不挺,还有谁挺我们兄弟 ====================================================================== 大头的部份跟战绩有关?? 点点野球是因为长打不足?? 你可以再掰阿 捏造事实阿,完全成立 大元的部份也很扯,教练团都说了,中继贡献会比较大,因为年轻恢复快热身快 最後还刻意把兄弟标黄 你都可以长篇大论了,如果一开始就有仔细看板规,不就好了 自己也承认有违反的地方,我这边的处理是依照过往的经验 捏造的部份就很严重了,光这边就可以劣退+终身水桶 --------------------------以上为申诉信---------------------------- 文章代码(AID): #1ETBURw5 (Elephants) [ptt.cc] [公告] 违规名单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316272027.A.E85.html 按我国为民主法治国家,期若有规范存在以及仲裁 或类似公权力之行为,皆须遵守我国宪法,无论实质意义或形式意义宪法 吾人认为象版版补不当水桶,无论由我国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或以刑法层面而言 皆有不当之嫌,望小组张明监,使用法律规定以及法理,非以个人主观好恶及臆测 来判断,法律规范之制定,乃系为客观理想,而非个人主观,尤其成文法化国家 不得已之前如何判断而做相似,因成文法化乃皆是个案之认事用法,吾国乃非 普通法国家,以上合先叙明。 -------------------------------- 就刑法角度出发-------------------------- 因ptt劣文和现实中刑罚权相似,故我们套用刑法理论来理解会较好 首先本案涉及法条规范为 第七条 禁止酸文、酸梗及任何形式的反串文、引战文。 罚则:警告一次,情节严重者劣退+三个月至永久水桶。 备注:反串文判定非常困难,若违规板主会倾向给予警告一次, 被处罚者应自知分寸,再犯者从严处理 一、构成要件 (一) 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涉及乃系引战,其他则先不予探究,合先叙明 所谓引战者乃指文章中可能引起版友对立,笔战,使版面混乱以及影响其 他阅读人权利,以及版风秩序之维持,故则需要处罚之。 本案行为人中a00199bcd 於文章中几处可能造成版友解读不同 引起纷争,故可能符合引战之条件,故可能该当其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上之处罚,以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今本法未订立过失条款 依照刑法12条规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故本 条文未订立,过失条款,仅能以故意为逞罚。 刑法上故意通说乃采之认定乃采主客观混和理论,亦即各该当事人於相同环境下 之主观意图。 今本案行为人a00199bcd,虽客观上有引战之嫌,但观其文章脉络落, 皆系属於有所本,并非捏造事实给使版友引战,故以意图而言并非有引战意图 而若系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而论,之其可能引战,而进而引战乃系直接故意 或者不知可否引战,但引战也认其发生亦无仿乃属间接故意。 查本案当事人乃於象版第一次发文,且帐号为主帐号, 有登入次数以及文章可查,可见其非故意引战,乃仅属因为不熟稔象版风气, 不知象版容易团结向外,可能容易引战,依照上述,可见a00199bcd 仅为可能存在过失引战,而非故意引战。 (以下退万步言即使认为a00199bcd过失仍须处罚,违反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 上述与象版版主申诉後,其主观臆测我有引战意图, 但即使有引战意图,其无考量吾下述之理由 二、违法性 a00199bcd 具有违法性,但因首次为象版po文 可能具有违法性错误之问题,据刑法16条规定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 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学说上称作认识错误或违法性错误。 而a00199bcd虽未查进注意之义务,违反版规, 但因系第一次po文,故可能其情可悯,可减经其刑。 三、罪责 a00199bcd,具有罪责,无减免之情是需要 四、量刑 刑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十、犯罪後之态度 且量刑标准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不可使用大炮打小鸟,德国欧透麦尔所提 今版主量刑未审酌其上述基础,亦忽略行为人乃系初犯,且量刑亦无比例原则之思考 就该条所言,初犯应该是警告,或者水桶,其劣文乃系最後手段性 今量刑乃直接使用最後手段性,而非通常手段,且就该条处罚之组合有 警告、警告+水桶、警告+永久水桶、劣文+水桶,劣文+永久水桶 今行为人乃为初犯,即使情节重大,并非罪无可述,故应不可 直接援引最後手段予以科刑否则乃不符合比例原则之要求。 五、结论 综上所述,版主此处裁决,乃系违反罪刑法定,处罚过失犯 退万步而言,纵使过失犯仍应处罚,但并无考虑比例原则, 以及违法性错误之量刑。望版主再仔细思量,消除劣文。 -----------------------------------就行政法角度出发--------------------- 版主之水桶劣文裁决可能类似於现实中行政处分之性质 就行政处分之构成,具有行政机关、公法上、单方意思表示 对外、具体事件、发生法律效果之变动,以下就一一检视之 (一)行政处分:就ptt为台大站方所管,台大亦为教育部所管辖, 且版主上任某些必须报请台大知悉,虽未有如行政程序法第16条公布新闻纸, 但仍可认为版主具有受托行使公权力之性质,根据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三项 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於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故版主属於 行政机关之一环。 (二)公法上:按象版板规乃系为维护象版之公益,而设,按公益说则属公法, 依新主体说而言象版板规相对能仅能向站方或版主主张,非人人之法,为公法。 (三)单方意思表示:乃指一方得以单方表示无须达成合意, 今版主之公告,得不寻求相对人之意见,可见非合意 亦非契约,乃系单方认定即可,故符合单方意思表示 (四)对外:乃指不同权利主体间,就该处分,系属於ptt站方与使用者间, 乃属於两不同之权利主体,故乃未对外意思表示。 (五)具体事件:所谓具体事件乃系特定事件特定人,本案乃惟因象版发言事件 ,且对a00199bcd为处分,故为具体事件 (六)发生法律效果:乃指权利义务之变动,今水桶以及劣文,影响使用者之发言 使使用者之言论权无法完全发挥,固有发生法律小果 (七)承上所述,就版主所为之裁罚,乃一行政处分,故行政处分必须合於 一定程序以及实质内容,且具处罚性质之行政处份,亦要符合行政罚法之规定。 (八)形式上审查:本案中象版版主为管辖机关,亦符合一定程序公告, 此部分较无疑义。 (九)实质上审查: a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所谓引战者乃指文章中可能引起版友对立,笔战,使版面混乱以及影响其 他阅读人权利,以及版风秩序之维持。今a00199bcd可能构成引战, 则可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 按行政罚法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行为人是故意或过失之责 今象版版规於下,纵使行为人非属故意亦有过失,故有主观构成要件之适用。 3.其他行政罚法第8条规定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 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今a00199bcd首次为象版发文 纵使有未尽查禁义务之过失,但其为首次发文不知规范如此严格, 其应该酌予减罚即是。 b裁量之合法性 按行政法上之裁量,一般不受审查,除非有裁量瑕疵, 而裁量瑕疵乃系指裁量踰越、裁量滥用、裁量怠惰, 今版主乃涉及裁量怠惰,所谓裁量怠惰乃系指不善用其裁量权为 直接最重、最轻之处罚,且未审酌客观情状,今客观情状乃为a00199bcd 为初犯、且有上述诸多客观情状,且依该规范具有多种组合得以使用 其违反裁量赋予之义务,直接为最重之处罚。 c过罚相当性原则 乃指过错与处罚必须相当,今版主因为初犯而处以最重之处法 那累犯,多次犯行者如何处罚???显然违反过罚需具相当性 故违反之。 d比例原则之思考 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规定,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下又有三派生子原则 分别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乃系有助於达成目的,今给予水桶死劣文为乃有助於版面和平, ,使其无法发文,故有助於达成目的。 必要性原则乃系对人民侵害最小手段,今给予水桶乃比给予水桶家列为侵害更为小 ,且给予水桶即可达成版面和平之目的,故违反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乃指所欲达成公益以所侵害私益不可显失均衡,今版主之作为无法通过 必要原则,可见其侵害私益大於公益,不符合之。 (十)结论 综上所述,a00199bcd纵有违反版规需要受其处罚,但仍有诸多情状需考量 如乃为初犯、犯意之轻重、等等,但版主并全为考量,且无适法合法性裁量 ,造成裁量怠惰,且也与过罚相当性原则不符合,亦忽略行政罚法第八条之规定 ,且非考量比例原则,故乃唯一有问题之行政处分。 --------------------------------宪法角度出发----------------- 审查标的:象版第七条板规 (一)本案涉及之基本权利 本案涉及人民之言论自由,按言论自由者乃展现或表达个人内心之想法 藉以沟通工具或说服他人。释字509亦有言明国家应予最大限度维护, 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 功能得以发挥,今劣文与水桶,乃禁止无人发言,故涉及宪法11条之 言论自由基本权。 (二)本案是否造成侵害 所谓侵害乃系指造成基本权利受到限限制,或发挥应有之功能,今水桶与劣文 限制其发言,故有侵害言论自由之虞,但基本权并非不可侵害,但其侵害必须合法。 (三)形式法性 宪法23条规定限制人民基本权利必须以法律为之,亦即必须法律保留,,而法律 乃包中央法律、地方法律,以及法规命令。含今象板板规,可视为教育部授权下 之法规命令,就此点乃系符合形式合法性之法律保留。 (四)实质合法性 a立法目的:其目的乃为使象版和平,是其他版友具有乾净阅读空间 避免引起争,符合宪法23条之促进公益。 b适当性原则乃系有助於达成目的,今给予水桶死劣文为乃有助於版面和平, ,使其无法发文,故有助於达成目的。 c必要性原则乃系对人民侵害最小手段,今法规范同时规定水桶以及劣文, 但仅需规范水桶即可达成目的,故给予劣文乃非侵害最小之手段。,故违反必要性原则 d狭义比例原则乃指所欲达成公益以所侵害私益不可显失均衡,今版主之作为无法通过 必要原则,可见其侵害私益大於公益,不符合之。 (五)结论:该条文因不符合实质意义宪法比例原则,乃系有高度可能违宪之条文 ,而以高度可能违宪条文,处罚,本身乃系一错误,何况以违宪可能性劣文处罚?? ----------------------------------------总结分隔线------------------------- 以上也刑法,行政法,宪法角度分析本案,可见有诸多瑕疵,望其改判 行为人亦知道其有触犯版规之嫌,但版主有诸多未考量之点, 望小组长看在於上述理由改判,改为一个合宪、合法判决 一个人做错当然要处罚,但是马上给予打死,是否符合呢????? 也希望版主、小组长之答辩,可以以"法律"角度与我答辩 这样才有理性探讨思考空间,否则仅会流於恣意主观之人治 感恩小组长与版主,花费时间看这又臭又长法律角度出发之论证文章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3.209.112 ※ 编辑: a00199bcd 来自: 114.33.209.112 (09/18 10:50)
1F:推 lightsoldier:虽然你写的很长 但是还是要先跟板主申诉过才能来这里 09/18 10:49
2F:→ a00199bcd:个人申诉过了,维持原判 09/18 10:50
3F:→ lightsoldier:喔 如果已经跟板主申诉过了 那要附上信件内容 09/18 10:50
※ 编辑: a00199bcd 来自: 114.33.209.112 (09/18 10:53) ※ 编辑: a00199bcd 来自: 114.33.209.112 (09/18 10:54)
4F:→ a00199bcd:感恩大大提醒 09/18 10:54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WOW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