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husiasm (小白)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社论] 这部法官法 确实粗糙且不及格
时间Thu Jun 16 22:12:11 2011
这部法官法 确实粗糙且不及格
2011-06-16 中国时报 A19版
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官法》。在立法院中前後悬宕了将近廿年的法案,终於脱离了只闻楼
梯响的阶段。
对於这一部引起各方角力,具有高度妥协性的立法,各界的评价都是褒贬参半。长期投注
关切的民间司改会,在第一时间给出了五十分的评价,理由是此法中虽然加设了法官退场
机制,而且在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中,新增「外部评监」的设计,纳入律师、学者及社
会公正人士,掌理法官评监,但由於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官判决中「适用法律之见解不得据
於法官评监之事由」,加入了外部评监委员的评监机制,是否能够发挥淘汰所谓「恐龙法
官」的作用?持保留态度、甚至不予看好的人,恐怕不在少数。
对於这一部看似得之不易的《法官法》,我们却以为立法院在立法过程之中,过於迁就妥
协而使得出厂的成品太过粗糙,粗糙到已经污染埋葬了《法官法》的称呼与精神。离谱的
程度只从《法官法》中的一个章节与两、三个条文,就可以看得出来!
《法官法》的主角是法官,也给「法官」下了正确而周延的定义(第二条),并不包括检
察官在内。这是此法很值得称道之处。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法官法》的第十章,却是
一些规定「检察官」的条文,显得不伦不类,也显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然则我们所不能
接受的事实则是,此法对於法官的任用资格限制与检察官的任用资格限制分别规定,其结
果竟然是检察官的任用资格限制,比起法官的任用资格限制,还要严格!也就是说,法官
要审判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法律规定检察官所应具备的资格竟然更甚於法官,还能有更荒
谬更违背原则的立法了吗?
新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三年以上且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
,得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五款则规定,「曾实际执行律师职务六年以上
,成绩优良,且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得担任地检署检察官。执业律师三年,不必成绩
优良,就可以担任法官,但不可以担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六年,还要成绩优良,才可以担
任检察官,这是什麽道理?是为了证明检察官比法官优秀吗?
新法又规定律师执业六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款),
律师执业行政诉讼八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行政法官的资格(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却
规定律师要执业十四年以上成绩优良,才能担任高检署检察官,这是另一层检察官比另一
层法官更高了。是因为非要这样规定不可,为检察官争取权利的法务部,才肯妥协吗?
可是,这样妥协的结果,膨胀了检察官,也矮化了法官。为一部《法官法》,加入检察官
一章已经够匪夷所思了,加入检察官一章的结果,竟然是要矮化法官,司法院怎麽可以接
受?立法院怎麽可以通过?朝野两党是要联手羞辱全国的法官吗?立法院的立法品质,已
经败坏到了这般田地,谁该负起责任?
这样明显的错误,如果是有意的,绝对不可原谅;如果是无意的,也绝对不可放过!如果
说这是法务部的草案和司法院的草案拼装的结果,就可以证明不计原则任意拼装的法律会
形成什麽样的灾难!如果说无人该对这样和稀泥的恶劣立法结果负责,那麽台湾的立法、
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究竟谁是可以信赖,具有可归责性的权力部门呢?
《法官法》虽然得之不易,但对明显离谱的规定绝不能视而不见,自不能容许其存在。现
在立法虽已通过,总统尚未签署公布。一个可挽救灾难的宪政机制,就是行政院长行使覆
议权!简单地说,行政院长能够不计较此法显然极不妥当的内容而闭着眼睛副署此法吗?
这不是一部值得执行的立法,行政院院长唯一可做的事,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议案。
刚通过的《法官法》,是粗糙立法的负面典型。行政院应该记取教训,不能再纵容法务部
的本位主义无限上纲了,至於法务部,能不能就此法的严重错误负起政治责任呢?
来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1600490.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8.1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