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bob (大家去server玩..)
看板SMSlife
标题-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时间Tue Dec 17 04:35:06 2002
***【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
第 二 条 役男家庭状况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待申请服补充兵役:
一、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碍无工作收入,由
役男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而役男及其家属除赖以居住之自用住宅(
含基地)一棵外,别无其他不动产,或有其他不动产及动产之资产总额
在房屋税纳税起徵点现值以下。
二、役男家属均属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无其
他家属照顾者。
三、役男家属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无其他家属照顾者。
四、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战或因公死亡而为独子者。
前项役男及家属年龄之计算,以役男申请服补充兵之年为计算基准,并
以出生之翌年为一岁计算之。
第 三 条 前条所称家属,系指下列役男亲属: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满十八岁以前,已设於同一户籍且同居共营生活之其他三亲等内
之血亲及姻亲。
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役男之家属,以其在国内设籍为准。
第 四 条 役男之家属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计:
一、因案羁押、判处徒刑在执行或受感训处分、感化教育中者。
二、失踪并经户籍登记有案者。
三、兄弟入赘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营生活者。
四、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安养或有其他扶养义务人者。
前项各款情形,於入营前原因消灭者,应恢复家属计列。
第 五 条 役男或其家属有认领、收养、招赘、离婚、终止收养,或年龄变更等情事,
以该役男年满十八岁以前,已办竣户籍登记者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养者,
以役男年满十岁以前,已办竣户籍登记为限。
第 六 条 役男及其家属领有月退休金、终身俸、年抚恤金者,应并入役男家属收入计算。
领有一次退休(伍)金、抚恤金、保险金、存款、接受赠与或在役男申请补
充兵役前三年内所移转或变卖之财产,扣除下列支出,其余并入前项收入计
算:
一、役男及其家属确无其他收入者,得依最低生活标准,扣除每年生活支出
。
二、役男及其家属因伤病住院医疗费用,得检附公私立医院出具之诊断证明
及收据,查证属实者,凭据核实扣除。
三、家属丧葬费,依照公务人员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眷属丧葬补助标准扣
除之。
役男家属所有之收入,因临时灾害致减少或损失时,不得扣除计算但遭遇灾
害确属无力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条 乡(镇、市、区)公所应随同役男徵兵检查体检通知书,发给役男因家庭因
素申请服补充兵役通知书。
役男符合第二条规定申请要件者,应於入营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请服补
充兵役调查审核表二份,检附户籍誊本、财税资料及有关之证件(明),向
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服补充兵役。
第 八 条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役男申请服补充兵役案件後,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将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请服补充兵役调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及证件(明)
交由各村里干事,由其调查役男家属人口、年龄、过去职业、身体健康
情形与现在有无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环境等。
二、乡(镇、市、区)公所依前款之调查结果,申请表内须由有关单位审核
盖章(或摘列覆文内容)。并得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机关(含他乡、镇
、市、区)实地复查後,签注明确意见,於卅日内,将调查审核表、有
关资料及证件(明)转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办。
第 九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乡(镇、市、区)公所转报申请服补充兵役案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乡(镇、市、区)公所转报资料,於三十日内逐一审查後,再行签报
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以书面通知乡(镇、市、区)公所(连同附还原各
种调查审核表各一份),及副知申请役男(由乡、镇、市、区公所转发
)。经核定不合格者,应说明其原因。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认有必要时,得实地复查或向有关机关查证後核
定之。但因情形特殊者,得叙明理由并拟具具体意见陈报内政部核处。
前项核定结果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对合格或
不合格者,均应将核定机关、时间、文号及不合申请原因,分别摘登役
男兵籍表(一)备注栏及有关册籍。
第 十 条 役男或其家属,接到不合服补充兵役通知书後,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
书十日内提出申复,原乡(镇、市、区)公所查实後转报直辖市、县(市)政
府复核。
申请案件经驳回後,其有新原因发生者,得於入营前另提出申请。
第 十一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对经核准服补充兵役者,
应建立专案管理名册列管。经查明其申请内容有不实或其他不当情形者,
自核准之日起至常备兵役徵集年次范围内,应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市、
区)公所以书面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之补充兵役原因消灭,并
副知申请役男,当事人未在十日内提出申复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即
核发撤销通知书,并依下列规定补行徵集或召集:
一、未经补充兵役徵训者,即按原抽签军种兵科列入适当梯次补徵服常备
兵役。
二、已经补充兵役徵训者,即造具补充兵应召服常备兵役人员名册送国防
部所属权责单位实施临时召集,按原抽签军种兵科并入适当梯次补服
常备兵役,其曾受补充兵徵训时间,准折算常备兵役期。
前项第二款已经补充兵役徵训应召集补服常备兵役者,於临时召集入营时
,一律不办缓召或尽後召集,其有因事不能如期入营或不能应召时,得申
请延期入营或不能应召,由国防部所属权责单位依规定核定之。
第 十二 条 役男於缓徵期间,应於缓徵原因消灭後,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服补充兵
役。
第 十三 条 替代役体位未服替代役者,应服补充兵役。
前项人员经判定体位後,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应列册造送直
辖市、县(市)政府转报内政部核定。
第 十四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於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核定服补充兵役情形调
制清查统计表,陈报内政部、国防部,并依国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营。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64.185.162
1F:→ jjb:Thx.. 推 140.112.82.170 12/17
2F:→ Max11:5566最帅 5566 is best 04/15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