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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ourtBasebal 看板 #1M9EbLL8 ] 作者: b54102 (可问江湖顶峰) 看板: CourtBasebal 标题: [申诉] aamay (Monkeys) 时间: Mon Oct 19 21:00:01 2015 英文板名: Monkeys 板主帐号: aamay 简述事由: 自诉人:b54102 被告: aamay 壹、 自诉人得提起本件自诉之依据: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第11条所明文保障之人民权利「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亦为一自由民主社会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权。所谓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 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 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 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前开规定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其内容尚包括通讯传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无线电广 播、电视或其他通讯传播网路等设施,以取得资讯及发表言论之自由(司法院院释字第六一 三号解释参照)。惟宪法对言论自由及其传播方式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特性而有不同 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尚非不得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制定法 律为适当之限制(司法院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参照)。 贰、被告等人所涉犯之犯罪事实: 一、水桶须有法律依据,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一)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 出证明之方法,以使法院形成确信心证之责任。从而,若无积极证据足证行为人确系出於诽 谤故意或未必故意,即应推定系以善意为之。而行为人究竟有无犯罪之故意或未必故意,乃 个人内在之心理状态,必须从行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为时之客观情况,依经验法则审慎判 断,方能发现真实。 因应权利之冲突问题,国家对於个人权利仅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且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及「比例原则」之真缔;申言之,被告倘无法定原因,纵有「犯罪嫌疑重大」或「显难进行 审判」之事实者,然亦与水桶之要件不符。 (二)大法官释字第392号解释理由书明白表示在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 而报告者。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 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 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法问题。 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 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 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 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三)被告等延续前揭违法擅为报复、教训自诉人心态,以之非法定理由水桶自诉人,构成刑 法第125条滥用职权罪: 被告 aamay 延续前揭报复、教训自诉人心态,驳回自诉人之申诉。 作者 aamay (Clare) 标题 Re: 请解释执法标准 时间 Mon Oct 19 14:55:27 2015 ─────────────────────────────────────── 请直接申诉,不再回覆 ※ 引述《b54102 (可问江湖顶峰)》之铭言: : ※ 引述《aamay (Clare)》之铭言: : : 在板主执行板规处分的公告文下推文版主不懂法律? : : 依板规 : : 【第12条】挑衅板主群的执法公权力 : : 处分不会变更,且刚刚发现计算错误应水桶540天才对 : : 不服请直接申诉 : 宪法第11条 : 大释字第509号 : 刑法第310、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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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证据: #1M96Ucn0 (Monkeys) 依法何据?依情合理? 原文转寄小组主与aamay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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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b54102 (111.246.195.94), 10/20/2015 12:01:46
1F:→ b54102 : 原文转寄小组主与aamay信箱 10/2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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