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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让摄影机进入法庭变成公众耳目
时间Thu Jun 16 22:01:50 2011
让摄影机进入法庭变成公众耳目
2011-06-16 中国时报 A16版
【王健壮(作者为中国时报前社长)】
就在今天(六月十六日),宪法法庭的网路直播,让台湾司法改革又往前跨进了一步。
目前各级法院开庭,因受到《法院组织法》的规范,禁止庭内摄影,除非申请旁听,否则
,绝大多数人都未曾亲眼目睹法庭审判实况。二○○○年高院审理苏建和案时,曾破例在
庭外架设电视墙,由法院摄影同步直播庭讯实况,同时也未禁止媒体拍摄或侧录电视墙画
面,创下司法史首次「法庭摄影,电视侧录直播」的纪录。
但○三年台北地院审理李登辉出庭作证的新瑞都案,○四年高院与最高法院审理总统大选
当选与选举无效之诉,以及○六年地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法院仅架设电视墙同步直播庭
讯,但却禁止现场摄影与录音,苏建和案的侧录直播模式当然也被禁止。
也就是说,地院、高院与最高法院,虽然曾在审理重大案件时,采取过「电视墙转播,但
不准拍摄」与「电视墙转播,未禁止侧录直播」两种模式,但现场直播庭讯,不论是由法
院或媒体拍摄,在电视或网路上播放,却仍被禁止。
宪法法庭决定网路直播言词辩论,之所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乃是因大法官会议的网路直
播模式,比三级法院所采取的两种模式更具进步意义,甚至比美国最高法院也要进步。
美国最高法院至今仍禁止摄影机进入言词辩论庭,参众议员虽然一直想推动立法,让媒体
可以像直播国会质询一样,现场转播大法官的言词辩论过程,但因为多数大法官反对,相
关立法迄今仍在国会悬而未决。
大法官的反对理由包括:言词辩论不是娱乐事业,更不是马戏团表演;现场直播可能有损
最高法院的神圣庄严,也让大法官会倾向多讲一些「抢耳」的话(sound bite);已退休
大法官苏特更曾扬言:「除非跨过我的屍体,否则,摄影机休想进入我们的法庭」,另一
位大法官汤马斯更以大法官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目标的荒谬理由,反对电视直播。
但讽刺的是,比美国司法更保守的英国最高法院,却已在○九年开放电视直播,今年五月
又与梅铎的「天空新闻」合作开放网路直播,让最保守的最高法院融入最进步的数位汇流
时代,反而是美国最高法院被人讥笑仍然活在一七七六年。
更讽刺的是,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其中有许多都涉及媒体是否有权利拍摄法庭实况
,在八○年代之前,最高法院常以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理由,判决媒体败诉:「第一修正
案虽然保障记者进入法庭的权利,但并不必然保障他们携带某种设备进入法庭的权利」;
但八○年代後,大法官的判决却出现逆转。
大法官逆转的理由是:「审判是公共事务,法庭上所发生的事情都属於公共资产」,但公
众虽有参与审判的权利,却因受限於法庭旁听名额,只能借助媒体转播而达到参与目的,
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影响到公平审判,各州法庭当然有权决定摄影机能否进入,最高法院
并无权干涉。
也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等於默许摄影机可以进入法庭,所以美国各州迄今都允许庭审直播
,其中不同的是,有些州只开放民事审判,有些州禁止拍摄州上诉法院与州最高法院,联
邦地院虽禁止直播,但联邦上诉法院却未禁止;司法界的共同看法是:除非涉及未成年人
权益、性侵案隐私、证人安全以及重大国安利益,否则,「让摄影机退出法庭,就等於将
言论自由一并逐出法院」。但最高法院可以默许各州法庭直播审判,却又禁止摄影机进入
他们自己的法庭,难免予人自相矛盾之感。
司法一向是封闭系统,宪法法庭开放网路直播,外界虽不知决策过程为何,是否有大法官
反对,但开放直播是进步作为,网路之後不但应该继之以电视,司法院更应让改革向下延
伸,修法让各级法院也援例办理。
更重要的是:开放法庭直播,涉及的不仅是法庭规则的技术问题,而是攸关言论自由与公
平审判的宪政问题,刚完成立法的《法官法》对司法较偏重内部监督,真正具有民主监督
意义的外部机制,就是让摄影机进入法庭,让媒体变成公众的耳目。
来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1600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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