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b (别让从心做起沦为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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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
时间Tue Dec 17 03:16:04 2002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台八十九内字第一二二三一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内政部台(八九)内役字第八九○三一三二号令发布
第 一 条 本细则依替代役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需用机关,系指替代役役男服勤单位之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所称服勤单位,系指替代役役男担任辅助勤务处所之管理单位。
第 三 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各类替代役,其勤务如下:
一、社会治安类:
舗警察役:担任机动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区巡守、交通助理、刑事监识、矫正机关警卫、收容处所警卫及驻校警卫等辅助勤务。
簿消防役:担任救灾及伤病患救助等辅助勤务。
二、社会服务类:
舗社会役:担任独居老人与病、残荣民及身心障碍者之照顾等辅助勤务。
簿环保役:担任环保稽查、检验、资源回收、环境清洁、辐射建筑物侦检、河川巡防、水井查察、集水区保育、闸门安全维护、山坡地保育及野生动物猎捕查缉等辅助勤务。
包医疗役:担任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及医疗资源缺乏区等之医疗保健服务、防疫、公共卫生之稽查等辅助勤务。
宝教育服务役:担任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国民中、小学教育辅助勤务。
三、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之类别:其勤务由需用机关拟订计画,报经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第 四 条 需用机关应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替代役实施计画及四年需求计画。
前项年度替代役实施计画及四年需求计画,应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数、服勤处所、服勤内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经费等事项。
主管机关应於每年二月底前,审查需用机关提出之替代役年度实施计画,并依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拟定替代役类别实施顺序及人数,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 五 条 替代役之徵集权责,区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会商国防部订定徵集日期、梯次、地点。
二、主管机关策订徵集及输送计画。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依主管机关订定之徵集计画转配赋乡(镇、市、区)公所,并制发或授权乡(镇、市、区)公所制发替代役徵集令。
四、乡(镇、市、区)公所将替代役徵集令於徵集前十日,送达替代役役男。
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业事项,准用徵兵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六 条 需用机关应依替代役服役类别及役期,分别缮造替代役役男名册,并於服役期满前三个月,造具退役名册,函送主管机关核定;由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制作之退役证明书,於服役期满时,由需用机关转发。
第 七 条 替代役役男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停役情事者,服勤单位应缮造名册,检具证明文件,函送需用机关转请主管机关核定。
经主管机关核定停役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停役登记列管及处理,并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机关。
第 八 条 经核定停役之替代役役男停役原因消灭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陈报主管机关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主管机关应将核定结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机关。
第 九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定军事基础训练及专业训练,其权责区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办理训练方针之订定及指导。
二、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办理军事基础训练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三、需用机关办理专业训练计画之订定、执行及督考。
前项第二款国防部办理军事基础训练之兵力,不列计国军总员额。
第 十 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定管理干部之甄选,得由需用机关依考核成绩择优甄选,经干部在职训练合格後,核定为管理干部,担任领导及考核管理工作。
前项管理干部员额,以不超过需用机关服勤替代役役男总人数之十分之一为原则。
第 十一 条 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誓之誓词如下:
余敬谨宣誓:效忠中华民国,恪遵政府法令,服从长官命令,尽忠职守,严守秘密,如违誓言,愿受严厉之处分。谨誓。
第 十二 条 替代役役男犯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三条之罪者,应由服勤单位移请司法机关究办,并副知需用机关。
第 十三 条 本条例第六十条所定经费编列权责如下:
一、军事基础训练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
二、替代役役男之薪给、主副食、服装、保险、抚恤及其家属生活扶助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
三、专业训练经费,由需用机关编列;管理、住宿等经费,由服勤单位编列。
第 十四 条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有履行兵役义务尚未徵集入营之役男,申请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机关会商国防部专案办理。
第 十五 条 本细则所定之相关文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十六 条 本细则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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